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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华斌
【案情】
2017年1月,被告人郭某与罪犯王某(另案处理)共谋运输假冒注册商标的伪劣香烟贩卖牟利,二人商定,由王某提供货运车辆,郭某安排人员林某负责押车,再由王某通过物流发往上海等地。几日后,林某分两次从漳州市云霄县运输假冒注册商标的伪劣香烟至三明市,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经统计,被告人郭某非法从事运输假烟数额为118.147万元,被告人林某非法从事运输假烟数额为72.33万元。
【审理】
三元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伙同他人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明知他人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而雇佣他人非法从事运输烟草专卖品活动,被告人郭某非法经营数额共计118.147万元,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林某伙同他人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明知他人非法从事运输烟草专卖品活动,仍帮助他人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非法经营数额共计72.33万元,情节特别严重;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郭某在非法从事烟草运输活动的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林某在非法从事烟草运输活动的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根据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5条、第25条、第26条、第27条、第61条、第64条、第67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3条、第4条、第5条、第9条规定,判决被告人郭某、林某犯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二年十个月,分别并处罚金15万元、6万元。二被告人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市中级法院经审理维持原判决。
【评析】
当前,烟草行业中仍存在不法分子非法经营卷烟的现象,不法分子暗地里从事违法卷烟经营活动,并形成网络,严重冲击了正常的卷烟市场秩序。本案二被告人伙同他人帮助他人运输、邮寄伪劣卷烟,已扰乱正常卷烟市场经营秩序并侵犯了国家的烟草专卖制度,其运输行为应认定为非法经营既遂,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
(责任编辑:丁 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