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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立法规划、计划编制的思考

2020-02-06 15:35    来源:市人大     字号:    点击数:{{ pvCount }} 次

张 铃

  编制地方人大立法规划、计划对推进地方人大立法工作有序开展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是发挥立法引领和推动作用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笔者结合目前我市制定实体性地方性法规及编制、调整五年立法规划的实践,建议在立法计划、规划编制过程中,着重考虑以下问题:

  一要建立健全相关机制。一是建立立法建议公开征集制度,通过媒体、报纸、人大网站、微信公众号等设立征集平台,向社会广泛征求立法项目。在此过程中,还可以创新征集渠道和方式。如我市在五年规划编制过程中,在原有征集项目的基础上,借助“两会”平台,向代表和委员深度征集和勾选立法建议项目,取得良好效果。二是建立立法项目论证评估机制,对征集的立法建议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充分调研论证和评估,从而科学选定立法项目。三是建立立法项目库动态管理机制。根据市委决策部署、改革发展需要以及重要法律出台情况,适时调整立法工作规划、计划,适时启动立改废工作,加强立法项目库的动态管理。

  二要注重规划编制原则。一是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围绕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心,服务统筹城乡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主动适应我市经济、社会、文化、生态文明建设及行政体制改革需求,着力通过立法推动市委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为推进依法治市、法治三明提供法制保障。二是坚持民生为先、呼应要求。注重加强社会领域及生态环境领域立法,重点考虑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社会关注而又急需项目,通过立法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社会治理创新。如将饮用水源保护、园林绿化管理、停车场管理、环城山体保护等纳入规划。三是坚持法制统一、统筹兼顾。坚持依法立法,按照地方立法权限和职能定位,处理好地方性法规与国家立法及行政规章之间的关系,确保地方立法不越权、不抵触、不重复。对接上位法及省立法规划,统筹安排我市立法规划项目,增强规划的科学性,有效发挥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的各自优势和整体功能。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餐厨垃圾管理均先由政府出台规章,适时再上升为地方性法规。四是坚持地方特色、突出可行。坚持突出特色、可操作、重实效的立法原则,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新思想新理念,继续推进与文明城市创建有关的立法,为巩固和深化我市文明城市、卫生城市创建成果,提升全社会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提供法制保障。如将公共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居家养老条例纳入规划。

  三要合理编排立法顺序。要遵循立法自身的活动规律,把握立法节奏,区分轻重缓急,科学合理编排立法规划项目的先后顺序。要深入了解本地的实际情况,抓住本地急需解决的问题,科学分析立法需求,有针对性地选择需要优先立法的事项,在排序上先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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