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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秋香
【案情】
2013年3月24日晚22时许,肖某、张某、连某等人在大田县某KTV楼下准备驾车回家时,因黄某(另案处理)驾车将KTV停车场过道堵住,张某、连某与龚某、黄某等5人发生冲突。龚某、黄某等人持棒球棍、砍刀殴打张某、连某等人,后郑某、陈某等七人(均已被判决)得知情况后也赶到现场,双方发生互殴,造成连某、陈某等人受伤。案发后,经大田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陈某征伤情为轻伤一级,连某伤情为轻微伤。2019年3月15日龚某在永安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审理】
大田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龚某伙同他人,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鉴于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予以从轻处罚,但龚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系累犯,有前科劣迹具有从重处罚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依法判决被告人龚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
【评析】
龚某曾因故意犯罪,先后三次被判处刑罚,谁知出狱后又寻衅滋事,对于累犯,必须根据一定的标准从重处罚。即无论具备一般累犯的构成条件者,还是具备特别累犯的构成条件者,都必须对其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相对较重的刑罚,即适用较重的刑种或较长的刑期,且不适用缓刑,这是刑法第74条明确规定的;另外,对累犯不得假释,这是刑法第81条第2款规定的。因为缓刑和假释的适用,都要求以犯罪人不致再危害社会为条件,而累犯则属于屡教不改,具有较大人身危险性的人。对累犯适用缓刑和假释,不利于对累犯的教育、改造,起不到预防犯罪的刑罚目的,更不能保证社会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