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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语录

2016-07-29 10:36        字号:    点击数:{{ pvCount }} 次

     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历史进程中,改革与法治如鸟之两翼、车之双轮,有力推动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向前发展。首先,应在法治下推进改革。这就要求我们坚持正确的改革方法论,把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自觉运用于改革各领域、全过程,发挥法治的引领、规范、推动和保障作用。其次,应在改革中完善法治。在深化改革中探索形成的实践成果和基本经验,是推进法治建设的重要动力和保障。再次,改革与法治相辅相成。改革以法治为重要保障,必须在法治框架下进行。而依法治国方略的全面贯彻,也要通过全面深化改革来实现。
  ——福建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连朝毅认为,新时期的法治与改革需要统筹规划,使深化改革与法治建设并驾齐驱。

     反思过去涉诉信访问题,最为突出的是习惯于借助行政思维与权力方式解决和处理它,而非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这种旧的涉诉信访工作模式所承诺和追求的,实际上并不是法律的权威,而是政治的权威,是对权力的心理依赖。这不仅与党和国家所提出的依法治国方针不相符,而且还会诱发更多当事人将案件投向信访渠道。正因如此,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首次提出“把涉法涉诉信访纳入法制轨道解决”。
 ——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副院长候欣一认为,要用法治方式破解涉诉信访难题。

     在变革时代的中国社会,立法者应该更加充分而理性地回应当下人们心中对法律的期待,从而把握逻辑与经验的关系、法律与人心的关系。作为立法者,需要悉心捕捉和把握当下的人心经验,比如人们如何感受亲子关系,如何理解家庭的人伦秩序,等等,并将其纳入法律价值序列中。如此,才能使法律有可能承载特定的伦理理想,为当下的中国人找到心仪的生活秩序及其安排。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学院讲师张国旺认为,立法者要善于捕捉人心经验。

     要动员强势群体自愿参与存量改革。强势群体应当意识到存量改革短期内可能会伤及自身的部分利益,但长远却是有利于自身,有利于国家和民族,为此强势群体应当主动配合中央推行利益格局调整和利益的部分让渡。社会要鼓励甚至动员强势群体参与存量改革,促使其成为存量改革的推进者。同时,要引导弱势群体形成利益妥协意识。
 ——中央党校社会学教研室副主任王道勇认为,改革要有让渡不当得利的勇气。

     做好深化执法体制改革与综合执法这篇“大文章”,有四个法律问题须认真研究。一是法律依据问题。法无授权不可为,这个原则是针对每一项行政权力而言的。二是综合范围问题。在初步的小综合基础上应当继续探索大综合,人事制度调整、执法流程规范、执法队伍整合及执法监督的统一等,是必不可少的基础。三是左右衔接问题,即管理权与执法权的协调问题。四是上下衔接问题,这需要在法律上解决好两个问题:法律授权乡镇、街道办事处拥有执法权,综合执法在乡镇、街道办事处一级就由乡镇、街道办事处依职权执法;综合执法机构队伍延伸到乡镇、街道办事处,执法权仍然属于综合执法机构,乡镇、街道办事处只是配合执法、协助执法。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杨小军从四个方面阐述综合执法如何“下笔”。
     (摘自《人民政坛》)
     (责任编辑:邱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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