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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许可对市十二届人大代表朱国生依法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2012-11-02 09:43        字号:    点击数:{{ pvCount }} 次

 

 2012620日在三明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

三明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廖小华

 


各位组成人员:

   我受主任会议委托,就主任会议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许可对市十二届人大代表朱国生依法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决定(草案)》作如下说明:

根据三明市人民检察院明检〔201219号《关于提请许可对犯罪嫌疑人朱国生作取保候审的报告》,犯罪嫌疑人朱国生于2012111835分许,驾驶粤ZJ112澳号小型轿车从南平市延平区夏道镇沿水夏线往南平市延平区城区方向行驶,行至水夏线第(114096)号电杆路段时,与对向被害人黄金龙驾驶的闽HV5901号二轮摩托车在路左相碰刮,造成黄金龙当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黄金龙系交通事故中造成颅脑损伤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犯罪嫌疑人朱国生承担本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黄金龙承担本事故的次要责任。犯罪嫌疑人朱国生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涉嫌交通肇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三十二条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经主任会议研究,提请常委会本次会议决定,许可南平市人民检察院对市十二届人大代表朱国生依法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以上说明及决定(草案)当否,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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