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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发挥人大在疫情防控领域法治保障作用的思考——以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为视角

2021-12-31 15:15    来源:市人大     字号:    点击数:{{ pvCount }}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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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全国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充分行使立法、监督和重大事项决定等职权,发挥人大在疫情防控领域的作用。但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不断复杂化的应对过程中,现行法律体系的短板与缺位逐渐突显,人大执法检查等监督实效相对薄弱等问题也暴露出来。如何进一步提升人大在疫情防控领域法治保障水平?立法职能和监督职能的强化是最主要的两个方面。

一、与时俱进做好法律缺位的补充制定

20204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公共卫生领域专项立法修法工作计划统筹提出三个步骤加强公共卫生法治保障:一是在2020-2021年制定修改17件法律;二是综合统筹、适时制定修改相关法律13件;三是实践需要、条件成熟时制定修改相关法律。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听取审议专门领域系统性立法工作情况的报告,首次制定专项立法修法工作计划。

(一)传染病防治法修订方面。针对此次疫情防控暴露出的突出问题,尤其要深入研究新发疫情的防控,重点加强疫情网络监测平台和统一公共卫生信息平台建设,加强疫病防治的科研投入、人才培养和疫苗药物研发;应健全完善疫情报告和公布制度,依法明确疫情公布内容、程序、方式及时限;优化完善医用设备和防护物资储备机制,并畅通和规范疫情期间物资捐赠、管理、分配和调度;强化疫情防控中违法行为的惩治和法律责任的追究等。

(二)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方面。将该法调整范围扩展至可能引发公共卫生风险的其他野生动物已是共识,更新保护名录、建立分级分类的管理保护模式也势在必行;而优化保护管理体制,整合林业、环境、市场监督、农业、工商、检疫等各方力量形成合力,强化法律责任则是应有之举。

(三)生物安全法的立法方面。加速生物安全法的立法进程,在既有草案的基础上结合实际修改完善,同时做好与现行法律尤其是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衔接,构建统一领导机制,明确各方义务责任,建立科学高效的管理体制,引导和规范人类生物技术的研究应用。

(四)中医药法修订方面。应明确将中医药纳入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体系中,使其真正成为有机组成部分,以法律形式规范中医药在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的救治地位及启动方式,明确中医机构和中医药人员在应急机构中的设置,建立健全公卫应急中医专家库和中药材储备,明确中西医职责分工,促进中西医之间相互配合,发挥各自优势和作用。

(五)推进基本医疗保障立法。在国家医疗保障局步入正轨两年有余、新冠病毒肺炎防控的大背景下,基本医疗保险走向法治化也势在必行。多项研究表明,加强预防和健康管理是防治传染病和慢性病更为有效和经济的手段。基本医疗保险不能满足于参保人员患病后医疗费用按规定得到支付,而要有利于推动参保人员不得病、少得病。要将大健康理念融入基本医疗保险立法,逐步实现基本医疗保险的服务范围向疾病预防和健康管理延伸。在医疗保险具体政策上,建议将具有明确预防效果的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项目包括体检以及健康教育等纳入医疗保险范围,做到早预防、早治疗、治未病、大健康,避免医疗资源浪费和医保支出的低效化,从根本上提高全民健康水平。

(六)推动制定公共卫生法。对医疗机构在公共卫生工作中扮演的角色、应履行的职能进行明确,推进医疗机构内设公共卫生科室,顺畅医疗机构公共卫生工作的常态化开展和监督管理。同时制定相应的罚则,推动医疗机构充分发挥在公共卫生体系中的重要作用;将卫生监督机构重新回归疾控中心,在法律上赋予疾控中心执法权。借鉴三明医改经验和探索,在体制建设、经费保障、激励机制、人才培养等方面对医疗机构、公共卫生机构等各方主体及行为进行全方位整合,实现医防融合、医防协同,为推进“健康中国”奠定坚实基础。

二、健全机制提升人大监督的实效

(一)强化培训学习和跟踪问效。目前疫情转入稳定控制阶段,地方人大可以着手梳理现行疫情防控法律体系,厘清近年来对这一领域相关法律法规的监督情况。一方面要将已经施行较长时间但尚未开展检查的法律、法规列入执法检查计划;另一方面对已开展过执法检查但时间较久、现实问题比较突出的法律适时再次检查。执法检查前,应通过开展前期调研、组织人员培训学习、邀请专家授课等方式做足做细准备工作,力求检查组成员熟知法律法定,掌握条款内涵,明了本地在贯彻实施法律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能够对被检查单位的情况作出准确评判,有的放矢开展好检查。执法检查结束后,要将执法检查报告和审议意见的整改落实作为监督工作的重要环节,做好跟踪检查,一盯到底,督促政府认真处理和解决。

(二)借鉴和探索第三方评估。针对专业性强、专业人员缺乏的问题,可以学习借鉴全国人大常委会2019年的水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委托中国工程院对水污染防治法开展法律实施情况评估研究工作并形成评估报告,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在执法检查中引入第三方评估。鉴于疫情防控法律和相关工作的专业性和复杂性,未来地方人大常委会在开展监督检查时,一方面应适当增加执法检查组中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另一方面也可以探索构建第三方评估机制,以有效弥补专业技术力量欠缺的问题,推进公共卫生领域监督工作提质增效。

(三)创新和丰富有效监督形式。监督法明确了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和法律法规实施情况检查的重点、主体、效力和程序等问题,但对调研检查的具体方式方法未做具体规定,这就为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创造性开展执法检查和工作监督留出了空间。事实上在创新监督形式提升监督实效方面,市人大常委会在多年来的食品安全监督方面已作出了许多有益的探索,也取得了赞誉和实绩。实践证明,执法检查中监督形式的灵活运用尤为关键,除事先确定的实地考察和提前安排的座谈报告等常规途径外,突击检查、暗访录相、随机抽查、问卷调查、民意测评、个别走访等灵活方式更能直观反映法律贯彻落实的真实情况,才能真正发现法律实施中和具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这些监督方式在公共卫生领域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中都值得我们加以延用并不断创新。

在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的大背景下,人大立法和监督职能的强化直接关系疫情防控立法的的运行和成效,推进疫情防控法律制度的健全完善和监督机制的创新发展,亦是疫情防控期间依法治理、严明执法和公正司法的重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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