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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人大常委会开展生态领域司法监督的若干思考

2021-12-31 15:14    来源:市人大     字号:    点击数:{{ pvCount }} 次

 陈瑜

如何践行习近平总书记生态文明思想,更好发挥人大作用,是新形势下人大工作的重要课题。本文探讨基层人大常委会开展生态领域司法监督若干问题。

一、基层人大常委会开展生态领域司法监督工作存在的不足

一是监督系统性、整体性的把握不足。议题缺乏整体安排,监督持续性不强。与“两院”关系把握不准,对司法机关生态领域的工作了解不充分。监督重点部门是法院和检察院,对公安局、司法局等部门在生态领域内承担职能缺少监督,在与环城工委、农经工委涉及生态文明建设议题总体安排和意见建议吸纳应用上缺乏相互配合、相互协作。二是对生态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监督不足。三是生态领域司法监督手段和重大事项决定权使用不足,刚性欠缺。评议、满意度测评或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较为刚性的监督方式使用较少;通过重大事项决定权推动司法机关在生态领域行权使用较少;监督未与人事监督相结合。四是生态领域司法监督实效性不强,持续性监督力度不够。五是人大代表参与生态领域司法监督途径较少,生态领域司法监督代表作用发挥不够。

二、新时期基层人大及其常委会开展生态领域司法监督的建议和思考

新时期基层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统领,在生态领域司法监督中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依法守责,改革创新,敢于动真碰硬,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法治化,为守护好蓝天白云和绿水青山做出人大努力。

(一)注重生态领域司法监督的整体性和系统性

加强监督内容、监督对象、监督主体三者系统性、整体性的把握,实现生态领域司法综合监督与专项监督有机结合。一是在监督内容上:基层人大对生态领域的司法监督既需要对审判、检察、司法保护整体情况进行总体的综合监督,也需要抓住该项工作中关键问题或突出问题分别进行专项监督,从而保证人大监督能找准穴位、击中要害。二是在监督对象上:应实现对司法部门整体性监督。公检法司机关工作都处于生态保护的不同阶段,常常是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关系,监督路径可以具体呈现为:“人大监督——检察监督——公安、法院依法履职情况”的监督路径。所采取的监督方式应当是:人大常委会听取人民检察院就某生态领域开展法律监督的专项工作报告后,可以适时作出决议或决定,推动检察机关更好地履行诉讼法律监督职责,而后人大常委会再就检察院执行决议或决定的情况采用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专题询问等法定手段实施法律监督。实现以检察监督为中心,撬动司法部门甚至行政执法部门整个生态保护体系良性运行。要选择好角度,着眼综合性议题,突出公检法司部门融合监督,注重监督工作的全面性、系统性和综合性。三是在监督主体上:要在环城、农业农村、财经委相关议题及监督形式中主动渗透生态司法监督内容,凝聚监督力量,发挥整体优势,拓展人大司法监督途径。

(二)把握生态领域司法监督中与司法机关之间的关系

生态领域开展司法监督中要坚持 “依照法定职责、限于法定程序、遵守法定程序”原则。一要注意把握关注司法案件与行使监督权的界限,在行使监督权的过程中,一定要尊重司法工作的特殊规律和运行机制,严格依法依规而行,不缺位不越位,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二是坚持监督与支持相统一。既要一针见血地指出工作中的不足,又要帮助司法机关解决实际困难,提出切实可行的意见建议,形成解决问题、改进工作的合力。三要完善与司法机关的日常联络沟通机制,实现生态领域司法监督的信息互通。四是与检察院之间既要产生监督合力,又要避免监督越权。通过建立检察监督与人大监督衔接机制,形成优势互补。检察机关通过对个案所实施的法律监督,为人大监督司法提供更为丰富的素材和进一步实施权力监督的前提和基础。通过检察建议将人大监督的触角延伸到更宽广领域。五是依法保障和支持法院依法行使生态领域的审判独立权,支持法院创新工作机制,探索生态环境司法新模式。监督法院在促进环境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在依法受理和审理环境保护行政诉讼案件、监督环保等部门依法行使职权发挥重要作用。

(三)强化人大对生态领域“两法衔接”工作的监督力度

一是以人大常委会名义出台有关加强生态领域行政执法刑事司法衔接的有关决定,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从机制上推动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等问题。二是加强生态领域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监督力度,将其纳入重点司法监督事项,听取和审议专项汇报;三是加强调研督促,提高行政执法部门对生态领域“两法衔接”的思想认识和责任意识,有效发挥生态领域“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的作用。

(四)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在生态领域司法监督的作用

一是要积极宣传引导人大代表提高生态领域司法监督重要性的认识,引导代表开展相关活动,提出有针对性意见建议。引导代表善于把人民群众呼声强烈的突出环境问题及时通过提出议案、建议等方式,推动损害群众健康的生态环境问题得到及时有效解决。二是拓宽人大代表参与生态领域司法监督的渠道,组织人大代表参与生态领域司法监督的执法检查、专题调研和视察,旁听生态庭审,督促司法机关开展生态司法保护司法公开活动,为人大代表依法履职提供积极支持和有效保障。三是回应社会关切督办代表生态司法保护建议,推动解决问题。对社会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尤其是中央环保督察反馈问题,基层人大要通过生态领域司法监督一盯到底,促进问题最终解决。

(五)运用刚性监督手段助力生态领域司法监督

一是将持续监督作为生态领域开展司法监督的刚性抓手,持续关注,持续传递监督压力。坚持问题导向,通过量化评分和定性分析形成客观真实的调研报告和切实可行的工作建议,让被监督对象通过深入细致的整改解决存在的问题,确保监督意见建议落到实处,打造“监督—落实—再监督—再落实”的监督链条。二是将专题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组织满意度测评等刚性监督手段与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等柔性监督手段紧密结合起来。注意查找发现生态司法监督不到位或需完善的问题。进行相关专题询问时加入“质询”环节,对询问所涉关键事项提出书面质询、限期正式答复。对于工作敷衍塞责且不认真整改询问、质询指出问题,必要时可启动特定问题调查;充分行使好重大事项决定权,适时作出决议决定等,推动司法机关在生态领域行权,推动生态法治建设。三是增强生态领域司法监督中法律监督、工作监督和人事监督之间的配合与协同,用好“人事任免监督与生态领域司法工作监督结合”的新形式,增强监督实效,树立人大监督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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