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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语录

2018-11-15 15:04    来源:市人大     字号:    点击数:{{ pvCount }} 次

  立法协商作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形式,是贯彻党的群众路线的具体体现,是民主立法的客观要求,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实践的重要内容。在我国,立法协商是指立法机关在立法活动中,与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专家学者及广大人民群众等广泛进行的沟通、对话、协商、辩论、征求意见及评估反馈等活动,目的在于实现科学立法和民主立法。立法协商以立法机关为主导,充分反映人民群众的愿望和要求。就立法协商的内容而言,一般是对列入立法规划但未正式通过的有关法律法规草案,特别是对法律法规草案中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及国计民生的问题进行协商、论证。在立法协商的过程中,要特别关注重点领域的立法,尤其是要围绕涉及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基本权利的事项开展协商,使立法得到人民群众的真心拥护和支持。目前立法协商已经积累了不少经验和做法,要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进一步推进立法协商。一是继续加强党对立法协商工作的领导。二是始终坚持人民当家作主。三是尊重立法协商参与者的各项基本权利。

  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戴激涛认为,要在立法中践行群众路线。

 

  《食品安全法》第6、7、8条的规定在对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实践的深刻认识的基础上,将地方政府的责任分为组织协调、应急处置、评议考核和建设性保障四个方面。其中,组织协调责任,即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应急处置责任,即地方政府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监督考评责任,侧重于事后对职能部门的工作评价,通过目标考核机制、综合评估机制、信用考核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来推动安全责任的实现;建设性保障责任,即地方政府应当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规划的义务、经费保障的义务和能力建设的义务。为了保障地方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管中责任的良性发挥,必须考虑一系列相关的因素,避免异化现象的发生:首先,发挥代议机关对地方政府的民主监督作用;其次,处理好专业监管与综合管理的冲突;第三,消解地方保护主义的消极影响。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警体战训学院讲师史全增在《财经法学》2017年第5期刊文论我国地方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管中的责任。

 

  房产关乎大多数群众的重大利益,交易当中的不诚信行为属于重大失信行为,同时也是违法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卖房耍赖者大多是丢了诚信又赔钱,既要继续履行合同配合买房者过户,又要按照约定赔偿违约金。让卖房耍赖者继续履行合同、赔偿违约金,就是让为违约者在经济上得不偿失。要让卖房耍赖者感受到不诚信给自己带来的伤害,就必须让其在个人征信上追悔莫及,让不诚信者在贷款、开公司、求职等系列经济活动中受到限制。此外,行政监管部门要强化对房产中介的监管。房产中介不能为了赚取佣金,隐瞒相关客观信息,导致房产交易遭遇不可抗力因素,否则,房产中介应该赔偿交易不能造成的损失,并且要接受行政处罚。

  《人民法院报》评论员淇御在2017年9月11日《人民法院报》撰文认为,要让卖房耍赖者付出诚信代价。

  (摘自《人民政坛》)

  (责任编辑:邱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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