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种毛竹鸠占鹊巢 六旬老汉“抠”出刑罚
2014-05-30 0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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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丹婷
案情:2008年,罗老汉为了赚钱贴补家用,私自在村里的某块国有山场里种植毛竹,并时不时地上山除草、施肥。因该山场地势偏远,罗老汉的行为并未引起他人的注意。但到了2010年,随着山场中林木的长势渐旺,罗老汉家的毛竹在采光、树根营养吸收上都受了了极大的影响。为此,罗老汉便在每次上山劈草施肥的时候,顺手把周围的杂木用镰刀环剥树皮的方法“抠死”。2013年7月,为扩大毛竹的生长面积,罗老汉连续用了6天的时间,把毛竹周围80余株的树木都“抠死”。案发后,罗老汉主动到森林派出所投案,并缴纳生态公益植树保证金。经公安机关调查发现,2010年至2013年8月期间,罗老汉以环剥树皮的方式毁坏林木125株。
审理:永安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为了种植毛竹故意毁坏他人林木计立木蓄积33.1998立方米,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案发后,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且其是初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表示同意植树造林赔偿国家生态损失,并缴纳保证金,属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罗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同时被告人应赔偿国家生态损失,即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在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划定的生态公益林地进行面积为5.5333亩的植树造林,所造林木应达到国家或相关行业标准所确定的要求。
点评:私自在国有山场里种植毛竹牟利,还“抠死”健康的林木扩充毛竹生长面积,本以为是天衣无缝,却终究难逃法网恢恢。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不仅造成国家财产的损失,同时对国家生态也造成了相应的损害,因此,被告人不仅应当承担其故意毁坏财物的刑事责任,还应当承担生态损害的民事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张 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