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欢迎访问三明市人大常委会网站!

当前位置: 首页 > 三明人民政坛 > 2017年第4期

试论地方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工作机制的构建与完善

2017-09-27 08:27        字号:    点击数:{{ pvCount }} 次

  摘要:本文以三明市人大及常委会近十年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为例,从地方人大讨论重大事项工作机制的内涵及作用、现状分析入手,梳理和审思地方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机制性缺失问题,进而从制度规范、协调机制、程序制度三个方面提出构建和完善地方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工作机制的对策建议。

 

  试论地方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工作机制的构建与完善

  三明市人大常委会课题组

 

  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是加强和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确保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的重要途径,是人民依法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重要形式。目前,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工作相对薄弱,其配套的工作机制缺失或不健全,缺乏有力的制度支撑和机制保障,以致当前这一职权还没有得到有效的行使,直接影响了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职能作用的发挥,也影响了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权威。因此,构建和完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工作机制,为依法有效地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提供有力的机制保障,更好地履行和发挥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职能作用,成为一项迫切需要研究解决的课题。

  一、地方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现行工作机制概况

  依据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职权,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对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实践,推进决定权行使的规范化、法制化。

  (一)总体的制度框架初步建立

  在总结多年来行使决定权的经验和做法的基础上,一些地方相继制定相关的制度规范。福建省人大常委会于2002年出台了《福建省各级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进一步规范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运作程序,为全省各级人大常委会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奠定了坚实基础。

  三明市九届人大常委员会于1999年11月通过了《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讨论和决定本行政区域内重大事项的暂行规定》,其中列举式规定了十二项需由市人大常委会作出决议或决定的事项;《暂行规定》实施四年后,市十届人大常委会六次会议于2003年8月进行修订,正式出台《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讨论和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在原十二项需作出决议决定事项的基础上,增加了十八项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的事项,并在规定中明确了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程序制度的原则性要求,为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提供了制度支持。根据宪法、法律及以上有关规定,三明市人大常委会认真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2007年-2016年市十一届、十二届人大常委会期间,共作出决议决定90项,其中扣除立法、监督、选举任免作出的相关决议决定,属于狭义上的、具有实体性质的重大事项决议决定有39项。

  (二)基本的程序路径逐步明晰

  根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等有关法律,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议事规则,其中对讨论决定事项等作出了一般性规定,对议案提出和审议作了程序要求,这些一般性规定均适用地方人大常委会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行使。另一方面,地方人大关于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地方性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就重大事项议案的提出主体、提请程序、内容要求,以及决议决定执行、检查监督作出原则性规定。三明市人大常委会根据《关于讨论和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结合议事规则的一般性规定,在行使决定权工作中,按照“议案的提出-议案的受理-调研论证-议审议决定-公布实施-执行监督”程序路径,逐步建立起一套相对固定的工作流程,促进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程序化、规范化。根据程序路径的不同或差异,大致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类为“人大自主动议-讨论决定”,10年来人大常委会自主动议并作出决议决定53项,占总数的58.89%。另一类为“政府提请-人大讨论决定”,共作出决议决定37项,占总数的41.11%。与上一类型不同之处,此类重大事项的讨论决定程序中,增加了“议案的受理”环节,对预算调整、决算执行、项目贷款等重大事项,在调研的基础上由人大专门委员会先行审查、提出报告。

  (三)具体的工作机制渐趋细化

  三明市人大常委会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抓全局、议大事,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力求与发展合拍、与群众合心、与政府合力。在实践中,对重大事项的提出确定、审议决定、执行监督等环节逐步细化和规范,逐渐形成各环节的工作机制,并呈现以下几个特点:

  1、议题的选定更加广泛。常委会针对实际情况和不同阶段,科学合理地提出和确定重大事项的议题,保证了重大事项决定的针对性、实效性。归纳起来主要有三个方面:第一,围绕市委的重大决策部署确定议题,主要涉及区域发展规划、生态建设规划、依法治市等方面工作。第二,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确定议题,主要为重大项目建设、预算调整、决算等事项;第三,围绕人民群众关心和监督工作中反映的“热点”问题确定议题,主要有饮水安全、河道管理、生态检察监督等内容。

