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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采伐香樟三株 六旬老人获刑两年

2018-11-15 15:03    来源:市人大     字号:    点击数:{{ pvCount }} 次

  刘娇佑

  【案情】

  吴某先系大田县梅山镇西书村村民,2017年11月,吴某先携带柴刀等工具邀他人一同到某山场劈除杂草。在清理山场过程中,其用柴刀将该山场内的三株野生香樟砍伐,并直接放置在山场脱水。后经林业部门技术鉴定,吴某先砍伐的香樟系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立木材积为0.5174立方米。2018年1月,犯罪嫌疑人吴某先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公安机关扣押了涉案的香樟木料。2018年6月,吴某先与大田县梅山镇西书村民委员会签订一份《生态修复补偿协议书》,承诺在该山场补种林木面积1亩,并缴纳补种复绿保证金1000元。

  【审理】

  大田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先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采伐国家二级保护植物香樟三株,立木材积为0.5174立方米,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鉴于被告人吴某先具有自首情节,与大田县梅山镇西书村民委员会达成补种复绿协议,并缴纳补种复绿保证金等情节,且涉案赃物被公安机关全部查获,结合社区矫正意见,可对被告人予以减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遂依法判决被告人吴某先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3000元。

  【评析】

  香樟可提制樟脑和提取樟油,能驱蚊蝇,木材坚硬美观,宜制家具,被列为国家二级保护植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补种复绿”建立完善生态修复司法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规定,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每1立方米补种1-5亩,被告人吴某先采伐林木的立木材积为0.5174立方米,补种面积按1亩计算。该案中,被告人实施了采伐行为且采伐的数量为二株以上,属于情节严重,鉴于其有自首和补种复绿等法定减轻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结合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被告人的行为不仅造成生态资源的不可逆破坏,更是触犯刑法。大家切莫贪图一时之利,以身试法,给自己带来牢狱之灾。

  (责任编辑:丁 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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