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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掘古文化遗址 生财不成反受罚

2019-01-03 08:11    来源:市人大     字号:    点击数:{{ pvCount }} 次

盗掘古文化遗址 生财不成反受罚

包华斌

  【案情】

  2016年春节后,被告人肖某某因手头拮据,于是与被告人詹某某联系,决定合伙盗掘古瓷进行变卖。3月某日,二人准备好铁耙、铁镐等盗掘工具,骑摩托车来到三元区中村乡回瑶窑址,在挖掘寻找古瓷时,被当地村民孙某某发现并警告,见肖某某、詹某某不予理睬,孙某某随即向村主任、村文物协管员林某某报告,林某某与村民们合力将二人控制并交给当地派出所。后经福建省文物鉴定中心鉴定,2名被告人共盗挖一般文物宋代青白釉碗和青白釉碟共计16件。经三明市文物管理办公室现场勘查认定,被盗掘的窑址位于中村窑遗址核心区,是国务院核定的第七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盗掘面积达40多平方米,深1米多,历史风貌遭受严重破坏。

  【审理】

  三元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肖某某、詹某某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古文化遗址,侵犯了国家的文物管理制度和国家对古文化遗址的所有权,其行为已构成盗掘古文化遗址罪。根据2名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28条、第25条、第67条、第61条、第52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肖某某、詹某某犯盗掘古文化遗址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万元,2名被告人表示服判息诉。

  【评析】

  此案为三明市首起盗掘古文化遗址罪案件,具有一定的警示教育意义。受当前流行小说、影视作品的影响,部分群众对盗墓、贩卖文物的认识存在一定偏差,并没有将其与犯罪行为联系在一起。但是古墓葬、古文化遗址作为人类活动的历史遗存,是前人留下的珍贵宝藏,不可再生,无法复制。我们不仅要加大对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力度,也要加大法律宣传,提高群众的法律意识和警惕心理,不轻易犯下悔恨之罪,更不给盗掘者以可乘之机,守护好珍贵的历史文化遗产。

  (责任编辑:丁 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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