  2、调研和审议更为深入。常委会在审议前,通过专题调研、组织视察等方式了解掌握有关情况,审议中充分听取和吸收组成人员的意见,依法作出决议决定。近年来,根据市政府的提请,深入开展调研论证,及时作出了《关于三明台商投资区总体规划的决议》、《关于三明生态市建设“十二五”规划的决议》等,对规划及实施提出要求,凝聚全市人民的共识共为。为推动我市生态文明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同步,常委会提出动议,并通过广泛调研、总结典型经验,依法作出《加强生态检察监督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定》、《加强生态环境审判工作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定》,督促“两院”强化行政执法监督职能,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司法保障。

  3、执行的监督更加有力。常委会认真督促和大力支持政府执行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及时组织监督调研、检查视察,专门听取贯彻执行决议、决定的情况报告。针对市民高度关注的市区饮水安全问题,依法作出《关于确保市区居民饮水安全的议案的决议》之后,对市政府办理落实情况持续监督,尤其是对饮用水源保护、第二水源建设等关键问题,连续十年进行跟踪,有力地促进了三明市区第二水源建设与保护、第二水厂及供水工程的建成并投入使用。

  二、地方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机制性问题审思

  地方人大常委会在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方面作了有益的探索,但与立法权、监督权和人事任免权的行使相比,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工作机制还存在不少薄弱环节,受制度缺失、机制不健全、程序不完善等深层次问题的困扰,影响了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行使和人大职能作用的发挥。

  (一)从顶层设计看,缺乏统一的法律制度规范

  我国宪法和地方组织法在赋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时,缺乏系统的制度支撑。到目前为止,人大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没有一部完整的国家法律加以规范和保障,各地人大及其常委会主要依据还是宪法和组织法的一些原则性的规定。从国家层面看,全国人大尚未出台关于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专门法律,宪法和地方组织法对地方人大常委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也仅作了原则性规定。从地方层面看,虽然大部分省级人大依据宪法和组织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了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等地方性法规,不少市、县级人大常委会也出台了地方性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但规定不统一、不完善,其法律地位和效力远不及国家层面的立法。

  由于缺少国家顶层制度的支持,重大事项决定权范围、运作、种类等界定就各有差异,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实际操作难度大。课题组在此次调研中,基层人大都呼吁全国人人常委会尽早出台单项规范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国家法律,希望能在顶层设计中,对人大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提供法制支撑和制度保障。

  (二)从权力运行看,缺乏有效的统筹协调机制

  ——权力运行机制未理顺。在现有体制下,“党委领导、人大决定、政府执行”的权力运行机制尚未完全理顺,重大事项决定权与党委决策权、政府行政管理权之间界限模糊。人们往往习惯于采取党委决策、政府执行或党政联合决策的方式,一些本应由人大常委会决定的重大事项,常常未报请人大就决定实施,导致地方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权被弱化或虚化。由于决策机制欠顺畅,加之人大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缺乏专门的法律法规支持,地方人大对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普遍持谨慎态度。

  ——沟通协商机制不健全。“重大事项”是一个相对的、动态的概念,在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同时期,重大事项有着不同的表现形式。具体到某一事项是否属于重大事项,其判断标准随着客观条件的变化而变化,需要地方的领导、决策机关根据实际情况沟通会商、梳理确定。实践中,人大与政府的工作职能、工作方式和方法各不相同,考虑问题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也不同,由于相互之间缺乏有效的工作会商制度,就重大事项决定问题互相协调沟通不够,造成对重大事项的认识不一致,致使部分政府重大决策前该向人大报告的未报告,该作决定的重大事项未能作出决定。

