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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利违约失诚信 双赔定金护公平

2019-05-15 08:40    来源:市人大     字号:    点击数:{{ pvCount }} 次

潘 昕

  【案情】

  2018年夏,原告骆某意欲在永安市洪田镇收购优质柑桔,贩卖至江西地区,经中介黄某(第三人)介绍,向洪田镇当地马某等果农订购柑桔,三方于2018年8月签订了一份《订购柑桔合同》。合同约定:骆某向马某购买柑桔(6公分以上统果)约数量为3-4万市斤,订购价格为每市斤1.75元,采果费由骆某负责;采果时间为从农历2018年10月1日起至2018年11月1日止采完,如成熟度不够时间可延期;骆某预付定金1万元,如有违约,应按合同定金赔偿二倍等内容。合同签订后,骆某依约向马某支付了定金。但到采果时,恰逢柑桔收购行情上涨,马某自行向中介退回定金,拒绝履行合同。骆某诉请要求解除合同并双倍返还定金。马某则辩称,签订合同时明确写的马某才是买方,买卖双方地位写错导致合同无效,且其已经向中介退回定金了,应驳回骆某诉请。

  【审理】

  永安法院经审理认为,骆某从事柑桔收购生意,经中介黄某介绍与果农马某签订《订购柑桔合同》。虽然买卖双方签名的位置因笔误书写错位,但合同中关于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约定明确,意思表达真实,且骆某于合同签订的次日便通过中介向马某支付了1万元定金款。合同不存在法定无效情形,应为有效合同,且在马某接受定金后已处于实际履行状态。马某应在柑桔成熟时,积极配合骆某采果。但因柑桔收购行情上涨,马某在未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自行向中介退回定金,并拒绝按合同约定收购价格提供柑桔,属于单方违约行为。现买卖双方当庭均表态合同已经无法继续履行,同意解除。故骆某提出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如前述,本案系因卖方马某的单方违约行为导致合同解除,客观上将造成守约方骆某为履行合同所产生的损失,在涉案合同中明确有定金条款的情况下,骆某要求适用定金罚则双倍返还定金的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经查明,马某自行退回的1万元定金现仍在黄某处,故该1万元应由黄某负责返还。最终判令解除涉案合同,马某应返还骆某定金2万元(其中1万元由黄某负责返还)。宣判后,双方均表示服判,该案现已生效。

  【评析】

  诚实信用原则是我国民事活动中最基本的原则,在民法体系中亦被称为“帝王条款”。依此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善意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当前,我国经济社会飞速发展,然诚信建设的任务依然艰巨,特别是在农村地区仍未建立基本的契约精神。本案正是如此,在买卖双方签订《订购柑桔合同》后,遇上柑桔市场价格飞涨,每市斤上涨了6角多钱(收益差2万有余),面对大额经济利益,包括本案马某在内的三户果农(系列案件),不是选择与收购商积极协商,而是漫天开价在对方仍积极协商但尚未谈妥时(骆某已同意每市斤增加3.5角钱收购),就自行向中介退回定金,拒绝沟通协商。在骆某起诉之后,仍未有悔意,还以一些模糊的合同概念(无效)和虚假事实陈述(一度拒绝承认收到定金)来做最后的诡辩。虽然,客观上因柑桔收购价格飞涨,在法院判决双倍返还定金的情况下这几户果农最终仍有“获利”,但是,所有当地的中介及长期合作的收购商均表示明年不再与这三户果农合作,他们将很有可能面临柑桔滞销无处可卖的结果,这隐形的巨额违约成本是他们未曾预料的!考虑到案件可能对当地投资环境和社会风气的影响,永安法院小陶法庭决定在巡回审判时对该案进行公开宣判。宣判后,乡镇干部及百姓均表示上了一堂以“逐利与守信”为主题,现实生动的法制教育课,深刻领会了信守合约的意义。此举促进当地民众形成学法、懂法、敬法、畏法的风气,具有良好的社会示范效果与宣传教育意义。

  (责任编辑:丁 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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