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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2013-06-06 09:02        字号:    点击数:{{ pvCount }} 次

          (1991年4月17日三明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04年2月14日三明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修订;
           2013年1月10日三明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宪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选举法、代表法和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议案和决定问题,实行民主集中制,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的有机结合。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一般于第一季度举行。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第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一)发出召开会议的公告;
  (二)提出会议议程草案;
  (三)提出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
  (四)提出大会有关委员会名单草案;
  (五)决定列席会议人员名单;
  (六)进行代表资格审查;
  (七)组织代表视察;
  (八)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
   第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开会日期和建议议程通知代表,并向社会公布。提请会议审议的主要报告草案应在预备会议举行前发给代表。
   临时召集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代表以县(市、区)和驻明部队为单位组成代表团。代表团全体会议分别推选代表团团长、副团长。团长召集并主持代表团全体会议,副团长协助团长工作。
   代表团可以设若干代表小组。代表小组会议分别推选小组召集人。
   第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召开预备会议。
预备会议选举本次会议的主席团、秘书长和大会有关委员会组成人员,通过本次会议的议程和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
预备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预备会议选举实行等额选举,并采取举手表决方式一并表决。
   在预备会议举行前,各代表团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主席团组成人员和秘书长名单草案、大会有关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以及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进行讨论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各代表团提出的意见,可以提出调整意见,提请预备会议审议。
   第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主席团主持。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成员在代表中产生。
  除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外,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一般不担任主席团成员职务。主席团决定事项,由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一条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推选主席团常务主席若干人,推选主席团成员若干人分别担任大会每次全体会议的执行主席,并决定下列事项:
  (一)副秘书长的人选;
  (二)会议日程;
  (三)代表提出议案的截止日期;
  (四)其他需要由主席团第一次会议决定的事项。
   第十二条 主席团常务主席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
   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对属于主席团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向主席团提出建议,并可以对会议日程安排作必要的调整。
   第十三条 代表团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由代表团全体会议和代表小组会议审议。各代表团会议审议情况由团长向主席团报告。
   第十四条  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召开代表团团长会议,就议案和有关报告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就重大的专门性问题,召集代表团推选的有关代表进行讨论;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或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负责人应参加会议,汇报情况,回答问题。会议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应当向主席团报告。
   第十五条 主席团可以召开大会全体会议进行大会发言,就议案和有关报告发表意见。
   第十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立秘书处。秘书处根据需要可以分设若干组。
   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办理主席团交付的事项和处理会议日常事务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十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按时报到并出席会议。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会前必须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请假,会议期间必须向代表团团长提出,由代表团报大会秘书长批准。
   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由本市选出的省人大代表可以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县(市、区)人民政府县(市、区)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各工作部门负责人,其他机关、团体负责人,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可以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十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公开举行。
  代表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审议发言,整理简报印发会议。
大会全体会议可以设旁听席。旁听的具体办法由大会主席团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二十条 主席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大会议程。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或者先交大会有关委员会审查,提出是否列入大会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
   议案须在大会议案办法规定的提议案截止日期前提出,也可以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提出。
   第二十一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提案人、大会有关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部门应提供有关的资料。提案人应当向会议提出关于议案的说明。
   第二十二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主席团也可以并交有关的委员会进行审议、提出报告,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交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大会闭会期间审议决定,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或者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审议。
   第二十三条 议案审查委员会审查议案时,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审查议案涉及专门性问题时,可以邀请有关方面的代表和专家列席会议,发表意见。议案审查报告经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
   第二十四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项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二十五条 未列入大会议程的议案和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在大会闭会后的十天内交有关机关和组织,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规定》研究办理并负责答复。
  
第四章  审议工作报告、审查国民经济和
   社会发展计划及预算
   第二十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向会议提出的工作报告,经各代表团审议后,会议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
   第二十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一个月前,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就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规划)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预算草案及预算执行情况的主要内容和说明,送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经主任会议决定,由有关的工作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根据初审意见研究处理。
   第二十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市人民政府应当向会议提出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规划)草案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关于预算草案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并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主要指标(草案)、预算收支表(草案)和预算执行情况表(草案)一并印发会议,由各代表团、财政经济审查委员会进行审查。
   财政经济审查委员会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规划)草案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预算草案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进行审查,并根据各代表团的审查意见,向主席团提出审查结果报告,经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
主席团提出的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规划)的决议草案、关于预算草案和预算执行情况的决议草案经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全体会议表决。

   第五章 选举、罢免和辞职
  第二十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的人选,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的人选,市中级人民法院院  长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二十人以上代表书面联合提名。
   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由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单独推荐,或者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推荐。
   第三十条 候选人的提名人应当向会议介绍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并对代表提出的问题作出说明。
   第三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选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规定进行。
   第三十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罢免,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选举或者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候选人的得票数应当公布。
    第三十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办法草案,由主席团提出,提请各代表团审议后提交大会全体会议通过。
   第三十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主席团、常务委员会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
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由市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
   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并提供有关材料。
   第三十五条 罢免案由主席团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或者由主席团提议,经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
  罢免案提交全体会议表决前,被提出罢免的人员有权在主席团会议或者大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在主席团会议上提出的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的申辩意见,由主席团印发会议。
   第三十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出辞职的,由主席团将其辞职请求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交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大会闭会期间提出辞职的,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将其辞职请求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接受辞职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
   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当选、罢免和辞职须报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罢免或接受辞职由本市选举的省人大代表的决议,须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公告。
   第六章 询问和质询案
   第三十七条 代表团、主席团或有关委员会对议案和有关报告进行审议时,市人民政府或有关机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并可以对议案和有关的报告作补充说明。
   第三十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以及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问题和内容。
   第三十九条 质询案由主席团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在主席团会议、大会全体会议或者有关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主席团会议或者有关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主席团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会议。
   提质询案的代表或者代表团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席团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由主席团印发会议或者印发提质询案的代表。
  
第七章 调查委员会
   第四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书面联名,可以向大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
   第四十一条 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人组成,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提请大会全体会议通过。
  调查委员会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加调查工作。
   调查委员会在调查过程中,可以不公布调查的情况和材料。
  第四十二条 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时,一切有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都有义务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调查委员会认为必要的材料。提供材料的公民要求对材料来源保密的,调查委员会应当予以保密。
   第四十三条 调查委员会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调查报告。市人民代表大会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
市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授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大会闭会期间听取调查委员会的调查报告,并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报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
   第八章 发言和表决
   第四十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有权充分发表意见,按照自己的意愿表决。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四十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要求在大会全体会议上发言的,应当在会前向秘书处报名,由大会执行主席根据报名先后安排发言顺序。在大会全体会议上临时要求发言的,须经大会执行主席许可。
   第四十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大会全体会议上发言的,每人可以发言两次,第一次不超过十五分钟,第二次不超过五分钟。
主席团成员、代表团推荐的代表在主席团每次会议上发言的,代表在代表团全体会议和代表小组会议上发言的,每人每次一般不超过二十分钟。经会议主持人许可,发言时间可以适当延长。
   第四十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表决议案、决议、决定草案前,应当就议案、决议、决定草案征询代表意见,并由主席团决定交付表决。
   第四十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表决议案、决议、决定草案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由大会执行主席当场宣布。
   第四十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表决议案、决议、决定草案采用投票方式、举手方式或其他形式。表决的方式,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专门办法的,依专门办法规定;没有具体规定的,由主席团决定。
   第五十条  会议通过的报告、决定、决议以及选举结果等,应当及时在市人大常委会公报、三明人大网和市主要新闻媒体上公布。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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