  ——人大主导机制尚欠缺。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是人大的一项法定职权,行使这项职权牵涉面广、需要各方协调配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行使这项职权的首要主体,应当加强统筹安排,在各个环节发挥主导作用。实践中,地方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主导机制尚不健全,统筹协调工作欠缺,没有像制定立法、监督计划一样,通过广泛征求意见、面向政府征集议题,统筹提出年度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工作计划,以致这项工作的计划性不强,临时动议多、事先计划少;对于政府提请的重大事项,在前期议案提出和确定、中期调研论证和审议决定、后期监督评估等环节,发挥牵总协调、主导作用不够理想。此外,地方人大担心重大事项讨论决定多了,会被误解是向党委要权、与政府争权,把握不好分寸会越权,也影响了主动作为和主导作用的发挥。

  (三)从工作流程看,缺乏规范的工作程序制度

  当前,地方各级人大关于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程序都有了一些原则性的规定,但是各地的程序规定各不相同,多数还比较简单,缺乏可操作性,尚未形成一整套严格规范的程序机制。

  ——动议提出的程序要求不够明确。与立法、监督、代表工作相比,在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中,对决定重大事项的工作安排和内容鲜有提及;政府对哪些重大事项必须提请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后才能实施也不清楚,多是在某一政府决策因程序需要,才临时提请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造成这个现象的原因,一方面是需要对哪些重大事项作出决议决定,缺乏前瞻性、计划性。另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有关重大事项的议案、报告的提出程序不规范,不论是人大自主动议,抑或是政府提请的,在时间步骤、具体内容、程序要求上都不明确,没有建立起严格的议案提出机制。

  ——调研论证、讨论决定程序较为简单。当前地方人大对重大事项议案审查一般只规定,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对议案审查调研应当采取什么方式,如何审查论证更有深度,都没有详细规定。因此实践中,人大在审议决定前虽然组织对相关工作进行调研,但因调研论证的组织方式以及专委会或工委自身知识、能力水平等因素,调研质量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给议案审查审议质量带来直接影响。加上地方上许多重大事项是根据党委的意见由政府向人大提出的,为尽快将党的主张经过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对议案的审查也会有所放松,多数临时提出的议案没有进行调查论证、广泛征求意见。由于缺少深入广泛的调查论证基础,常委会会议在审议、表决时,往往也只能是走程序、走过场,作出的决议决定质量不高,针对性、约束性不强。

  ——决定实施的监督、反馈机制不健全。综观目前各地关于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对决议决定执行情况监督的规定都十分简单;对执行情况监督的相关程序机制,如人大开展监督的方式方法、监督中发现问题的反馈,政府关于决议决定实施计划的制定与报备、执行情况的定期报告,以及有关的责任追究制度等等,基本上没有明确规定。所以实践中,人大常委会对决议决定情况的监督,主要是结合人大监督权和年度监督计划,仅对个别重大事项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督。由于决议决定执行监督的程序机制不尽完善,地方人大常委会在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时,不同程度地存在着重讨论决定、轻跟踪督办的问题。有的决议决定通过之后,便束之高阁、没有下文,致使决议决定未能得到有效落实。

  三、地方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工作机制的构建与完善

  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根本保障。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健全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各级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本级人大报告”,明确了新时期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基本要求。今年1月,中央下发了《关于健全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各级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本级人大报告的实施意见》,对落实三中全会的改革部署、健全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作出了明确要求。就福建改革发展而言,省第十次党代会提出的今后五年的目标任务和各项措施,需要地方各级、各方面的共同努力,其中有不少需要通过我省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开展工作推动落实。这些都要求我们加强对人大重大事项决定工作的研究,科学构建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工作机制体系,进一步完善程序制度和方式方法,为推动“再上新台阶、建设新福建”目标的实现提供法治保障。

  (一)以法为据,制定人大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法律规范

  有法可依是依法行使职权的重要前提,统一规范的法律规定是地方人大常委会有效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根本依据。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从顶层制度设计,或者省人大常委会从省级层面,制定出台人大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法律法规,为地方人大依法行权、建章立制奠定基础。

