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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满意度测评工作几个问题的思考

2018-02-27 11:39    来源:市人大     字号:    点击数:{{ pvCount }} 次

  陈明朗

  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是地方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主要形式和载体,近年来,地方人大通过对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满意度测评的工作实践,在丰富监督工作的开展形式、提高常委会审议质量和强化“一府两院”对常委会审议意见的执行力度上做了许多探索,取得了较好的工作成效。笔者结合工作实际,就开展满意度测评中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等浅谈几点看法。

  (一)到会表决人数问题。满意度测评是根据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为统计基数,如果缺席人员比例过高,会直接影响到总体判断和最终测评结果。所以,在会议纪律上要更加严格,把好组成人员请假这道关,甚至可以探索从制度上加以约束组成人员的请假行为。

  (二)测评中专业知识不足的问题。参与测评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大多具有良好的专业素养和较高的综合素质,以严谨的态度参与测评活动。但由于“一府两院”工作涉及面广,涉及的专业领域很多,常委会组成人员对相关专业领域知识和“一府两院”政务信息的了解程度无法做到面面俱到,使一些审议和测评工作中提出观点专业性和针对性不够强。要达到票决的应有效果,提升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履职素质十分关键,作为常委会组成人员要不断加强学习,勤于实践,提高综合素质,提升依法履职、议事、决策的能力和水平。

  (三)审议意见及测评结果督办不够有力的问题。审议意见及测评的目的,在于能否得到最终落实,从而推动解决问题、改进工作,督办力度的大小在其中发挥着关键作用,而在实践中,督办往往是审议意见及测评工作链条中相对薄弱的一个环节。建议应加快完善和规范审议意见交办、承办部门办理反馈、常委会工作机构督办等制度建设,对未能有效落实审议意见的单位和个人实行制度化的约束机制和处理办法。同时,可以对整改情况报告再次进行满意度测评,如整改情况报告满意度测评结果仍为不满意等次,次年再次听取整改情况报告,形成“审议—测评—反馈—再审议—再测评—再反馈”的“连环测评”,或者通过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进行跟踪监督,提高人大监督工作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四)测评工作的进一步常态化、制度化问题。目前的主要做法是按照年度监督计划中的工作测评部分,结合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按照“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等次,对专项工作情况进行总体测评,或者针对测评方案中列举出的具体问题进行分项测评,但该项工作在年度监督计划中的占比还不是很高,建议结合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做到“凡审议,必测评”,通过更加常态化、制度化地开展满意度测评工作来提高监督工作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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