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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语录

2018-09-17 09:09    来源:市人大     字号:    点击数:{{ pvCount }} 次

  我国的地方立法在整体的法制图景中占据的地位似乎无足轻重,非但没有“架空”上位法,自身还处于被边缘化的尴尬境地。其通过对我国多地司法、行政人员的调查,将导致地方立法被弃用的机理大致归纳为以下三点:一是适用地域性和审级制度下的风险规避;二是地方立法制度功能缺失;三是传播成本及规划认知便宜化倾向。为了打破这一现状,促使地方性规定在实践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其建议需要从“两头用力”,即一方面加强立法的实用性,另一方面尽量减少甚至消除造成“上位法依赖”的因素。可以采取的具体措施包含以下几种:一是根据需求实施立法供给。相对务实的方法是建立起专业的立法信息收集渠道,比如通过企业、行业协会、社会组织来收集立法信息。二是强化规范的确定性,降低立法中原则性规定的比例。三是平衡“安全立法”和“有用立法”。在实践中清晰划定地方立法运行的自由空间,使地方立法机关在保证法规“安全”的前提下尽可能使其“有用”。四是通过降低立法的篇幅和出台有针对性的法规适用指南降低立法的传播与学习成本。

  清华大学法学院博士后研究人员俞祺在《法学家》2017年第6期刊文,阐述地方立法适用中的上位法依赖与实用性考量。

  近些年来,我国刑事立法呈现出典型的犯罪化立法趋势,我国刑法中的罪名已由1979年刑法时的129个增加到如今的468个。我国刑事立法上罪名数量剧增,当然是对社会发展过程中不断出现新的法益侵害行为的立法回应,但是,与此同时应注意严守刑事立法的犯罪化边界。对于一些因为社会管理低下导致的社会乱象,不加区分地将其纳入刑法的调控范围并不符合刑法理性,这不仅不具有法益保护的必要性和真实性,而且也不具有法益保护的重要性,应当引起立法者警惕。其建议:在强调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当下,立法者必须慎重思考犯罪化的边界是什么,重视刑事立法实证,并自觉遵循刑法与其他法律之间的内在规律,前者要求刑法只可以把具有法益保护的重要性、真实性的行为纳入犯罪,后者则要求刑法正确处理其与行政法等法律之间的关系,保持刑法自身的保守性、补充性与经济性,把具有法益保护的必要性的行为纳入犯罪圈,以免造成刑法的不当扩展。

  南京师范大学法治现代化研究院法治战略研究所副所长、教授姜涛在《检察日报》刊文认为,要严守刑事立法犯罪化边界。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开启了中国法治的新时代,一个“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时代。首先,全面依法治国的任务,具体包括:一是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实施;二是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三是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四是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五是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六是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过程中,必须将全面依法治国置于“四个全面”之中,来全面协同推进,特别要注重处理好以下几个关系:一是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二是法治与改革;三是法治与效率;四是法治与德治。

  国家行政学院法学教研部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胡建淼阐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任务措施和要处理好的几个关系。

  (摘自《人民政坛》)

  (责任编辑:邱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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