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增值归谁享有
2015-03-26 11:42
字号:大 中 小
点击数:{{ pvCount }} 次
巫朝辉
案情:1985年11月18日,原三元区吉口乡人民政府(现为岩前镇吉口村委会)同意村民庄某开垦“丰平墩”荒地(约10亩)。此后庄某在该地块上种植柑桔等经济作物,并持续经营管理,但未向村委会交纳任何费用。2010年该地块被征用时庄某与吉口村委会签订《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清单》和《地面物补偿协议》,约定:村委会付清37218元青苗等地面物补偿费后,庄某不得再要求村委会补偿其他费用等。之后,征地方将青苗等37218元支付给村委会(村委会也将该款支付给庄某),并按果园标准支付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比按荒地标准多支付58167元)给村委会。庄某因要求村委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增值款58167元未果,双方产生纠纷。案经法院审理判令驳回原告庄某的诉讼请求。
观点:本案涉及的是审判实践中的一个新问题---土地增值部分的受益主体问题,对此,法律和司法解释都没有明确规定,审判实践有三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所有,驳回庄某的诉讼请求。本案中的土地属于村集体(村委会)所有,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应由土地所在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分配。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全部归于庄某所有。增值的原因在于庄某对土地的开垦开发、投入改良的行为所致,理应归其所有。第三种意见认为,应按照民法通则的“公平原则”处理。庄某开发土地产生的经济利益应受保护,但土地改良产生的补偿标准差异应与使用人投入和受益相当。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征地补偿费属于村集体(村委会)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本案诉争所涉土地的所有权人是村委会,该被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应归村委会所有,村委会对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已按民主议定程序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了分配,故庄某不能再要求村委会支付增值部分的土地补偿费。其次,只有家庭承包的土地被征用才能分得安置补助费。安置补助费是为了保障以土地为主要生产资料和生活来源的失地农民的基本生活,解决因土地被征用而产生的剩余劳动力的安置问题而发给被征地单位的专属款项,只能补助给失去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依照法律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分为家庭承包和其他方式的承包,只有家庭承包的承包方享有在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时依法获得相应补偿的权利,其他方式的承包的土地被征收而发生的损失可以通过给付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形式得到填补。本案中,庄某非家庭承包,故不能要求分得安置补助费。第三,本案不适用民法上的公平原则。因法律对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归谁所有及如何分配已有明确规定,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法律适用原则,本案不应适用公平合理的民法基本原则。
(责任编辑:张 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