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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许可对市十二届人大代表朱国生依法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决定

2012-11-02 09:41        字号:    点击数:{{ pvCount }} 次

 

2012621日三明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三明市人民检察院明检〔201219号《关于提请许可对犯罪嫌疑人朱国生作取保候审的报告》,市十二届人大代表朱国生涉嫌交通肇事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三十二条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三明市人大常委会决定:许可南平市人民检察院对市十二届人大代表朱国生依法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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