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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推土地“三权分置” 促进农村稳定繁荣

2018-05-21 17:34    来源:市人大     字号:    点击数:{{ pvCount }}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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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根本,是农民的“命根”。农村土地确权工作不仅关系着我国现代农业的发展,更关系到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提出,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这给拥有承包地的农户和流入承包地的新型经营主体有了稳定的预期,吃了“定心丸”。

  三明市农村土地确权涉及全市48.15万农户、覆盖面积达290多万亩。2017年,三明市人大常委会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列入监督议题。通过市人大常委会的有力监督,我市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全面完成省政府下达的年度目标任务。

  为了推动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今年三明市人大常委会将农村土地“三权置地”列入常委会监督议题。3月12日至16日,市人大常委会组成调研组,在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知通带领下,对我市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工作情况进行了调研。

  调研组主要围绕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政策宣传落实情况、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情况、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工作及土地流转服务平台建设情况、农村土地多种经营主体培育、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情况等开展调研。调研组先后察看了三元区米洋村设施蔬菜直控基地、永安市五一村花世界花卉合作社生产基地、明溪县盖洋镇村头村绿化苗木基地等10个调研点,召开了3场镇、村代表座谈会,听取了相关工作情况汇报。针对存在的问题,调研组提出了许多建议意见。

  4月26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听取了市政府关于全市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工作情况的汇报,并进行了分组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围绕存在的问题,积极建言献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势头减缓”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知通开门见山,“2017年上半年,我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进度居全省第一,但至今年2月份,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进度已滑落到全省中等水平,工作后劲有待加强。”他建议,市政府要持续发力,继续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确保全市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高效率、高质量的推进和完成。

  “新型经营主体培育依然不足。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农业新型经营主体总体上还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规模小,组织松散,带动能力弱,相关政策扶持力度不够大。全市发展较好的各级示范社仅占合作社总数的0.77%,各级示范场仅占家庭农场总数的2.1%。”于卫闽委员直接指出问题,他认为,要支持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优先承担涉农项目,新增农业补贴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倾斜。

  “全市除沙县成立了功能较为完备的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其余11个县(市、区)虽然建立县、乡两级土地流转服务中心,配齐相关硬件设施,但土地流转信息没有真正实现网络共享,信息准确性、共享性的局限较大,甚至部分乡镇土地流转信息长期没有更新,土地流转服务中心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余梦华委员说道,“各县(市、区)要对现有县、乡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进行改造提升,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更新发布承包地流转变更信息,引导流转双方通过公开的土地流转交易平台进行交易,逐步构建互联互通的土地流转交易体系。”

  “村集体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收益、处分权利趋于弱化。一些地方农户承包土地私下互换调整流转已成常态,一些偏远山村出现抛荒。”胡启灿委员提出当前村集体趋于弱化的问题,他建议,各地要抓住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的有利时机,加大对土地集体所有权的宣传,提高村民对土地集体所有权与农户承包权、土地经营权关系的认识。村“两委”要积极履行对承包土地发包、调整、监督、收回等各项职责,主动做好接受承包农户委托流转、协调规模流转、实行土地股份合作、承担土地整理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等工作。

  龚祖清委员结合胡启灿委员的建议,补充到,“解决村集体弱化趋势的问题,应该鼓励村集体为承包农户开展多种形式的生产服务,对工商企业提供相关服务过程中允许村集体收取服务性费用。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统一连片整理耕地,将土地折股量化、确权到户,村集体经营所得收益按股分配,通过发展农业规模经营实现‘村财增收、村民致富’”。

  审议发言中,表态性的话少了,指出问题一针见血,提出建议切合实际。

  随后,市人大常委会向市政府发出了关于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工作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审议意见要求,要认真贯彻有关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落实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的要求,重点引导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推动现代农业发展,增加农民收入和村财收入。要化解村民对确权登记颁证后可能引发新的矛盾纠纷的担忧,让村民明白本次确权发证是在二轮延包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土地承包关系,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

  (责任编辑:张丽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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