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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首法”破茧成蝶

2017-02-24 13:15        字号:    点击数:{{ pvCount }} 次

  ——《三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出台侧记

    

  2016122日,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上,《三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获得全票表决通过。作为三明市获准行使地方立法权后,制定出台的首部实体性地方性法规,同时也是立法法修改后我省获批的首个城市管理综合性地方法规。条例的出台,对于加快我市法治建设进程,无疑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既是我市城市管理法治化建设的一项重要成果,也是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与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重要保障,同时是我市城市管理工作的一个新突破。”三明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林俊德一语道破条例出台的意义。

  20157月,三明市获得省人大常委会的批准,成为立法法修改后开始正式行使地方立法权的设区市。作为地方立法的开篇之作,首部法规立法项目的选定尤为重要。市人大常委会根据立法法赋予的设区市立法权限范围,经过广泛调研论证,在综合考虑三明实际和现实需求的基础上,经市委研究决定,将条例作为我市制定的首部地方性法规。

  “三明市第一部地方法规是全省新取得立法权的设区市中制定的第一部管理性地方法规,选题和切入点很好,既是综合性条例,选题又不是很大”。省人大常委会陈桦副主任在条例制定过程中也充分肯定了我市的立法选项。

  条例是我市获批行使地方立法权以来第一个提请审议的立法项目。市委对此高度重视,从立法项目的确定到条例的制定过程,多次听取市人大常委会党组的汇报,并提出具体指导意见。在市委坚强有力的领导下,市人大常委会党组高度周密部署,认真落实重视条例制定工作,从一审、二审、三审到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等各环节,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徐铮多次召集党组会,专题研究条例制定工作,并提出明确具体的要求。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涉及方方面面,如何在立法中更好平衡各方利益,实现科学立法、为民立法的理念,需要一个强有力的主心骨。市人大常委会积极发挥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强化统筹协调,注重提前介入,落实全程参与。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陈仪代亲自参与条例制定全过程,统筹协调条例的调研、起草、审议和报批等各个环节。法规案起草环节,市人大常委会通过提前介入,召开条例起草工作专题协调会,注重引导起草部门对立法价值的选择及问题把握;确定建立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推动形成以人大为主导,常委会法工委、环城委、政府法制办及起草部门四家协同推进立法工作的模式,明确各个部门在不同阶段既按责任分工,各自为主负责,又相互协调配合,全程参与立法。条例制定过程中,市人大常委会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直面问题导向,就条例要解决的一些重点问题、专业分工、职责要求以及违法行为法律责任设定,与政府部门进行多次探讨协商,破解立法难题。条例审议过程中,注重使用常委会委员解读等方式,帮助委员把握审议重点难点,加深对法规实质内容的理解,提升审议质量。人大主导作用的发挥不仅破解了立法难题,也有效凝聚社会各界共识,为条例顺利出台奠定良好基础。

  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是保证立法质量的重要途径和方式,为了让条例制定更加科学规范,常委会法工委、环城委结合执法检查和立法调研,先后赴九个县(市、区)就市容与环境卫生工作开展检查、调研,并通过公布草案、召开座谈会、发征求意见函等形式,向社会广泛征询意见,三次委托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编制了七册三十余万字的参阅资料,并赴部分新立法和修法的城市学习考察,先后就条例的篇章结构及需要重点解决的问题反复斟酌数十余次修改。

  不抵触、可操作、有特色是地方立法的基本原则,条例对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上位法已有规定的,除为了保持体例完整的需要外,原则上不再重复规定。一方面,条例进一步明确细化了上位法的相关规定,确保上位法在我市得到有效实施;另一方面,条例在设定行为模式和法律责任中,坚持以问题为导向,重点聚焦影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中的突出问题,对管理体制、执法体制、市场化机制、便民临时市场、临街经营管理、特殊作业管理等问题都作了具体规定,增强法条规定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三明作为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的发源地,在市容与环境卫生管理方面进行了不少有益的探索和实践,积累了一些好的做法和经验,相继获得过全国卫生城和文明城等荣誉称号。“要注重将“门前三包”“共创共建”等好的传统做法和经验通过立法予以传承和提升”,市人大常委会徐铮主任对条例制定提出的新要求,使条例更加凸显了三明地方特色。

  条例的规定广泛拓展了公众参与,强化了宣传教育,明确将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列入文明建设考评体系;对开展市容和环境卫生共建活动、志愿者服务、公益活动、制定居民公约等作出了规定;将文明城市创建过程中“门前三包”的经验提升到法制层面,纳入条例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责任区、责任人划分及责任要求里,融入到临街商铺及特殊作业管理中,扩展到景观照明及牌匾与标识等管理责任中。

  注重与改革决策衔接,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也是条例的另一特色所在。条例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的部署,将改革决策引入法规,明确市容和环境卫生实行综合执法,并规定了执法体制和执法责任的内容。同时,为适应户外广告的设置从事前审批向事后监管方向的改革,条例强化了政府部门的管理职责,要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专项规划,制定相关管理规定,以便设置者有章可循。

  众志成城,百炼成钢。条例的制定过程中,省人大常委会及法工委、环城委从立法理念上给予了精心指导,从立法技术上给予有力帮助和支持,为条例的破茧成蝶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可以说,“首法”的出台凝聚了方方面面的智慧和力量。正因为如此,我们深信,条例必将为三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为市民期盼的整洁、优美、文明、宜居的市容和环境迎来更加美好的明天。

  (责任编辑:谢辉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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