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欢迎访问三明市人大常委会网站!

当前位置: 首页 > 三明人民政坛 > 2018年第2期

坚持党的领导 突出人大主导 实现地方立法工作良好开局

2018-05-21 17:27    来源:市人大     字号:    点击数:{{ pvCount }} 次

  三明市人大法工委

  近几年来,三明市制定出台《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三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三明市万寿岩遗址保护条例》等3部法规,编制并经市委批转实施(2017年—2022年)五年立法规划,地方立法工作稳步推进。

  坚持党的领导,把握政治方向

  党的领导是做好立法工作的根本前提,是立良善之法的重要保障。市人大常委会始终把坚持党的领导贯穿立法工作始终,不断增强坚持党对立法工作领导的政治自觉,在立法中严格把好政治关口,自觉维护党的权威,把握正确政治方向。

  市人大常委会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特别是关于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立法工作的新理念及省委关于加强党领导立法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不断提升常委会组成人员及立法相关人员的政治敏锐性和鉴别力,坚决维护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确保立法各项工作与党中央的决策部署保持一致。坚决服从和依靠市委领导,健全请示报告制度,坚持编制立法计划、规划向市委专题汇报,坚持重要立法项目、立法中重大问题向市委请示报告,提请市委研究并提出指导意见,坚持将提请表决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报市委审定,已先后提请3部法规的审定工作。充分发挥党组作用,两年来,先后召开13次党组会议,听取条例起草、论证、修改以及立法规划、计划编制等工作情况汇报,并就立法原则、方向和重点问题、解决方案进行研究讨论,作出安排部署,扎实有序推动各项立法工作。

  突出人大主导,提高工作效能

  发挥人大及常委会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是提高地方立法质量的根本保障。市人大常委会坚持提前介入、全程参与、统筹协调,在法规立项、起草、审议、修改及表决等环节中充分发挥主导作用,有力提高立法工作效能。

  主导立法项目选择。围绕市委中心工作和决策部署,结合三明实际,加强对立法工作的通盘考虑及统筹安排,突出立法重点,合理配置资源,使立法规划和计划既适应改革发展稳定需要,又顺应百姓需求,凸显三明特色。在五年规划编制过程中,注重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立法工作,为倡导孝亲敬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应对老龄化趋势,将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纳入立法规划;注重推动经济社会建设,将房屋安全管理、停车场管理、户外广告和牌匾设施设置管理等纳入规划;注重回应群众关切,筛选出群众反映较多的饮用水源保护、建筑施工扬尘防治等立法项目;注重坚持问题导向,将城市园林绿化、农村垃圾管理等纳入规划;注重突出三明特色,为巩固和深化我市文明城市、卫生城市创建成果,将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纳入规划。

  主导法规起草工作。在印发立法计划的同时,召开由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委室与政府法制办及相关起草部门共同参加的联席会议,对立法任务进行全面安排部署,并对做好条例起草工作提出针对性要求和建议。在政府起草阶段,不仅列席政府草案起草会议,还多次召开联席会议,了解与指导条例起草工作。

  主导重点问题解决。在立法过程中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以问题为导向,就条例要解决的一些重点问题、专业分工、职责要求以及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设定,与政府部门进行多次的探讨协商。对协调难度大的重点问题,由常委会分管领导召集政府相关部门领导和人员进行协商,必要时请政府分管领导组织政府部门协调并给出最终意见。

  主导增强地方特色。在立法过程中,努力在增强地方立法特色上下功夫。不断提高立法精细化水平,对关键条款进行深入分析研究论证,草案修改尽可能做到能具体则具体、能明确则明确,重在管用和解决问题,切实增强地方立法的有效性和可操作性。如《万寿岩遗址保护条例》中,针对遗址发现保护前山体曾因采矿被局部破坏和今后可能发生的问题,规定了若干条禁止性规范和法律责任。

  主导提升审议质量。通过组织常委会委员参与调研、外出实地考察、审议中加强引导以及发挥相关专业领域代表作用等方式,帮助委员把握审议重点难点,在审议中提出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意见建议,更好地提升审议质量。

  主导法规宣传实施。以《三明市城市市容环境和卫生管理条例》为例,主导研究制定法规实施宣传方案,采用三部门联合行文的方式落实责任,并通过参与法制日宣传,印发条例单行本、召开条例实施座谈会,新闻媒体报道、条例解读释义,法工委领导亲自授课等形式加大宣传力度,为法规的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同时,切实加强对法规贯彻实施情况的检查与监督,拟通过连续3年组织代表视察、听取专项报告、执法检查等多种形式,支持、督促政府及有关部门采取各种措施,将法规落到实处。

  加强制度保障,提升立法质量

  完善各项立法制度机制,是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关键环节。市人大常委会通过逐步建立健全相关立法制度机制,为提升立法质量奠定坚实基础。

  建立完善沟通协调制度。注重发挥政府在立法工作中的基础作用,建立与政府法制办的沟通协调机制,商议立法计划及规划的编制工作,落实分解立法计划,研究法规起草及审议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重视与法规起草单位、重要职能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在立法过程中,多次与政府相关部门及政府法制办人员外出学习考察外地先进立法经验,通过学习、比较、协商、协调形成最终意见。

  建立工作程序保障机制。在已制定出台我市立法条例的基础上,细化制定出台具体的立法操作规程及二审、三审制流程图,旨在严格规范程序,确保立法过程的科学性、规范性和严谨性。

  建立计划制定和论证机制。建立立法建议公开征集制度,通过媒体、报纸、人大网站设立征集平台,向社会广泛征求立法项目;加强对立法建议的科学分析、充分论证,在相关委室先行论证基础上,与政府法制办共同研究最终确定立法项目。

  建立提前参与法规起草制度。认真研究提前参与法规起草工作的具体方式和沟通渠道,通过联席会议等方式,安排部署法规的起草工作,派人参与起草阶段的调研及论证,及时了解草案进度情况,指导法规的起草工作。

  建立代表及公众参与立法机制。通过调研、召开座谈会、公告、发函等各种形式,广泛收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建议,探索拓展代表和公众参与的途径和方式,力争多听取基层群众的声音,多听取法规涉及到的一线执法人员及管理相对人的意见建议。

  建立委托论证及专家咨询机制。在立法过程中,从法规起草到一审、二审阶段,分别由相关部门及常委会工作机构委托省级相对应的部门机构召开不同层面的专家论证会,注重发挥各行业专家学者的作用。在立法过程中多次征求立法咨询专家的意见建议,将其作为立法决策的重要参考。仅《万寿岩遗址保护条例》就收到专家论证意见147条,采纳80余条。

  (责任编辑:邱靖权)

附件下载

相关链接

主办 :福建省三明市人大常委会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高岩新村51幢    闽ICP备17014621号

  闽公网安备 35040202000233号

欢迎登录本站 您是本站的第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