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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人大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思考

2021-10-29 10:03    来源:市人大     字号:    点击数:{{ pvCount }} 次

孙惠真 

县级人大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一项重要职权。近年来,县人大及其常委会认真贯彻要求,在推进和规范有效行使决定权上作了许多的尝试,形成了一些有益的做法,为推动地方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提供强而有力的保障。然而,县级人大在行使决定权上仍是一个短板、弱项,需要我们在理论和实践中逐步不断完善和增强,从而实现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动新形势下基层民主法治建设和县级人大工作不断向前发展。

一、在提高认识再进一步,在明确责任上更有成效

要深刻认识新时代县级人大行使决定权的法定性、重要性、迫切性。一方面,通过各种形式加强宣传、教育、培训,建议在省市级以上党校或人大培训机构开设人大知识培训课程,加强对领导干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依法行使决定权的认识,克服思想上的顾虑,矫正认识上的偏差。另一方面,决定权不仅是职权,也是职责,必须依法严格认真予以履行。要向县委、县人民代表大会报告行使所有职权情况,县委可出台专门文件进行规范,在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明确要求;要建立报告制度,明确人大常委会行使决定权的要求,定期向县委、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并向社会公开。

二、在理顺关系再进一步,在依法行权上更有成效

要在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范围内行使决定权,认真梳理党委的决策、权力机关的决定、执行机关的落实他们之间的关系,做到不缺位、不错位、不越位。要处理好与县委的关系。对县委而言,要为县级人大有效行权提供支持和保障。对属于人大职权范围内的、需要全社会共同遵守的重大事项,县委应当提出建议,交由人大或政府依法提出议案后,使之经过法定程序,成为人民意志。对人大而言,要坚持党的领导,把准县委工作重点,根据需要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及时向县委汇报行权情况,在事前、事中、事后都要及时听取县委意见,争取党委的重视支持,为有效行使决定权提供政治保障。要处理好与“一府一委两院”之间的关系。对人大而言,要紧贴本行政区域内的改革发展重点、聚焦民生热难点,凡属于涉及重要体制的确立、重大改革措施的实施、与人民群众关系密切的重大项目建设等重大事项,须由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作出决定。对政府而言,对应由县级人大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应依法提交县级人大,不得越权作出决定,并认真执行县级人大作出的决定。

三、在科学界定再进一步,在因地制宜上更有成效

制约县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决定权的其中一个重要因素是重大事项的内容和范围的不具体、不明确。在实际操作中,可着重把好以下几个度:看广度。主要看是否带有全局性、长远性、根本性的问题,或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和公共事业建设中带有决策性的问题。如,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重大行政区划调整方案,重大民生工程,重大建设项目;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就业、住房等方面的重大事项等。看尺度。对于一些重大建设工程,主要看投资的数额大不大,能否在本地区经济社会建设中起带动作用的建设项目。应在数额上进行量化,对有财政性资金投资的重大建设工程项目,应规定超过当地国民生产总值的一定比例投资,就须向人大常委会报告。看热度。凡是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息息相关,人民反映强烈、普遍关注、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都是应该是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中应该汇报内容。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医疗、教育、物价等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热度较高的事项。看紧急度。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关系到社会安宁稳定的事项。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处理重大突发事件的能力和描施重大自然灾害和造成严重损失的重大事件及其处理情况等。如当前在我国各地发生的新冠肺炎疫情,各地人大及时作出决定,开展疫情防控工作。

四、在规范程序再进一步,在确保运作上更有成效

确保有效行使决定权的其中一个重要因素是规范程序、明确规则。要明确各项程序,确保作出的决定有高度、有力度、有温度的。一是动议方式要“见机行事”。人大主动提出与党委建议、“一府一委两院”提请相结合。要简化人大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联名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有关重大事项的议案要求县委提出建议,“一府一委两院”提请相关的议案和报告。在每年年初向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由主任会议确定后,将重大事项列入年度工作要点。未列入的重大事项,可向主任会议提出,确定是否提交县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二是调研论证要“刨根问底”。在调研方面,凡是列入人大常委会会议的重大事项,主任会议应当事先安排有关工作机构适时进行调研。可利用融媒体、大数据、智库等新载体,采取召开听证会、公投、邀请专家论证、调查问卷等方式,广听民声、广征民意、广集民智在论证方面,应邀请有关专家学者和人大代表参加论证,适时引入听证制度,使人大常委会做出的决定更能符合公众的利益。如涉及财政预算、计划调整等关系到国计民生和群众利益的重大问题,应经过严密的论证。三是审议表决要“各抒己见”。在审议重大事项议案时,可邀请部分代表列席会议,并开设公民旁席。要调动常委会组成人员主动性和积极性,留足审议时间,最大限度地体现集体的意志和智慧。表决前,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仍可对决定内容提出新的意见,之后进行表决,由常委会组成人员总数的过半数通过生效。四是公布实施要“广而告之”。作出决定后,要通过各种途径和渠道向社会发布,及时在新闻媒体、微信公众号、微信群、杂志报刊、宣传栏以及人大代表履职平台等平台宣传,对“一府一委两院”及其有关部门提出要求,以体现严肃性和权威性,营造实施决定、全社会监督的良好氛围。

五、在强化执行再进一步,在检查督促上更有成效

对重大事项的跟踪督查是行使决定权的一个重要环节,关系到决定权能否落到实处。要着力解决“决而不行、行而无果”的问题。可建立和健全以下制度,加大督查力度。一是报告制度要体现“细”。对“一府一委两院”报告的重大事项,县级人大应结合实际,明确要求,分清轻重缓急,督促“一府一委两院”在相应时间内报告。如对涉及到政策、行政司法的调整和涉及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迫切的事项等,应要求“一府一委两院”马上向人大常委会报告。二是反馈跟踪制度要体现“追”。落实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对口跟踪督责在,加强日常对口跟踪督查,及时或定期向主任会议汇报督查情况。建立定期执行单位定期报告制度,在规定的期限内反馈执行的情况,保证人大作出的决定能不折不扣执行。三是责任追究制度要体现“威”。综合灵活运用询问、质询、罢免等刚性手段对作出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保证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在本行政区内畅通无阻,切实维护人大常委会决定的权威性、有效性。如,“一府一委两院”对须经人大常委会决定的重大事项擅自作出决定的,人大常委会可依法予以撤销;政府重大决策不提请人大常委会讨论通过而又出现失误的,要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等。

六、在増强本领再进一步,在提高能力上更有成效

提高行权素质是县级人大常委会行使决定权的必备基本功。在新的形势下行使好决定权,必须不断加强人大及其常委会自身建设。一是激发人大代表这“一池春水”。在换届选举中,严把“入口关”,精选人大代表。注重优化人员知识、职业、年龄等结构,适当增加专职的比例,增加具有良好议政能力的专业人士和科研人员,提高知识化、专业化水平。建立完善人大代表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履职管理办法,加强动态管理,使人大代表能进能出,激活人大队伍这“一池春水”。二是强化县级人大常委会这“一个主体”。将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和业务建设贯穿县级人大工作始终,着力提高人大干部、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能力素质。在确保“先天优势”的基础上,还要注重“后天修炼”,坚持与时俱进,有计划地组织学习培训,不断提高依法履职能力。三是提升行使决定权这“一项能力”。紧紧围绕决定事项,改善调研方式、创新调研方法,深入基层一线,不断完善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人大代表、人大代表联系选民这两个双联制度,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主体作用,广泛征求意见,准确把握、充分论证、积极谋划,使作出的决定更加切合实际,更加顺应民心,更加富有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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