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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领导下的我国监察体制的历史沿革

2018-03-20 15:21    来源:市人大     字号:    点击数:{{ pvCount }} 次

  2018年2月25日,广西崇左市大新县监察委员会挂牌成立。至此,全国省、市、县三级监察委员会全部组建完成。这是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进程中值得铭记的时刻。随着全国省、市、县三级监委的全部成立,这一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迈过关键性节点,一个党统一指挥、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正在形成。

  建国初期我国行政监察体制确立。在革命根据地时期,中国共产党及其领导下的政府极为重视监察工作。不仅党内设立监察机构,政府也同时设立专门监察机构。1941年《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第八条规定,边区政府应当“厉行廉洁政治,严惩公务人员之贪污行为,禁止任何公务人员假公济私之行为”。《陕甘宁边区政纪总则草案》规定,监督及弹劾边区各级政府、司法机关之公务人员。1948年,华北人民政府设立了专门的人民监察院,对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监督。

  1949年新中国建立至1959年,是我国行政监察体制的形成阶段,监察部作为专门行政监察机构行使监察权。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1954年宪法颁布实施期间,中央人民政府设立人民监察机关专门行使行政监察权。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均设置专门监察机关,形成行政监察体系。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规定:在县市以上的各级人民政府内,设人民监察机关,以监督各级国家机关和各种公务人员是否履行其职责,并纠举其中之违法失职的机关和人员。1949年9月《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政务院设立人民监察委员会,负责监察政府机关和公务人员是否履行职责。1950年10月批准试行《中央人民政府人民监察委员会组织条例》,1951年政务院公布了《大行政区人民政府(军政委员会)人民监察委员会试行组织通则》、《省(行署、市)人民政府人民监察委员会试行组织通则》,分别规定了地方各级人民监察委员会的职权、机构及其上下级关系。

  1954年宪法基本上沿用《共同纲领》的制度安排。1954年国务院组织法设立监察部作为专门行政监察机构。监察部在组织架构、职权范围和监察程序上与人民监察委员会相比有较大的区别,主要是监察对象和范围扩展至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国营和合作企业。1955年11月2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批准发布《监察部组织简则》,该《简则》规定,监察部对国务院各部门、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国营企业、公私合营企业,合作社实施监督。国务院和监察部发布了诸多法规和规章,对监察部的工作程序作出明确规定,然而,由于受极左思潮影响,宪法和法律的实施受阻,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受到严重破坏。1959年4月,第二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了撤销监察部的决议,我国行政监察机构的组织和活动被迫终止。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行政监察体制的深化与改革。1979年至2017年12月,我国仍然沿用行政监察体制,是行政监察体制的深化与改革阶段,其表现形式是行政监察机构与党的纪检机构合署办公并共同行使监察权。

  1982年宪法恢复了行政监察机关的设置。198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了《关于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的决定》,1987年8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在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行政监察机关的通知》,对行政监察机关的领导体制、监察对象和职权等作出了明确规定。1990年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199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2010年修改),该法规定,行政监察机关独立行使监察权。为保障行政监察机关的独立性,监察法将行政监察的对象定位为行政机关公务员以及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1993年2月,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决定,监察机关与党的纪检机关合署办公,这种体制一直延续至2017年12月。

  国家监察委员会的构建。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被提上议事日程。2016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指出,“要完善监督制度,做好监督体系顶层设计,既加强党的自我监督,又加强对国家机器的监督”,“要健全国家监察组织架构,形成全面覆盖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的国家监察体系”。此后,设立国家监察委提上日程。2016年10月27日,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提出,各级党委应当支持和保证同级人大、政府、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等对国家机关及公职人员依法进行监督。健全国家监察组织架构,推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序幕逐渐拉开。

  2016年11月7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部署在3省市设立各级监察委员会,从体制机制、制度建设上先行先试、探索实践,为在全国推开积累经验。2016年12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2017年10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随后,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决定明确,在2017年底2018年初召开的省、市、县人民代表大会上产生三级监察委员会,使改革与地方人大换届工作紧密衔接。2018年1月19日,中国共产党十九届二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增加有关监察委员会的各项规定,为设立监察委员会提供宪法依据。2018年2月底,全国省、市、县三级监察委员会全部完成组建。

  即将召开的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将审议宪法修正案草案、国家监察法草案,选举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随着国家监察委员会的成立,宪法修正案、国家监察法的颁布实施,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不断向纵深推进,这个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所蕴含的制度优势正不断转化为治理效能,推动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向压倒性胜利转化。

  (张丽琼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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