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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性处置查封、扣押的财产,违法!

2017-09-27 08:02        字号:    点击数:{{ pvCount }} 次

  倪 健

  案情:2014年8月,永安市人民法院执法人员在永安市湖滨小区内,欲依法执行民事被告赖某所有的小轿车时,实际占有使用该车的被告人黄某拒绝将该辆小轿车交付执法人员。之后,执法人员遂用轮胎锁将该辆小轿车就地查封、扣押,并告知被告人黄某负责保管该车,不得转移、隐藏或毁损。一周后,被告人黄某在未经法院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将该辆小轿车的轮胎锁打开,将车辆转移并一直使用至2016年4月,致使人民法院的执行程序受阻。2016年4月14日,被告人黄某经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并主动交出被查封的涉案小轿车。

  审理:经永安检察院提起公诉,永安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的财产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经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已交出被查封的车辆,有较好的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黄某犯非法处置查封、扣押的财产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评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是指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行为。触犯该条刑法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本案被告人黄某明知涉案小轿车是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的财物,在未经人民法院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将财物转移,致使人民法院的执行程序受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的财产罪。众所周知,司法权威的树立离不开公正的司法裁判,也离不开司法裁判的有效执行,执行生效的裁判文书既是对相关权利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也是对国家法律权威的维护。配合人民法院执行不仅是公民应尽的义务,而且有利于树立诚实守信的社会风气。反之,抗拒执行、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终将受到法律惩处。

  (责任编辑:张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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