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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绿水青山罩上“司法保护网”

2015-10-21 11:34        字号:    点击数:{{ pvCount }} 次

   杨水莲
   宁化县地处武夷山东麓,是我国南方重点林区县,森林覆盖率高达73.4%。已探明的矿藏有钨、稀土、锡,萤石等33种,矿点116处。生态旅游资源丰富,是“候鸟回迁、鸳鸯戏水”之圣地。为了守护好这一方青山绿水,宁化县检察院积极作为、科学谋划,相继出台了《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为加快建设闽赣边界中部工贸旅游强县服务的意见》和《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服务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为“念好发展经、画好山水画”持续发力,用司法这道防线为生态文明建设铺就绿色通道。
   查办案件依法履职
   “积极服务生态文明建设,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顺应人民期待,用法律保护一方绿水青山。”黄小斌检察长的一句话铿锵有力,掷地有声。
   严厉打击环境污染刑事案件。保持对盗伐林木、非法采矿、非法采砂、非法占用农用地等危害生态多发性刑事犯罪的“高压”态势,严厉打击国土资源、林业资源、水流资源领域等破坏环境犯罪。探索建立危害生态环境犯罪案件优先办理、快速办理工作机制,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依法快捕快诉;对社会影响大、群众反映强烈的重特大案件,依法从快从重打击。积极参与社会综合治理,对办案中发现的环保监管领域制度不健全问题,积极向有关单位提出对策建议,努力促进监管制度完善,撰写《关于加强矿产资源监管保护的检察建议书》促成有关部门联合整改,该检察建议也获评全省检察机关公诉部门优秀检察建议。
   斩断破坏环境资源的“黑手”。从司法实践看,能源资源破坏,环境污染事件背后,往往存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循私利、监管不到或者缺位问题,且易引发群体性事件。在惩治环境污染专项整治行动中,宁化检察院立案查办了环境监管、土地和矿产资源审批、出让等环节职务犯罪案件9人。在办案的同时秉承“打防结合,惩治并举”的方针,依托法律监督的“身位优势”,积极开展警示教育、预防调查和法制宣传,开展环境保护专题讲座20余场次,利用乡镇庙会开展法治宣传50余次,着力培养对环境法律的尊重与信仰,及时制止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
   建章立制增强合力
   建设生态文明,是一项艰巨的系统工程,必须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走法治化的综合治理道路。
   为解决条块分割、各自为战的问题,宁化检察院积极探索行政、民事、刑事“三位一体”的多元化格局,不断健全联动机制。主动与林业、环保、国土等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形成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广泛共识,通过案件移送、情况通报实现信息互通、共享、共用,共同构筑生态建设保护屏障。
   为了让百姓喝上放心水,该院与县环保局开展了多起联合执法行动。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周边河流水源长年浑浊、水质污染严重,生活质量严重下降等问题介入调查,解决了宁化垃圾处理场污水处理设施闲置问题。
   为了进一步提升生态环境保护力度,针对辖区内森林失火、故意毁坏林木、非法占用农用地等破坏生态资源刑事案件开展“补植复绿”工作。经与公安、法院、环保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对办理的“补植复绿”案件进行检查验收,督促补种林木1万余亩。

   探索新路扎实服务
   为使服务和保障生态文明建设更加主动、更加直接、更加有效,该院不断探索生态检察工作机制,着力推动生态检察工作制度化、常态化。
   2014年12月,生态环境检察科完成更名,涉及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普通刑事案件、生态环境领域的渎职犯罪案件及生态环境领域的犯罪预防、宣传工作、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等,均由生态环境检察部门承办,打造“捕、诉、监、防”一体化的工作模式。机构成立以来,已受理生态环境领域犯罪案件30余人。
   检察机关以公益诉讼为载体在环境领域行使法律监督权,是对侵害环境公益违法行为进行防范和制裁的有效途径。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检察机关参与公益诉讼,目前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直接起诉。检察机关以原告身份对侵害生态环境的行为直接起诉,这主要适用于环境侵害中受害方不明确或受害方不愿起诉的情形。优点在于能够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优势,更利于从维护环境公共利益的角度解决此类争端。
   支持起诉。检察机关支持受损害单位向法院起诉,如受害者较多或受损单位不知采取何种手段的,可以支持其向法院起诉。这主要适用于环境侵害中受害方比较明确,但其缺乏必要的法律经验来完成其诉讼过程的情形。
   督促起诉。是指对于可能会损害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案件,用法律手段如发出检察建议等形式督促当事人起诉,防患于未然,此类方式的显著优点在于维护环境公共利益的同时降低了诉讼成本。
   实际上,排放废水、废尘、废气及不合理开发利用资源案件,对生态环境的威胁、破坏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危害结果可能要经过很长的时间才会呈现,这类案件专业性强,受害者往往无法完成证据收集开启诉讼模式。在这种情形下,检察机关从大局出发,自觉补位,探索公益诉讼制度,无论从公共利益代表人,还是从公诉权、监督权的角度出发,都有理论上的正当性。当然,检察机关应当本着保护公共利益最大化原则、处分权受限原则、诉讼地位和权力对等原则、最后与最佳救济原则,把握诉与不诉尺度,合理运用诉权,完善公益诉讼制度,实现公益诉讼规范化管理。
   一夜东风起,万山春色归。服务和保障生态文明建设,是履行检察职责、落实为民宗旨、服务党和国家中心工作的政治责任。
   检察机关用司法的春风,吹响了生态保护的号角,唤醒了生机勃勃的绿水青山,呵护着红土大地的碧水蓝天。
   (责任编辑:张  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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