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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异法院判决平分公积金

2014-11-20 10:18        字号:    点击数:{{ pvCount }} 次


   倪  健
   案情:2014年,张某和赵某二人决定协议离婚,但因双方对张某名下13万元的住房公积金分割问题争执不下,赵某起诉至永安法院,夫妻二人对簿公堂。丈夫张某认为,住房公积金并非自己的工资收入,是单位发给自己的住房基金,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应该对自己的住房公积金进行分割。而妻子赵某认为,这笔住房公积金是在二人婚姻存续期间的收入,属于二人共有,现在二人离婚,这笔财产应该进行分割,自己有权获得这笔住房公积金的一半。
   评析:究竟住房公积金是不是夫妻的共同财产?《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对其中的第五项又做了详细解释,"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是指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据此,永安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共有财产。两人离婚时,应由持有公积金的一方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公积金依照法定数额分割给另一方。遂判决赵某分得张某名下住房公积金的一半计6.5万元,如果不符合支取公积金条件,张某应该用现金支付给赵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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