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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

2018-05-21 17:36    来源:市人大     字号:    点击数:{{ pvCount }} 次

  (2012年4月26日三明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18年4月27日三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人大常委会自身建设,规范常委会组成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促进常委会组成人员更好地履行职责,依据宪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市人大常委会的实际,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四个服从”,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牢牢把握人大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的坚定信仰者和忠实实践者。

  第三条 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认真学习并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致力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熟悉人大工作的议事规则和议事程序,掌握行使职权所必备的知识,努力提高履行职责的素质和水平。

  第四条 遵守民主集中制原则,严格依法、依程序办事,集体决定问题,集体行使职权。

  第五条 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审慎负责地行使职权,通过法定程序,努力使党的主张成为全市人民的共同意志,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成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第六条 密切联系市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定期走访所联系的代表,注重调查研究,坚持求真务实,关注民生,了解民意,掌握民情,广泛听取并及时向常委会反映市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自觉向选举单位报告履职情况,接受选举单位、市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七条 按时出席常委会会议,无特殊情况不得请假。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通过常委会办公室向常委会主任书面请假。

  除因病并经书面请假获得批准外,一年内累计缺席常委会会议时间超过全年会期总天数一半以上的,或者有其他原因难以履行职责的,应当辞去常委会组成人员职务。

  出席每次常委会会议的情况由常委会办公室统计,在每期《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公布。

  第八条 对提交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议题,要认真做好审议准备。审议时要围绕会议议题,积极发表意见。

  必须参加对议案的表决,服从表决结果,并认真贯彻落实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和决定。

  第九条 依照规定参加常委会组织的视察、调研和执法检查等活动。提出的意见建议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参加活动时不直接处理问题,不插手具体案件,不为本单位本企业谋利益。

  第十条 在审议或参加视察、检查等履职活动时,如涉及到个人、本单位、本企业利害关系或者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务的,应主动申请回避。

  第十一条 参加常委会组织的学习培训、专题讲座等活动,按照常委会的安排参加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的工作,遵守有关工作规则和制度。

  组成人员还有担任其他职务的,应当安排好其他职务的工作,优先执行代表职务,服从常委会的工作安排。

  第十二条 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省、市委实施办法,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开拓创新、勇于担当,勤奋敬业、清正廉洁,保持良好的作风和形象。在外事活动中,应模范遵守外事纪律,维护国家尊严和利益。

  第十三条 严守国家机密。凡属规定不应公开的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传播。

  第十四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违反本守则的,由主任会议提出处理意见或者提请常委会作出决定。

  第十五条 本守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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