  ——加快完善国家层面立法。从目前的法律构成看来,立法法、监督法这两部法律的出台,为重大事项决定权的立法提供了可行借鉴,而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多年来的探索和实践,又为全国人大就重大事项决定权立法提供了基础和经验。因此,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尽快启动立法程序,早日对重大事项决定权进行顶层制度设计,用以指导和规范地方人大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作为实体法和程序法共一兼备的基本法律,建议要在顶层设计中对人大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概念作出准确明晰的定义,原则上对应该由人大启动议决的重大事项和应当由政府提出报告并由人大决议的重大事项进行规范,对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运行机制、运作程序也要作出相应规定。同时,应授权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常委会,可以就决定重大事项的具体范围、详细程序等根据各地实际自行规范。

  ——探索制定地方性法规。中办发〔2017〕10号文件,对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职权作出了顶层设计和总体要求;《福建省各级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已施行多年,我省各级人大在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方面也积累了丰硕的实践与理论成果,为省级层面制定地方性法规提供可能;再者,2008年出台并施行福建省实施监督法办法,也为制定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实施办法提供了可复制的经验。因此,建议省人大常委会能否先行先试,完善省级层面的重大事项决定权的立法,在对原有的《规定》进一步细化和完善的基础上,制定出台《福建省各级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各级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本级人大报告的实施办法》,从实体和程序两大方面,强化和规范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行使。立法过程中,应注重细化程序设计,有效解决程序制度和机制保障问题,让全社会特别是政府等国家机关更加重视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并保障这一职权的有效行使。

  (二)厘清职权,健全地方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协调机制

  建立党委、人大、政府协调一致又相互衔接的工作机制,是完善地方重大事项决策制度的关键环节。地方人大要在党委统一领导下,按照“党委决策、人大决定,政府执行”的法定权力运行机制,从党委、人大、政府决策工作的特点入手,将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工作制度有效对接到党委决策、政府执行机制中,既保证党的领导,又保证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保证作为决策主体之一的政府的地位和作用,实现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1、建立健全党委领导的协调机制。发挥党统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坚持和自觉接受党的领导,是用好重大事项决定权的根本保证。一要理顺权力运行机制。党委要把人大讨论重大事项工作纳入整体工作布局,正确处理党委决策权、人大决定权、政府行政管理权之间的关系。对属于人大职权、应当提交人大审议决定的重大事项,党委在决策时要明确意见和要求,由政府主动提请人大审议,以更好地发挥人大制度优势。二要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党委、人大、政府要及时通报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沟通会商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议题。要建立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工作协商机制,每年人代会前,由党委牵头,召开人大、政府负责同志参加的工作协商会,商议新一年提请人大作出决议决定或向人大报告的重大事项,作出总体安排,形成共识和工作合力。三要健全支持保障机制。党委要进一步转变领导方式,像领导立法工作一样,及时研究解决人大讨论重大事项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支持人大在重大事项讨论决定方面开展工作。要为人大及时了解党委的重要决策和重大工作部署创造条件,安排人大的同志参加或列席有关会议,阅读相关文件,掌握有关情况,使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更有针对性、时效性。

  2、建立健全人大主导的运作机制。人大是国家权力机关,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权力,尤其体现出国家权力机关的性质和地位。因此,人大在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过程中处于主导地位,并且作为依法行权的主体,必须主导谋划和统筹实施好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全过程。一要主导提出年度计划。地方人大常委会应象制定立法计划、监督计划一样,在充分沟通、论证的基础上,研究提出年度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和政府事先向人大报告的重大决策的计划意见,拟定年内讨论、决定哪几个具体事项,由人大常委会党组报同级党委同意后,列入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计划,做到事先有计划、有安排。提出年度计划,应本着适应新形势、解决新问题、引领新发展的要求,突出各阶段重大改革、重大政策、重大变更、重大项目建设、重大民生工程等,以此解决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范围宽广与实际可能的矛盾。二要统筹把握议决过程。重大决策程序的完善与否体现了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水平,也是法治建设的一个重要指标。地方人大常委会要发挥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主导作用,从建章立制入手,不断完善“动议-议决-实施”各环节的工作程序,建立起一套包括重大事项议题确定、决定前的调查研究及听证论证、审议方式的选择与确定、决定的表决通过在内的科学工作机制。通过健全规范的程序机制,统筹把握好从动议提出到决定实施的全过程,提高重大事项决定权运作水平,保证决议决定的质量和效力,使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真正成为一个民主决策、科学决策的过程。三要健全请示报告制度。要健全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向党委请示报告制度,凡是讨论决定重大事项,人大要做到事先向同级党委请示,事后向同级党委报告,以取得党委的重视和支持。对看准的重大事项,要积极向党委建议,善于把党委的主张和人民群众的意愿经过法定程序变成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意志,既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更好地贯彻落实,又更好地回应社会关切。

