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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预算法给预算审查的程序带来何种不同

2015-03-31 09:46        字号:    点击数:{{ pvCount }} 次

                                                 随竹聿
     近日,有几位县里的人大同志到市人大机关办事,聊起了预算审查的相关问题。事后,认真看了看只剩10来天就即将实行的新预算法,对马上准备召开人代会的许多地方来说,如何按照法律程序做好预算审查工作就是一个避不开的问题。那么,新预算法对预算审查在程序上与以往有什么不同呢?
     首先,就是报告的题目不一样。新预算法实行后,政府向人大报告的题目应该是:关于总预算草案和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人大审查报告的题目应该是:关于总预算草案及上一年总预算执行情况的审查结果报告。设区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初审报告题目是:关于本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的初审意见;县人大常委会的初审报告题目是:关于本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的初审意见。
     其次,说说会前的程序。对于设区市来说,有专门委员会的,必须在本级人代会会议召开前30日内,对本级预算草案的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审意见。没有专门委员会的,就要安排财经工委研究提出意见。
     对于县级来说,县人大常委会也必须在本级人代会会议召开前30日内,对本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审意见。
     同时,在开展初审或财经工委研究提出意见过程中,要注意邀请代表参加。
     以上程序工作做完后,还必须将初审意见或财经工委提出的意见,以及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反馈的处理情况报告,在会议期间印发本级代表参阅。
     最后,聊聊会中的程序。在会中,设区市有关专门委员会、县级人大常委会,必须向大会主席团提出关于总预算草案及上一年总预算执行情况的审查结果报告。
     这里要讲的是县级人大常委会的程序,根据法律设置,就出现一个新情况,在会中,县级人大常委会就必须召开一次常委会会议,讨论提出“审查结果报告”,并向主席团提交报告。
     总的看,预算审查的程序更为复杂了,特别是县级人大常委会增加了职权,要分别提出“初审意见”和“审查结果报告”两种文件,这是县级人大增加的程序;而设区市只是改变了审查主体,由过去大会期间临时选举产生的财经审查委员会变为大会选举产生的专门委员会,增加的只有专门委员会在会前要做出“初审意见”而已。
     (责任编辑:詹冬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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