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欢迎访问三明市人大常委会网站!

当前位置: 首页 > 三明人民政坛 > 2013年第6期

刍议发挥人大代表在司法监督领域内的作用

2014-05-07 09:31        字号:    点击数:{{ pvCount }} 次

金   今
   监督法第五条明确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实施监督,促进公正司法。人大以及作为其组成人员和行为主体的人大代表如何对司法机关进行监督,一直引起法学界、立法和司法机关的关注,特别是人大代表如何在司法监督领域更好地发挥作用,保障司法权的规范运行,有效地促进公正司法,是人大司法监督工作中值得思考和探索的一个课题。
    一、人大代表参与司法监督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人大代表对法院、检察院的监督,涉及任何权力都应该受到制约和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这两大原则,它们为人大代表确立与两院的关系提供了准则。因此,人大代表的监督,既要发挥其所代表的机关对司法机关的制约作用,又要防止两院依法行使职权的独立性受到妨碍。但就目前的实践而言,人大代表参与司法监督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一)代表对司法领域的工作缺乏较深入的了解和认识
   勿庸置疑,地方人大常委会及两院在保障代表知情权方面做了不少探索和努力。如邀请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为其订阅专业报刊,寄送工作信息,安排代表视察及旁听庭审等等。但实践中,代表仅通过上述途径并不能完全深入了解和认识两院工作。而且就联系途径而言,目前大多只能通过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机构来进行,以致代表与两院间联系仍显薄弱,获得依法履行职务所需的信息渠道仍显单一。由于缺乏对两院工作的深入了解,代表对两院工作所提的建议和意见较难有深度和见解,在审议或调研时无法提出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
   (二)代表作用未得到充分发挥,针对两院工作议案、建议乏善可陈
   依法提出议案和建议是人大代表履职行权、为民代言的主要的行之有效的方式和具体表现形式。但以我市人大常委会近五年数据来看,每年涉及司法监督领域的议案建议几乎为零。究其原因,主要有三点:一是代表的民意代表性不足。民众缺乏主动寻求代表表达意见的行为习惯,作为兼职代表的代表个体在工作方式上很难建立起有效的和选民的直接联系,因而无法倾听到选民关于两院工作的一些真实意志和表达。二是代表履职保障存在缺失。人大常委会代表联络机构对提升代表行权履职方面还存在不足。三是代表身份限制。由于受各种比例限制,代表中具备专业法律背景的人员相对较少,法律知识储备欠缺。
   (三)代表对司法工作的监督仍易误入个案监督的误区
   司法监督的目的在于通过对某一类问题的集中关注,督促司法机关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并通过完善内部监督制度,重点解决审判、检察工作中群众反映强烈、带有共性的问题,从而促进公正司法。但是遗憾的是,一些代表始终对司法监督工作本质和目的缺乏明晰的认识和了解。体现在接受个别群众委托转交各类申诉或者意见和建议;通过信访途径向人大常委会反映涉法涉诉问题;提议案建议时涉及个案等。
   (四)代表参与司法监督方式的行使上存在局限性
   一是执法检查无法深入。检查组虽说吸纳了代表参与,但大多数代表由于缺乏法律专业知识,对所需要检查的法律法规的立法背景、价值取向及相关条文理解不深,对法律具体实施过程中存在重点、难点及薄弱环节把握不准,提意见和建议不能切中要害。二是听而不议。代表受邀参与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但审议时并未发挥作用,不少代表听而不议,未能形成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意见和见解。三是视察流于形式。对两院工作的视察仅局限于听取汇报和座谈,未能进行深入调查研究,无法形成有见解的报告。
   二、发挥代表在司法监督领域内作用的几点思考
   人大代表既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又是行为主体,充分发挥代表作用,是人大常委会开展司法监督、提高监督实效的重要基础和依托。
   (一)构建代表知情和参与平台,加深其对监督对象认识和了解
   人大代表若能更多地了解司法实际,更充分认识和了解司法工作的特殊性,才能够有助于对两院工作作出恰当的评价和提出中肯的意见,更好地发挥对于两院的监督作用,满足民众对人大代表的期待。
   1、依托工作机构搭建更宽联系平台。目前常委会工作机构中,主要是由人代室负责联络组织安排代表活动事宜。但要加强代表与两院工作联系,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及信访部门也应发挥应有作用。一是建立代表参与接待信访机制。通过人大代表接待选民、参与信访督办、设立代表热线电话等举措,更好为代表了解社情民意,及时真实听到人民群众关于两院工作的呼声、意见和要求创造条件。二是建立为代表履职提供信息及服务机制。如对信访件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和群众反映相对集中的问题予以归纳整理,提炼出相关信息,为代表履职提供必要的信息源。