  3、建立健全政府联动的工作机制。政府作为重大决策的主体之一,应当增强向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意识,增强重大事项的提请与实施、重大决策出台前向人大报告的意识,并建立和完善相应工作机制,保证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工作的有序进行。一是建立年度清单制度。对属于人大职权、应当提交人大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以及政府事先应向人大报告的重大决策事项,政府应在每年年底前认真研究,提出下一年度拟提请事项的建议清单,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征求意见,修改完善后由人大一并报同级党委研究同意,纳入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一揽子”计划,列入人大常委会和政府年度工作要点。二是建立工作情况通报制度。对一定时间段内(一般为一年),政府拟作出重大决策的事项,以及拟开展的重点工作或正在开展的重点工作情况,应由政府办公室(厅)或相关部门牵头,定期(如半年一次)向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工作委员会通报。通报的目的,就是推进人大、政府双方对重大事项有关工作的了解,为进入正式程序打好基础。三是建立实施计划报备和执行情况报告制度。为了保障人大常委会决议决定的执行,政府应建立重大事项决议决定实施计划制度,在规定的期限内将实施计划向人大常委会报备;落实重大事项决定执行情况定期报告制度,在规定期限内向人大常委会报告执行情况。

  (三)把握重点,完善地方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程序制度

  “徒法不足以自行”。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由议案提出、议案受理、调研论证、审议决定、决定执行、实施监督、报告反馈等多个环节组成,只有各环节工作机制、工作程序规范而完备,让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流程”更加流畅,才能实现重大事项决定和执行的科学化、民主化。具体到操作中,应从以下七个程序步骤加以细化和规范:

  1、健全完善议案提出程序。(1)议案或报告提出的主体: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政府、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5人以上联名,可以依法向人大常委会提出有关重大事项的议案或报告。(2)议案或报告提请的时间。列入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计划的,提出主体应按照年度计划的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向人大常委会提请或报告。未列入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计划或需要调整的,可以向主任会议事先提出(一般应为一个月),由主任会议研究确定。(3)提请的形式及内容要求。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需人大常委会决定的事项,一般以议案的形式提出。内容应当包括: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及有关资料;重大事项的决策方案及说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依据;有关的统计数据、调查分析等资料。另一类是应当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必要时人大常委会可以作出决议决定的事项,一般以报告或建议书的形式提出,内容可以适当简单。

  2、健全完善审查受理程序。对于政府提请或临时动议提出的重大事项议案,应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1)初步审查。有关重大事项的议案,在主任会议召开前,可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工作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对议案的合法性、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审查,为主任会议的审查做准备。(2)确定受理。根据专门委员会或工作委员会审议、报告意见,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将议案列入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若列入常委会会议审议,应及时启动调研论证程序。

  3、健全完善调研论证程序。地方人大常委会在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前应加强调查研究,努力形成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的决策机制。对于涉及公众重大利益的议案,经主任会议决定,应进行公示、听证,增强讨论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透明度、扩大社会知晓度。(1)开展调查研究。由常委会组织调研组,或由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组织有关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专业人员进行专题视察、调查,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全面了解掌握情况,认真深入进行论证,向常委会提出内容翔实的视察、调查报告。(2)重大事项的公开公示。在审查一些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议案的过程中,应将重大事项的内容、要求、程序、方式等向社会公众公开公示,广泛征求意见。(3)重大事项的听证。在公示后的调查阶段,人大常委会及相关工作机构可以采取听证会的形式,收集信息、听取意见。听证会应当邀请与重大事项有密切关联的人民群众、人大代表参与讨论或者列席旁听,使重大事项决定具有广泛民意基础。

