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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后离开现场是否构成逃逸的司法认定

2018-07-17 17:26    来源:市人大     字号:    点击数:{{ pvCount }} 次

  冯庆平 林 晶

  【基本案情】

  2017年7月8日上午8时许,在福建省清流县龙津镇严坊村某路段,被告人苏某驾驶轮式装载机(属于机动车)在路上铲土,苏某倒车时未查明车后情况,与停在装载机后面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摩托驾驶员陈某受伤、摩托车附载人员曾某被转载机碾压后死亡以及摩托车损害等后果。经清流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事故责任认定,苏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群众报警,苏某因为害怕离开现场躲避,后于当天傍晚18时许到清流县公安局投案自首。案发以后,苏某所在公司赔偿了被害人或其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裁判结果】

  清流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苏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且在事故发生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告人苏某具有自首、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等可从轻或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决定对其减轻处罚。苏某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同时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可以依法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等规定,依法判决苏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缓刑三年。

  一审宣判以后,苏某认罪服判,判决已经生效。

  【焦点评析】

  关于被告人苏某因为害怕离开现场躲避的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的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警。车辆驾驶人事故发生后具有救助伤者等义务。判断肇事人是否属于交通肇事逃逸,应当准确认定肇事人离开现场的目的,不仅看肇事人是否离开了事故现场,其关键在于肇事人是否同时具备“积极履行救助义务”和“立即投案”等行为特征。如果离开现场的目的不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是因为害怕受害人家属殴打或者因抢救被害人去医院等离开现场,而后立即投案的,则不属于逃逸。“离开现场”与“立即投案”两个行为必须具有连续性,经过一段时间再投案的属于“事后投案”,“立案投案”与“事后投案”的区分,应当根据投案路程、时间长短的各方面客观因素综合评判。在本案中,被告人苏某案发后因害怕离开现场躲避,没有报警,也未履行救助被害人的义务,其离开现场后没有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投案,而事故发生地距公安机关不遥远,直至当天下午18时许才向公安机关投案,距离案发时间已10余小时,不属于“立即投案”。因此,本案应当认定被告人苏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

  (责任编辑:丁 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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