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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工作】以法治之笔绘就生态宜居新景——《三明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出台记

2024-10-17 11:24    来源:市人大     字号:    点击数:{{ pvCount }} 次

黄宝琴

生态植草沟、下凹式绿地、可渗透路面、雨水花园……随着多种“海绵元素”的加入,三明这座城市在自如吐纳呼吸之余,不断焕发出更加蓬勃的生机与活力。如今,这幅满含生态智慧的城市图景,有了更坚实的法治保障。

《三明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4月29日由三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于5月29日经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将于10月1日起施行。

在推动城市建设与生态系统协调发展路上,三明又一次迈出了坚实的步伐。

聚焦实际需要    立法服务大局

海绵城市建设是深入推进我市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近年来,我市以推动革命老区高质量发展示范区建设为契机,主动对标全国海绵城市建设示范市相关要求,积极申报海绵城市建设示范城市。

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围绕“市级统筹、城管牵头、分工协调”的海绵城市建设全域联动工作机制,成立了由市委书记、市长担任双组长的海绵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设立了海绵城市建设服务中心,统筹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工作。

截至2023年底,我市共投入18.5亿元,完成海绵城市建设项目46项,中心城区已建成防洪堤32.25公里,基本按照30年一遇设防,消除中心城区易涝积水点12处。2023年5月,我市成功入围了全国第三批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示范城市。

海绵城市建设以来,我市先后出台了海绵城市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及运维管理的一系列行政规范性文件,但是规范性文件受权限、效力等方面局限,在执行中存在部门职责边界不清、规划建设管控机制不健全、保障机制不到位等问题,影响了海绵城市建设工作的推进。

如何进一步规范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保护和修复城市水生态、涵养水资源,增强城市防洪排涝能力,把海绵城市建设这项重大政治任务、重大民生工程落实好?

“破解这些系列问题需要法规保障。市人大常委会制定这个条例,就是要以立法手段破解海绵城市建设中存在的难点堵点问题,把我市海绵城市建设中的成功经验以地方性法规形式固定下来,确保海绵城市建设久久为功。”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委室负责同志说。

2022年4月,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主任会议将三明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增补列入立法计划,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立法工作迅速启动。

坚持开门立法    汇集多方意见

三明主城区依山傍水而建,呈“两山夹一河”的地形特征,汛期遭遇持续性强降雨时,城区面临山地洪水下泄、沙溪洪水倒灌的双重压力。同时,主城区部分地下排水管网建于上世纪七八十年代,基础设施不够完善,污水收集处理效能有待进一步提高。如何让《条例》更具针对性和操作性,切实解决实际问题,充分彰显三明地方特色?市人大常委会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成立工作专班,统筹推进各项工作。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条例草案起草过程中,市人大常委会组织部分调研组成员赴南宁市、百色市考察学习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等方面的相关工作经验,为制定好《条例》提供参考和依据。

调查研究是谋事之基、成事之道。为做好条例草案起草工作,市人大常委会成立了由环城工委、法工委和市司法局、市城管局等部门组成的立法调研组,多次开展实地调研,实地察看了防洪排涝、城市公园、老旧小区改造、排水管网设施等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并座谈听取市城管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等12个部门对《条例》的修改建议。同时,广泛征求了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和行业市人大代表、基层人大代表及生态监督员的意见建议,共收集意见建议30余条。

经过多次调研,调研组成员认为《条例》的结构和内容相对完整, 但在部门职责方面规定不够清晰、支持保障方面规定不全面、部分制度设计上还有待进一步提高,地方特色体现不足。《条例》送审前,法工委和环城工委还提前介入,召开了多次立法协调会,与市司法局、市城管局等部门进行沟通,并就《条例》名称、框架结构、适用范围、具体条款等提出意见建议。

结合三明狭长的山地河谷型地形地貌特征和海绵城市建设需求,市人大常委会坚持问题和目标双导向,进一步厘清《条例》中部门职责边界,完善《条例》对资金保障的规定以及部分制度设计内容,突出三明市海绵城市立法特色,有序推进《三明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立法工作。

坚持务实管用    强化法治支撑

立良法促善治,这是地方性法规制定施行的初衷。三明市人大常委会在制定《条例》的时候,始终将这一理念贯穿其中。

《条例》共五章二十八条,对海绵城市建设从规划源头、项目前期规划设计、施工及监督等全过程各环节作出了具体规定,既紧贴社会实际,又注重探索创新,富有明显的三明地方特色。

《条例》明确将“生态为本、自然循环,规划引领、统筹推进,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作为海绵城市建设的原则,规定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不仅要将海绵城市建设目标纳入城市总体规划,还要建立统筹协调机制,开展绩效考核评价,提升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水平。

三明为典型的山地河谷型地形地貌,汛期遭遇持续性强降雨时,洪水、内涝问题较为明显。《条例》突出规划引领作用,规定了专项规划应当在全面了解排水管网、河湖水系、降水情况等基础上,根据南方山地河谷型城市特点合理确定各规划单元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主要规划目标和指标,明确雨水滞蓄空间、径流通道、设施布局和建设管控要求,科学划分排水分区,合理确定技术路线等。

作为全国少有的大型工业企业坐落于市中心的城市,三明新、旧城区排水系统建设普遍存在不平衡的现象,老城区雨污不分、管网混错接、地下排水管网老旧漏损以及工业厂区与居民生活区排水系统需统筹等一系列问题有待进一步解决。

为此,《条例》明确规定,旧城区的海绵城市建设,应当结合城市更新、老旧小区改造等建设工程,重点解决城市内涝、合流制排水系统溢流污染等问题。

海绵城市建设离不开科学的管理和有效的实施路径。为进一步加强海绵城市设施的后续管护和管理,保障其正常运行,《条例》还规定了海绵城市设施的运行维护责任主体及其应当履行的责任及对破坏海绵城市设施有关违法行为的处罚。

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条例》的制定,让我市海绵城市建设从 “有章可循” 逐步走向 “有法可依”,有力保障和推动我市海绵城市建设迈向更高水平、更高质量的发展阶段。

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委室负责人表示:“立足新起点,我们将督促做好法规实施的‘后半篇文章’,为进一步提升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水平,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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