   2、在两院建立专门的人大代表联络机构。即在两院指定专人专职负责与代表间的沟通与联络,发布通报重大信息和活动安排,邀请代表参与旁听庭审和一些业务类培训、座谈,及时反馈代表所提出意见建议的处理情况以及为代表履职提供必要的服务和保障等。
   3、鼓励和支持代表参与司法相关的工作。一是支持代表参与人民陪审员及人民监督员工作,通过接触司法实际,使其更深入地了解和认识两院的工作。二是发挥人大代表在社会活动中的作用,调动代表在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及保障妇女儿童、老年人、弱势群体方面工作的积极性,发挥代表在人民调解、行业调解领域内的专业优势和所长。
   (二)构建代表顺畅的表达平台,充分发挥代表审议和议案建议权
   代表审议及依法提出建议是执行代表职务的公权行使,也是表达其所代表的民意的一种方式,代表的表达权不仅仅局限于提出议案建议,还包括其在各种会议上发言及日常生活中的便捷表达。
   1、重视代表的基础调研。代表审议时的发言及平时所提的建议应当建立在调查研究、充分准备的基础上,这就需要在闭会期间通过组织代表深入基层,参加代表小组活动、专题调研、视察等方式广泛联系人民群众,充分了解和掌握社情民意,在此基础上认真酝酿、准备、形成议案和建议文稿,及为审议发言提供参考。
   2、搭建代表联名提出议案建议的平台。建议在人大的网站上设置一个公共的可供群众和代表发表意见和建议的平台,既能方便群众及代表将日常生活工作的收集到素材和意见表达出来,也能使代表关注到其他个体代表所关注的事项,并达成联名提出议案建议甚至质询案的共识。
   3、方便代表日常便捷表达。基于法无明文不禁止的原则,代表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也可以个人名义对司法机关工作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但其性质与法律效力显然有别于通过人大常委会向有关司法机关提出的建议,只能作为司法机关改进工作的参考。
   (三)构建代表参与司法监督形式多样化平台,促进监督工作实效
   在现有人大代表参与司法监督的方式上,还应该不断地进行实践和探索,从而为增强代表司法监督的实效性提供更好的服务和保障。
   1、完善代表全程参与执法检查和专题调研机制。首先,在监督计划和议题的确定之际,即广泛征集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倾听代表所代表的民意和呼声。其次,在制定方案过程中,主动采用多种形式征集代表和群众对执法检查和调研的重点内容、方式方法的意见。再次,加强对代表的专门培训,让代表掌握所要检查的法律法规的重点,注意发挥代表非专业性多角度看问题的特长,吸纳其建言,在报告形成之后,再通过征集代表的意见方式,尽可能全面实际反映问题,提出针对性的建议和意见。此外,代表还应参与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跟踪调研,及时了解审议意见的办理情况,督促问题的解决,如认为司法机关研究处理意见不妥的,有权发表看法和意见。
   2、完善人大代表参加旁听庭审活动规则。有所侧重地安排代表分类别听取案件庭审,以利于代表增强对专业领域内知识的认识和了解,为以后涉及此领域议题的监督作好必要的知识储备。赋予人大代表对旁听中发现的程序性的问题以及审判人员明显不当行为,当庭或庭后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的权力,以增强对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约束力。
   3、注重发挥人大代表立法建言权。尽管大多数地方人大常委会并无立法权,但并不妨碍基层人大代表为省级或者全国人大代表提出立法案而收集必要的素材。
   4、探索人大代表参与接待两院信访工作做法。支持人大代表参与两院信访,其作用在于利用代表与群众的联系和沟通,更好地从非专业的角度来评判和看待所存在的问题,有利于缓和群众与司法机关间相对矛盾和对立的情绪,为化解涉诉信访起到积极作用。
   (四)构建代表学习宣传及信息交流平台,提升代表履职能力
   人大代表必须具备一定的法律素养,才能以更加专业的眼光对司法工作加以审视和评价。同时,代表履职情况应该接受群众的监督,才能促进代表履职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1、重视代表的培训。注重结合代表法律素养相对薄弱的特点,采取多种形式加强代表的学习培训,除了组织代表重点学习法律方面的知识外,还要注重培训代表如何提有关司法监督的议案和建议,如何审议两院工作报告,如何开展视察和调研以及如何加强与选民、两院间的沟通联络等。
   2、加强对代表活动的宣传。通过各种传媒,多渠道、多层次深入宣传人大常委会和人大代表司法监督工作。建立代表履职公开制度,将人大代表履职情况、审议发言情况、调研活动情况,提出议案、建议情况公之与众。
   3、建立相应的信息交流平台。充分利用现代化科技手段,建立代表与法官、检察官、人民群众沟通交流的网络信息平台,通过网络交流互动,扩大人大代表及公民的有序参与,推进司法监督工作的公开化、信息化、民主化。
(责任编辑:于卫闽)

附件下载

相关链接

主办 :福建省三明市人大常委会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高岩新村51幢    闽ICP备17014621号

  闽公网安备 35040202000233号

欢迎登录本站 您是本站的第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