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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宪性审查终于来了

2018-05-21 17:18    来源:市人大     字号:    点击数:{{ pvCount }} 次

  随竹聿

  3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了宪法修正案草案,从中确认“法律委员会”正式更名为“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这一专门机构的设立,标志着“合宪性审查工作”得到重大推进,也让30多年来社会上有关设立合宪性审查机构的呼声得到圆满解决。

  众所周知,保障和监督宪法实施从世界范围来看,主要有最高法院监督、最高权力机关监督、专门的宪法实施机构监督三种路径。我国现行82宪法建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合宪违宪审查制度,即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实施宪法监督工作。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把全面贯彻实施宪法,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来抓,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

  从这几年观察,全国人大合宪审查已经取得了成效,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召开的新闻中,时常听到在审议某议案时,出现“符合宪法精神”、“根据或依照宪法”的声音,也纠正了不少公民建议审查的“问题法规”,如,“扣留非机动车并托运回原籍”的行政强制的问题、“附条件逮捕”制度的问题、“超生即辞退”的规定等。

  但是,宪法权威如何维护?公民宪法权利被侵害了,司法如何救济?违宪行为通过什么程序进行纠正?成为人们在宪法实施中多年没有中断的发问,而这恰恰与缺失一个专门机构协助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进行违宪审查密切相关。因此,探索出一套有中国特色的违宪审查制度,并确保这一制度今后不再“沉默”,让宪法融入百姓生活,显得十分迫切。

  记得在1999年,发生在山东省的一起冒名上学事件引起的纠纷,给中国司法出了一道不小的难题。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就此案作出批复。随后,山东高院直接引用宪法第46条、最高法批复和民诉法有关规定,作出终审判决。这份批复,开创了中国宪法司法适用的先例,也使这一具有宪法性争议的权利纠纷案得到比较合理的解决(注:此批复已被“停止适用”)。又如,2003年,因孙志刚死亡事件,多名学者致信全国人大常委会,请求对《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进行违宪审查。之后,国务院废止了这部行政法规。

  凡此种种案例,造成社会上就没有停止过违宪审查的呼声。

  让人欣慰的是,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了:“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的要求,这是“合宪性审查”首次出现在党的正式文件中。从学习心得理解,严格意义上讲,它即包含了合宪性审查,也包含了违宪性审查,尤其更倾向于违宪性审查。

  “两会”期间从媒体上看到,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提请的宪法修正案草案中,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并没有列入其中,只是在3月5日王晨作宪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时说,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更名为“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根据党中央精神,对上述更名问题,在此次全国人代会审议宪法修正案草案时一并考虑。所以,这一内容的修正,是依据党中央精神、机构改革要求、代表审议建议而作出的,应该属于特案。

  这次没有独立设立“宪法委员会”,而是将“法律委员会”更名为“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这种并置处理方式,可能是考虑到单设的宪法委员会在我国需要一个认识过程。而在现有的制度安排下,直接利用法律委员会这一平台,对已有工作机制作一些小幅的调整,从心理层面看,这是一种过渡平稳的选择,从操作层面看,成本也是最优的选择。就从细微观察看,它在各专委会中的排序,也没有改变,依然处于第二。从中看出,它只是赋予了比过去的法律委员会更多的职责,补充了违宪审查的功能罢了。

  宪法监督的专门机构已经设立,意味着设立后的该专委会在继续承担统一审议法律案工作的基础上,增加了合宪性审查职责,并对发现的违宪违法文件和行为要作出纠正建议。可以这么说,它的设立是发挥专委会协助行使合宪违法审查权的重要保障,将有助于提升全国人大常委会宪法监督的能力,形成对宪法监督的全覆盖。

  我们期待在事先审查和事后审查机制下,凡是涉及宪法问题的,公民认为有违宪情况的,都可以依法提出审查建议,这样,才能使违宪审查制度落地,让宪法真正实施“起来”。

  (责任编辑:孙征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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