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欢迎访问三明市人大常委会网站!
张 铃
新形势下,充分发挥基层人大代表和社会公众在参与立法中的作用,是推进民主立法、科学立法,提高立法质量的重要举措,是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的具体实践,也是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要求。笔者认为:
一、目前参与立法渠道不畅的主要问题。立法信息传递机制尚未建立健全,立法机关外的公民和其它团体与立法机关间尚未建立起直接的多层次的信息沟通渠道。基层人大代表和公众有关立法修法的意见建议,得不到有效的传递。目前立法信息的传递,仅限于立法规划、立法计划的一次性集中征集的传递,单一具体的法规草案立法修法意见征集的传递,而常态化的立法信息传递系统尚未建立,导致一些基层人大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上提出与立法有关的议案或建议,由于不属于本级人大权限被退回或搁置;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在执法检查中,依照监督法要求形成的修改完善法律、法规的意见建议,以及在有关专项调研中收集到的立法修法意见建议,也只能滞留在本级人大常委会的报告之中,无法有效地向上传递汇总。
二、拓展参与人大立法途径的建议。立法法第五条明确规定“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坚持立法公开,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笔者认为,在拓展代表和公众参与立法途径方面,还可以作以下探索。
一是拓展公众参与方式的运用。一方面,重视公众讨论方式的运用,有效发挥媒体特别是新媒体的作用,搭建公众参与立法讨论的平台,不仅通过媒体公开专家、学者的讨论,也利用互联网等新媒体建立公众参与立法讨论、论证、听证的平台,让更多的公众有机会发表意见和建议。另一方面,重视公众调查方式的运用。更科学地设计问卷调查表,使之更简单、明了、易懂,便于表达和选择。更普遍地使用问卷调查方式,通过向人大代表及公众书面发放,以及借助人大网站等平台向公众进行网络问卷调查,更广泛更直接地征求人大代表与公众的意愿。
二是强化代表纽带作用的发挥。人大代表特别是基层的人大代表来自各行各业,具有广泛的社会基础,在更广泛地面向人大代表征询意见的同时,更多地委托人大代表向邻居、同事、亲朋好友等发放、回收和上传问卷调查表、意见征求表等形式,不仅可以发挥人大代表联系民众的纽带作用,更广泛更真实地收集与立法相关的社情民意,还能增加人大代表履职的责任感,激发人大代表参与立法的积极性,更多地关注立法问题,在参加立法调研座谈会时也更能有的放矢,更好地协助人大常委会做好立法工作。
三是加强基层立法联系点建设。基层立法联系点是在基层建立的协助收集立法工作相关信息的固定联系单位,是基层群众和社会组织直接参与立法活动的重要载体。基层立法联系点在加强立法机关和社会公众沟通,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加强立法宣传工作等方面都可以并应当发挥更大的功效。可以探索选取一些工作基础扎实的代表联络工作站作为基层立法联系点,把立法联系点工作与监督、调研、代表、信访及联系选民选区等工作相结合,及时发现立法中的问题,反映群众对立法的要求,要充分发挥立法基层联系点作顾问的参谋作用,努力提出高质量的立法建议。
四是发挥基层人大桥梁作用。树立立法是各级人大常委会及所有工作委室共同任务的理念,将协助省、市人大常委会立法,为基层人大代表和社会公众参与立法做好相关工作,融入到基层人大常委会日常工作之中。要注重发挥已成立的县级专门委员会的作用,尽快提升思想认识,落实工作机构,科学界定职能,做好法律草案征求意见的征集工作;配合上级人大常委会开展立法调研或执法检查,提出修改法律建议并向上传递;负责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中与其相关工作,研究、审议、拟定和提出有关议案等。建议尽可能从省级层面制定有关立法工作规则,进一步明确各级人大常委会在配合和参与立法的职责,明确人大常委会专门委员会、各工作委员会及人大代表联络室的操作规程,明确下级人大常委会配合一审调研、二审调研的分工,充分发挥人大系统的资源优势,真正担负起基层人大代表和社会公众参与立法的重要桥梁。
(责任编辑:孙征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