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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旧石器时代遗址撑起新时代的法律“保护伞”——《三明市万寿岩遗址保护条例》出台侧记

2017-11-23 11:09    来源:市人大办公室     字号:    点击数:{{ pvCount }} 次

  熊中文  郑李翔

  “全票通过。”9月29日,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与会的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一致赞成批准《三明市万寿岩遗址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为三明市获得地方立法权后,制定出台的首部关于历史文化保护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条例》的正式实施,为更好地保护万寿岩遗址,传承历史文脉和文化资源,让更多的公众享受文化遗产,提供了更加充分和完备的法律保障。

  立法保护势在必行

  万寿岩遗址是我国南方典型的洞穴类型旧石器时代遗址,也是华南发现最早的旧石器时代洞穴居住遗址。它的发现,把福建省境内有人类活动的历史提前到18万年前,也为闽台史前文化同源提供了新的证据,被列为2000年中国十大考古新发现榜首。

  万寿岩遗址因其厚重的历史与文化积淀,具有重要的社会、文化和学术科研价值。然而,十几年前,万寿岩遗址曾一度面临矿石开采活动造成毁坏的威胁。

  “三明市万寿岩旧石器时代洞穴遗址是我省史前考古的首次重要发现,也是国内罕见的重要史前遗存,必须认真妥善地加以保护。”面对保护万寿岩石遗址刻不容缓的情势,2000年1月,时任福建省代省长的习近平同志先后两次对万寿岩遗址保护作出重要批示,并要求:“三明市政府立即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加强对洞穴遗址群的保护;协调、帮助三明钢铁厂尽快在异地选定新采矿点,做到保护文物和发展生产两不误”。

  此后十多年来,三明市认真落实习近平同志的批示要求,扎实做好遗址保护工作。但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万寿岩遗址保护管理也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一些当地居民生产、生活及经济项目建设对遗址本体及其周边环境存在不小影响,旧的管理规定层级效力低,已不能适应万寿岩遗址的保护需要等。因此,为加大遗址保护力度,制定一部与万寿岩遗址保护利用相适应的地方性法规势在必行。

  开门立法精雕细琢

  作为我省目前唯一的对习近平同志在福建任职时亲自开启和推动的史前文化遗存保护的地方性法规,三明市委高度重视《条例》的制定工作,从立法项目的确定到《条例》的具体制定,市委常委会会议多次听取市人大常委会党组的汇报,并就《条例》制定提出要求。

  在市委领导下,市人大常委会提前介入协调指导《条例》的起草,充分发挥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可以说,《条例》的制定过程,是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精准立法的过程,是反复论证、数易其稿、不断完善、不断成熟的过程。市人大常委会通过深入开展调研论证、听取市、三元区政府和相关部门以及遗址所在地的镇、村干部群众的意见建议;通过公告、发函等形式广泛征集机关单位及社会公众、人大代表、立法咨询专家意见;先后五次委托省人大常委会相关委室组织专家论证会;并与政府相关部门就一些重点问题进行认真探讨,充分吸收各方意见,反复修改《条例(草案)》。期间共召开座谈会、征求意见会等10余场,对《条例》进行三十余次修改,对审议论证阶段征集到的147条意见,通过梳理归类及研究论证,采纳了80余条。

  切合实际便于操作

  《条例》共26条,约2700字。内容涵盖万寿岩遗址的保护、管理及利用,设定的重要制度和主要规范有:明确界定遗址概念、适用范围和保护区域,确定遗址保护管理体制,突出遗址保护规划的性质和地位,建立遗址本体和周边环境的配套保护管理制度,从法律规范上明确遗址公园的定位,对遗址利用作出规定,明确行为约束和法律责任等。

  《条例》还在起草调研阶段,就有参会代表提出:“希望制定一部好用、管用的法规。”因此,《条例》突出简洁性和针对性。对上位法已有规定的,一般不作重复规定,同时,坚持问题导向,直面现实,针对遗址发现保护前山体曾因采矿被局部破坏、村民祭祀燃放烟花爆竹和今后可能发生的野饮、焚烧、打井、挖塘、建坟等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了制度安排。

  文物遗址的价值还在于它对当今生活的影响。为让遗址“活”起来,《条例》秉承将万寿岩遗址公园建设为集旧石器时代文化体验、古人类科考、科普及爱国主义教育为一体公共空间的理念,规定万寿岩遗址公园建设“应当有利于遗址保护、展示与利用,应当注重保护、收藏、科研、参观、宣传、教育等功能的发挥。”

  拥有“牙齿”的法律才能得到有效贯彻实施。《条例》不但规定了在遗址保护范围内禁止实施的行为,还明确了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增强了法规的可操作性。如《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四款分别规定,在遗址保护范围内实施打井、挖塘、开渠、建坟行为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在遗址保护范围内实施野炊或焚烧祭祀品、树叶、荒草等行为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徒法不足以自行”。为推进条例贯彻实施,10月11日,市人大常委会在遗址所在地的岩前镇召开《条例》学习宣传座谈会,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徐铮要求:“要增强学习宣传贯彻实施《条例》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做到深入学习、广泛宣传、带头遵守、严格执行、督促落实,确保《条例》全面实施、取得实效。”目前,相关部门正在实施宣传方案,争取让《条例》内容家喻户晓、尽人皆知,增强公众保护意识。

  “万寿岩是我们小时候的神秘乐园。那时我经常和同伴们举着松油火把,跑到山洞内捉迷藏、探险,而且每年农历正月初一到十五,全村人都会到山上,祈祷新的一年吉祥安康。”在座谈会后,岩前镇岩前村村民王本增高兴地表示,“大家对万寿岩有着深厚的感情,也都积极参与了保护万寿岩的行动。接下来,有了《条例》的保障,我们将以主人翁的态度继续爱护、保护好万寿岩遗址。”

  群众的认可和参与,是对万寿岩遗址最好的保护。相信随着《条例》的贯彻实施,万寿岩遗址将在更加充分和完备的保护中熠熠生辉。

  (责任编辑:张 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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