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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赖车转丈母娘 机关算尽都白忙

2018-05-21 16:41    来源:市人大     字号:    点击数:{{ pvCount }} 次

  陈华蓉 潘 昕

  【案情】

  2017年3月,张某因向李某借款30万元未能偿还,李某起诉至法院,经法院审理后判决张某偿还该欠款本息。然,判决后经李某催讨张某迟迟未履行还款义务。故李某于2017年4月13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永安法院于当日执行立案并向张某送达了执行案件通知书及相关材料。但张某于2017年4月18日,将其名下宝马小轿车一部过户至赵某名下,致使无财产可供执行。李某得知后,以恶意逃债为由,起诉张某并以赵某为第三人,要求撤销张某和赵某的车辆转让行为。张某和赵某则辩称,车辆转让行为是正当合理的,不存在放弃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债权债务发生在2016年上半年,是赵某帮忙李某清偿了26万左右的车款后,张某无力清偿本息才与赵某订立《欠款抵车的协议》转让车辆的,协议签订在2017年2月,只是有事才拖到2017年4月去办理过户手续的,故应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审理】

  永安法院审理后认为,经查实,张某与赵某系女婿和岳母关系,赵某系普通农村妇女没有工作亦无稳定的经济收入,同时,所谓赵某的“借款账户”其实是因张某之前有违反计划生育超生的情形,为逃避扣划罚款,其以赵某名义在农行开立账户,并实际控制使用该账户钱款。涉案《欠款抵车的协议》也是倒签日期的。故张某转让宝马轿车给赵某的行为并非其辩称的欠款抵车行为,该转让行为缺乏“等价有偿”事实基础,该行为导致张某财产减少,清偿债务能力降低,且张某又未向法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造成李某的债权无法实现的损害后果,具备行使撤销权的条件。最终,法院判决撤销张某和赵某的车辆转让行为。案件宣判后,张某自知理亏积极向李某清偿了前案的债务。

  【评析】

  近年来,随着各级法院执行力度不断加大,银行、房产、土地、车辆、工商等全方面查控,使得老赖名下的财产无处遁形。但仍有一些自作聪明的老赖,变着法子逃避债务,本案就是一例。主审法官在案件审理时,没有简单地坐台办案,而是积极主动地做了大量的走访询问及调查取证工作,将张某与赵某的身份关系及涉案账户的实际控制使用等事实逐一查实,将原告本身单薄的证据链条补强,客观还原了事实真相。最终,永安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的规定,作出如上判决。值得注意的是,若张某仍旧执迷不悔抗拒生效判决的执行,其行为将构成“拒执罪”,那后果将是“机关算尽太聪明,赔了宝马又入狱”了。本案的裁判结果,直接体现了人民法院积极倡导公平交易、推崇诚实信用的价值观。

  (责任编辑:丁 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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