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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在游乐场所受伤 未尽义务各方均应负责

2018-09-17 09:08    来源:市人大     字号:    点击数:{{ pvCount }} 次

  郭 婕  秦 榕

  【案情】

  2016年,吴某某(事发时未满二周岁)在阿姨温某某的携带下,到戴某某经营的游乐场所玩耍。期间,吴某某在游乐场内被奔跑的陈某某(事发时七周岁)撞倒在地。事发时,温某某不在现场上,陈某某的监护人亦不在场。吴某某受伤后,立即被送至医院,经诊断为左侧肱骨髁上骨折。后经两次司法鉴定,吴某某的伤情均构成一处十级伤残。因双方协商赔偿事宜未果,吴某某的父母将陈某某及其父母,以及游乐场经营者戴某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08953元。

  【审理】

  梅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吴某某的受伤系因陈某某行为所致,但因陈某某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父母陈某、罗某某系陈某某监护人,事发时疏于监护亦未在场,故陈某、罗某某应对陈某某造成的损害承担替代责任。游乐场所的工作人员对奔跑的陈某某未予制止,且没有留意玩耍的孩子有无监护人陪同,管理未到位,故经营者戴某某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吴某某的监护人离开场地时,没有叮嘱工作人员及其他有监护能力的人帮忙看护,亦疏于监护,故吴某某的监护人应对吴某某所受的损害承担相应责任。综上,根据本案各方的过错程度,判决:陈某某的监护人承担50%的责任即38649.7元;游乐场所经营人戴某某承担20%的责任,即15460元;其余损失由吴某某监护人自负。案件宣判后,陈某某父母不服,提出上诉。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随着生活条件和水平的提高,很多儿童游乐场所应运而生,受大广大未成年人及家长的青睐,尤其在节假日期间,更是人满为患。近年来,因孩子在游乐场受伤而发生的诉讼案件有上升趋势。孩子受伤的原因主要有场地设施不合格、孩子间打架碰撞等。本案中,吴某某就是在玩耍过程中因孩子间发生碰撞导致受伤。吴某某受伤时不满两周岁,还属于幼童,陈某某也仅七周岁,而他们的监护人事发时均不在场,且工作人员也没有对陈某某的奔跑行为及时阻止,最终造成了吴某某骨折落下伤残的严重后果。孩子的健康是无法用金钱来替换的,在此提醒广大家长们:一要带孩子去正规经营的游乐场所;二要选择适合孩子年龄的游乐场所;三要教会孩子规则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四要尽好监护职责,让孩子在自己视线范围内活动。此外,作为游乐场所的经营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在保证游乐设施安全性的同时,应切实加强对场所秩序的管理,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责任编辑:丁 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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