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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语录

2019-01-03 08:14    来源:市人大     字号:    点击数:{{ pvCount }} 次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首先必须充分认识深化依法治国实践的时代意义。其次必须深刻理解深化依法治国实践的总体思路,坚持党的领导为根本保证,完善全面依法治国领导体制;坚持把全面贯彻实施宪法作为首要任务,切实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坚持以良法善治为基本取向,加快法治中国建设步伐;坚持把抓住“关键少数”作为重要方法,发挥党员、干部的模范带头作用。第三,必须准确把握深化依法治国实践的重点任务,努力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提高立法质量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加大全民普法力度,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

  中央政法委秘书长汪永清在《人民日报》阐述,要深化依法治国实践。

  在建设法治政府过程中,要注意如下几点:首先要坚持党的领导是法治政府建设的核心和根本。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严格贯彻《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责任,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保证《纲要》部署的各项任务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其次要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为此,一要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二要持续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三要加快推进行政组织和行政职能的规范化、法定化。第三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为此,一要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二要大力推进行政执法法规化、信息化建设;三要明确党政主要负责人是建设法治政府的第一责任人。最后,要发挥督察考核的指挥棒效应。为此,既要不断完善督察法治政府建设的长效机制,又要建立健全考核法治政府建设的有效举措。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党组书记、副主任袁曙宏在《人民日报》刊文认为,党的十九大报告对“建设法治政府,推进依法行政,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作出重要部署,吹响了建设法治政府的冲锋号,开启建设法治政府的新征程。

  在国家法制统一的框架中,必须对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加以限制,该目的在法理上也具有正当性。但是,在所采取的手段上,与目的之间存在着关联性的欠缺,若不作一些补救性的对策,如立法解释、强化人大立法主导性,甚至“合宪性审查工作”的推进等,国家法制统一的立法目的恐怕难以实现。扩大地方立法权是不可逆转的趋势。可以相信,地方立法权在未来必然将扩大到县(区)人大和政府,从而终结“红头文件”治国的历史。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章剑生在《浙江社会科学》2017年第12期上刊文《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限制条款”及其妥当性》认为,《立法法》修改在确定维护国家统一立法目的的前提下,赋予了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顺应了地方经济与社会发展的要求。

  作为全球公认的“阳光法案”、反腐利器的公职人员财产申报被认为是廉政制度的一项基础性工程,在不断完善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的基础上,推进国家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的立法是保证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的重要措施。其认为现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存在如下六个方面问题:一是缺乏立法支持;二是申报主体不完整;三是申报内容不全面;四是核查、公示等环节不完善;五是财产申报部门独立性和权威性不足;六是配套制度不健全。对此,其提出如下五点建议:一要推动公职人员财产申报的立法;二要扩大公职人员财产申报范围;三要公开财产申报信息;四要成立专门财产申报机构;五要完善配套制度。

  中纪委驻安监总局纪检组副局级纪律监察员刘晓晓在《中国党政干部论坛》撰文认为,要推进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立法。

  (摘自《人民政坛》)

  (责任编辑:邱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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