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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地方人大监督司法的现实困境与完善路径

2021-10-29 10:05    来源:市人大     字号:    点击数:{{ pvCount }} 次

 洪培芸 

2018 年《宪法修正案》,将我国的国家政治权力架构由“一府两院”变为“一府一委两院”。十三届全国人大随之增设了社会建设委员会,并将原来的法律委员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分别更名为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地方人大也进行相应调整,强化了专门委员会层面的监督机制创新。但在实践过程中,地方人大监督司法工作与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要求之间仍有差距。如何保持人大监督与司法独立之间的平衡,做到既不失职,又不越权,是亟需我们研究解决的问题。

一、地方人大监督司法的运作模式

根据具体工作实践,地方人大对司法机关的监督模式有五种:

    (一)案件监督。一是地方人大对司法机关已经办结的案件是否合法、得当进行监督;二是地方人大针对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违法乱纪而又得不到及时纠正,群众反映强烈而又投诉无门的重大典型违法案件进行监督。

(二)文件监督。按照党中央对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全覆盖”的要求,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认真审查本级司法机关规范性文件,是提高监督司法工作实效,监督司法机关严肃执法、公正司法的重要手段。

(三)人员监督。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对司法机关的人事监督中,建立法官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任前公示制度、任后考核办法等,不断创新任前、任中、任后的监督。

(四)工作监督。一是全面工作监督,地方人大对司法机关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上级以及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的全面工作进行监督;二是专项工作监督,地方人大常委会听取司法机关贯彻实施法律、法规和开展工作情况的报告。

    (五)执法监督。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为保证宪法、法律、国家有关政策在本地区的实施,对司法机关执行法律情况进行督促检查,能够较为系统地发现司法机关从事审判活动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问题。

二、地方人大监督司法的现实困境

近年来,地方人大在提升监督司法工作能力方面进行了有益

的探索和实践,对促进公正司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受限于司法机关及司法权的特性,导致地方人大监督司法面临以下困境:

(一)机制不够健全。尽管监督法对地方人大的监督方式、程序作了一些规定,但对于监督的启动、监督内容、监督方式方法、标准、监督结果不满意的整改等,缺乏具体的、可操作的规定。

(二)监督不够专业。具有法律专业背景的人大代表数量不多,从事过司法工作的则更少,地方人大专业队伍力量限于机构编制,导致人大监督往往有“力不从心”之感,使得人大监督缺乏应有的权威性和专业性。

(三)交流不够到位。当前地方人大监督司法的理论研究和监督实践主要是单向的,地方人大与司法机关之间缺乏沟通交流,信息不对称,导致双方监督需求出现错位,有些监督事项与实际需求、与群众期望的关联度不高,影响了司法监督工作效能。

三、地方人大监督司法的完善路径

(一)创新地方人大监督司法机制

1.推动监督人员职业化改革。地方人大常委会要切实落实《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关于“增加有法治实践经验的专职常委比例”的要求,努力达到知识化、专业化,形成监督者与被监督者专业上的同质化。建议加强地方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专业化建设,配齐配强相应的法律专业人才,同时从来自公、检、法、司、律师和人大常委会等长期从事或关注司法工作的代表或委员专家,组建专家咨询组,发挥专业人员智力优势、理论优势和实践优势,为监督决策建真言、谋良策、献实招,推动专业性问题得到解决,切实提升运用监督权解决司法机关问题的能力。

2.有效衔接信访程序与司法监督程序。一是群众向人大信访办和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反映的,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解决的事项,应当引导其通过法律途径依法解决;二是人大常委会在执法检查、专题调研中发现或者代表反映、转递的群众涉法涉诉问题,领导批示给人大信访办或监察和司法委员会依法处理的,由人大信访办依法依规归口转办处理,或是由监察和司法委员会按照司法监督程序处理;三是人大信访办、监察和司法委员会与信访部门要互通信息,及时掌握信访动态,督促司法机关认真办理转交的涉法涉诉事项。定期对涉法涉诉问题进行综合分析,从中总结发现倾向性、规律性和热点问题,为确定、审议司法监督议题提供参考和依据。

3.改进监督工作方法。一方面要依法正确有效监督,完善监督程序,加强监督力度;另一方面也要争取被监督者,即司法机关的支持与配合。司法机关应建立完善相应的接受人大监督的制度,如向人民代表大会作年度工作报告、专项执法情况报告、人大监督案件办理情况报告、对人大任命的司法人员违纪处理报告等各项报告制度,接待人大检查组和人大代表到司法机关检查工作的制度,接受人大代表来司法机关担任执法监督员的联系代表制度,并按规范程序处理、落实人大监督意见,积极主动接受和响应配合人大的监督。

(二)建设人大司法监督新平台

1.统筹推进司法监督平台建设。要积极探索利用人工智能开展司法监督工作。如广东省广州市人大常委会于2017年9月建成全国第一个智能化、综合性人大司法工作互联网监督系统,实现对司法机关主要办案活动和司法工作人员主要履职情况的实时、动态监督,并为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广东代表团提出相关建议提供数据支持;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建立的司法监督平台,可以集中察看庭审、转交涉及庭审程序性方面的意见和建议;辽宁省人大常委会通过接入辽宁省政法委的全省跨部门网上办案系统,实现在线实时监督,努力提高监督实效。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从全局的角度统筹推进各级地方人大常委会的司法监督平台制度建设。

2.建立完善备案审查信息平台建设。全国人大备案审查信息平台已于 2016 年底开通运行,我国绝大多数地方已经建成省级备案审查信息平台并投入使用。建议下一步要加快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信息平台建设,通过平台电子备案、在线审查等功能,不断提升备案审查工作效率和水平,实现备案审查工作信息化、智能化。同时地方人大信息平台建设要与全国人大备案审查信息平台互联互通,逐步建立备案审查工作信息公开机制,推动人大监督工作迈向新台阶。

(三)探索建立工作情况交流机制

1.建立人大与司法机关的横向交流工作机制。建立司法机关定期向人大常委会及监察和司法委员会通报重要司法工作事项的常态化制度,建立司法机关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派员出席制度,通过探索建立经常性工作情况交流机制解决人大常委会与司法机关之间信息不对称问题。

2.创新各级人大常委会纵向联系交流方式。为了拓展与基层人大的纵深联系,使人大对司法机关的监督工作能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实际,应做好各级人大常委会联系交流工作。一是省级人大常委会应加强与全国人大和各兄弟省区市人大的沟通联系和工作交流;二是省级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加强对市级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的联系协调和工作指导,定期召开工作会议;三是市级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加强对基层人大监察和司法机构的联系协调,建立联系点制度,变间接联系为直接联系,变偶尔、偶然联系为常态化、长期化联系,共同推动形成人大监督司法工作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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