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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宣誓制度的贯彻落实与健全完善

2019-11-22 09:26    来源:市人大     字号:    点击数:{{ pvCount }} 次

赖 伟

  认真贯彻落实宪法宣誓制度,就是要通过组织安排好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前进行庄严肃穆的宪法宣誓活动,更好地弘扬宪法精神,展现宪法尊严,彰显宪法权威。就宪法宣誓制度的贯彻落实与健全完善,笔者认为主要抓好以下几点:

  一、培养好国家工作人员的的宪法意识

  首先应该把学习贯彻宪法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要把学习宣传宪法纳入普法教育的规划之中,把学习宪法作为每一位国家工作人员学习的必修课,把学习宪法成为各级党校、行政学院的重要培训内容。其次,培养国家工作人员的宪法意识。要使宪法宣誓制度在实践中起到实质性的作用,就要先培养国家工作人员对宪法宣誓制度的认同,然后才会产生信仰。这种信仰的培养不能只是通过简单的形式上的上课学习、宣传告知等,必须将学习宪法精神和相关的工作实践相结合。如,先从维护宪法的权威、改变权力大于法律、官员权力第一的错误思想等着手。培养国家工作人员的宪法意识是建立宪法宣誓制度重要的组成部分,然后逐步传播感染广大人民群众树立宪法意识,只有内心遵从宪法,宪法宣誓制度才能长久保持、真正维续,宪法意识才能成为整个国家的坚定信仰。

  二、宪法宣誓主体范围的适当扩大

  宪法规定的宪法宣誓主体范围为各级人大及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国家工作人员之所以要进行宪法宣誓是因为其公职人员的身份,通过宣誓让其铭记自己的身份和权力来源于人民、来源于宪法和法律。而人大代表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代表参加人大会议、参加审议议案、依法提出质询案与罢免案、参加各项选举和表决、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等权利。在性质上,人大代表履行其代表职务与行政机关公务员职务、审判机关审判员的职务等是相同的,其身份和国家工作人员一样都属于国家公职,因此,建议下一步考虑扩大向宪法宣誓的主体范围,将人大代表也纳入宪法宣誓的主体范围。

  三、建立完善的宪法宣誓监督体系

  一是设立宪法宣誓监督委员会或工作小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宪法宣誓活动,可在人大常委会之下设立由相关人员组成的宪法宣誓监督委员会;各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宪法宣誓活动,可由组织、纪检监察、人社等部门抽调人员成立宪法宣誓监督工作小组,专门负责对国家工作人员在宣誓过程中的行为进行监督。在宣誓过程中,宪法宣誓监督委员会、宪法宣誓工作小组可指定专门的工作人员进行监督,将整个宣誓过程记录下来,并通过当地广电媒体或网络媒体的直播、录播等形式公布于众。二是确保对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的全覆盖。在实际工作中,可能存在只组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各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领导干部进行宪法宣誓,对政府、监察委任命的一般干部,法院、检察院任命的书记员、一般干警等却未开展宪法宣誓活动的情况。在我国体制内,国家工作人员的任命必然要通过组织部门的考核或备案。为确保宪法宣誓制度的全覆盖,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应该要向组织部门进行通报、备案,由组织、纪检监察、人社等部门抽调人员成立宪法宣誓监督工作小组到任命机关进行宪法宣誓活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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