  4、健全完善审议决定程序。(1)提交审议。经主任会议研究决定后,重大事项的议案或者建议书、报告,与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工作委员会调查情况一并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2)会议审议。举行人大常委会会议时,提议案人应向常委会报告议案提出的理由、依据及作出有关说明,主任会议或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应报告调查情况或初审情况及决议决定的说明。在审议中,要充分发扬民主,让常委会组成人员畅所欲言,充分发表不同意见,特别要听取和吸收个别组成人员的反对意见,并集中大家的正确意见修改完善,使之作出的决议决定更加完善、更切合实际。审议时,可采取分组审议和联组审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负责人应当到会作出说明、回答询问;可以邀请相关专业的人大代表列席会议,也可邀请各行业的公民旁听会议。(3)讨论决定。列入会议议题的议案经过审议,人大常委会认为需要要作出决议决定的,待各方面意见基本一致后,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对决议决定进行表决,由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再交由政府执行,并向社会公开;认为不需要作出决议决定的,人大常委会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一般为十个工作日),将审议情况以审议意见的形式书面告知政府。

  5、健全完善决定实施程序。(1)决议决定的公布。重大事项的决议或决定通过后,人大常委会应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并报上级人大常委会备案。通过在本级人大常委会公报或本行政区区域内的新闻媒体上刊播公布,进行有关的新闻报道和宣传,使本行政区域内的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了解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促进决议或决定的贯彻落实。(2)实施计划的制定与报备。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的决议决定送交政府后,政府应当认真研究和制订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或实施方案,明确决定实施的目标任务、进度要求和工作措施,落实责任部门,并积极采取各种行政措施组织实施。工作计划或实施方案应在一定时间内(如三十日内)向人大常委会报备,以便人大常委会掌握有关情况。(3)决议决定的执行。对重大事项决定的执行,政府应在其职权范围内通过行政决定、行政命令等行政手段,使之得以贯彻落实。在执行过程中,要明确统筹协调的部门,加强各责任主体间的沟通衔接,及时解决执行中遇到的问题,确保工作效率和质量。对政府重大决策事先报告人大常委会所作出的审议意见,政府也应该认真研究,提出处理意见、组织落实。

  6、健全完善执行监督程序。(1)政府自身监督。政府应加强对决议决定执行情况的检查,组织内部相关机构如政府督查室等,根据决议决定的实施方案或工作计划,定期进行检查,及时发现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2)人大依法监督。督办方式上,可与监督权紧密结合起来,通过听取汇报、实地视察、跟踪检查等多种形式,充分发挥监督的效力,督促决议决定执行到位。对执行不力或拒不执行的,运用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更具刚性的手段进行监督,并根据情况作出责令纠正、通报批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等处理决定,以维护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依法行使决定权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督办组织上,视重大事项具体情况,可由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或工作委员会组织督办,也可以由主任会议或人大常委会组织监督。

  7、健全完善报告反馈程序。一方面,政府执行人大常委会决议决定的情况,应按要求在规定期限内(一般为三个月至半年),以书面形式向人大常委会报告。需要较长时间才能完成的事项,应向人大常委会说明情况并分阶段作出报告。对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也要在规定期限内(三个月内),向人大常委会作出书面报告。另一方面,人大常委会对决议决定执行情况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政府或有关执行机关反馈,并督促有关问题的解决落实。同时,建立对决议决定的评估机制。根据决议决定的实施情况和效果,对科学性和可操作性进行评估,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决议决定,及时作出调整或予以撤销。

  (责任编辑:邱靖权)

附件下载

相关链接

主办 :福建省三明市人大常委会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高岩新村51幢    闽ICP备17014621号

  闽公网安备 35040202000233号

欢迎登录本站 您是本站的第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