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新煌 林玉春
案情: 2016年6月的某天,同是湖南老乡的蒋某归、杨某与何某源(16周岁)聚在了一起,合谋通过故意与机动车相撞获取赔偿的方式骗取钱财。三人分工部署后,特地请人敲断了何某源左手的无名指。2016年7月11日10时许,蒋某归等三人潜至大田县均溪镇河滨东路伺机作案。11时许,被害人范某旺驾驶电动三轮车行驶至该路段,蒋某归即驾驶湘MG7828比亚迪轿车鸣喇叭示意何某源开始作案,何某源骑自行车与蒋某归驾驶轿车缓慢并行,当范某旺驾驶三轮车超车至两车中间时,蒋某归向右打方向迫使范某旺驾驶的三轮车向右侧方向避让,何某源随即故意撞向三轮车制造被范某旺撞倒后受伤的假象。范某旺将何某源送医后,杨某便冒充何某源亲友向范某旺协商索赔医疗费共计人民币7200元(其中交医院挂号费200元、存医疗卡2000元、现金5000元)。
事情到此似乎一切都按蒋某归等人的意愿顺利进行。但细心的被害人在发现三人急于退还医疗卡上钱和出院等举动后,察觉到可能被骗,随即向公安机关报案,三人被公安干警带回调查,并在派出所内如实交代了诈骗事实。
审理:大田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蒋某归、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现金人民币72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共同犯罪)。鉴于被告人蒋某归、杨某具有坦白和所骗款项已被扣押并发还给被害人的情节,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依法判处被告人蒋某归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判处被告人杨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
点评: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以“碰瓷”的方式来获取钱财不仅打破了社会的道德底线,更有可能碾压法律红线,最终让自己身陷囹圄。也提醒大家在遇到“碰瓷党”时,不要再以“赶时间”、“怕麻烦”等诸如此类理由轻易地向他们妥协,这样结果往往都是便宜了碰瓷者,无形中更助长了碰瓷者的嚣张气焰。相反,我们应在首先保护自己人生安全的情况下尽量多留证据(如行车记录仪、手机录像等),并第一时间用报警处理,不给碰瓷者留可乘之机。
(责任编辑:张 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