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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语录

2017-02-24 12:19        字号:    点击数:{{ pvCount }} 次

  现代治理要求程序之治。一是要凡事讲程序,必须恪守法定流程,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剥夺人的财产和自由,此谓“正当程序”原则;二是程序本身要公平、无偏见,任何人都有获得听证、不自证其罪的权利,此谓“自然正义”原则。这两大原则是现代国家治理要求的最基本的程序正义。当代中国程序法治建构的要点,一是更新理念,梳理程序第一的观念。二是扎紧篱笆,建立严密的制度体系。三是抓住重点,保障公民重大权益领域的程序正义。

           ——中央党校政法教研部王若磊认为,现代国家治理需首先尊重程序,唯有程序正义下取得的共识才可能在多元的时代获得普遍认可。

   

  党内法规质量不高,或者得不到认真执行,依据党内法规形成的人选和主张,在权力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审议表决时,就会遇到困难和冲突。可以说,在权力机关行使职权的过程中,党内法规的质量和执行力,是党内法规衔接国家法律的关节点,是党领导权力机关的生命线。要避免将党内法规中的党纪与国家法律对立起来的看法。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在权力机关组成人员行使职权的过程中,要求广大党员代表委员不仅模范遵守国家法律,而且以更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坚决同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教授刘松山认为,要实现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有效衔接。

   

  廉政法制在一些重要环节上明显地滞后于防控和打击贪污贿赂犯罪的需要,落后于全面从严治党、高压反腐的实践需求。隐患就在于贿赂犯罪认定门槛高,犯罪成本自然低。所以,根据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的精神,“两高”的最新解释补上廉政法制中的这块短板,把贿赂犯罪对象由财物扩大到财产性利益,使得众多“隐形腐败”由非罪变为犯罪,面临打击和惩罚,从而消除腐败犯罪逍遥法外的隐患,对于从根本上和长远遏制贿赂犯罪问题,可以说迈出了不小的一步。这无疑对于党风廉政和反腐败斗争的深化具有积极的推进和保障作用,也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国公职人员贪污贿赂犯罪的刑事法律法规创造了有利条件。

            ——中共中央党校研究生院教授刘春认为,隐性腐败由非罪变为犯罪意义重大。

   

  当前城管执法存在的主要问题:首先,管理体制不顺,机构设置不规范,人员身份混乱,队伍名称、着装不统一,执法经费缺乏,队伍建设难以推进。其次,职责边界不清,执法事项过多,管理内容庞杂,执法负担和执法难度大幅增加。第三,法律法规不健全,实践中依然依据环卫、规划、土地、建设、工商等部门的规章展开执法工作,从而形成了所谓“借法执法”情况。此外,管理方式简单,服务意识不强,执法行为粗放等问题突出。为此,城管执法体制改革的重点应放在:科学合理界定职权范围、处理好层级执法力量配比和完善公务合作和协助机制这三个方面。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教授、博士生导师马怀德提出以上观点。

  (摘自《人民政坛》)

  (责任编辑:邱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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