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开展满意度测评工作的办法
2015-10-22 0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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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满意度测评工作的开展,提高监督工作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满意度测评适用于下列事项
(一)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
(二)“一府两院”研究处理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情况的报告;
(三)“一府两院”以及有关单位办理代表建议情况的报告;
(四)主任会议确定的其它事项的报告。
第三条 满意度测评工作应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实效、民主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满意度测评项目由主任会议确定。
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可以在每年年末提出满意度测评项目的建议,经主任会议确定后,列入常委会下一年度监督工作计划。
主任会议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调整满意度测评项目。
第五条 相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应适时制定开展满意度测评工作实施方案,经主任会议确定后,印发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
第六条 常委会对拟测评项目,应在会前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人大代表进行视察或者专题调研,也可以委托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开展。
视察或专题调研结束后,应形成视察报告或专题调研报告,印发常委会会议。
第七条 常委会会议举行时,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或者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到会作关于满意度测评项目的报告。
常委会会议审议报告时,有关机关的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常委会会议进行满意度测评时,有关机关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八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根据下列情况,确定满意度测评等次。
(一)报告机关是否依法履职;
(二)报告事项所反映的情况是否客观真实;
(三)报告事项所查找的问题是否准确全面;
(四)报告事项拟采取的措施是否切实可行;
(五)相关工作的实效及社会反响情况。
第九条 满意度测评分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等次。满意票数超过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半数的,为满意等次;满意票数不足半数,但加基本满意票数超过半数的,为基本满意等次;满意票数加基本满意票数等于或者少于半数的,为不满意等次。
第十条 满意度测评采取无记名投票或者按电子表决器的方式,由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全体会议上进行测评,测评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
第十一条 满意度测评的结果连同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应于常委会会议结束后十日内交由“一府两院”研究处理。
第十二条 被测评为不满意等次的,报告机关应进行整改,并在九十日内向常委会报告整改情况。
常委会会议可以对整改情况报告再次进行满意度测评。如整改情况报告满意度测评结果仍为不满意等次,常委会可以在次年再次听取整改情况报告,或者通过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进行跟踪监督。必要时,常委会可以作出相应决议。
第十三条 满意度测评结果应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常委会主任会议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