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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姚丽青代理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职务的决定

2017-06-29 10:02        字号:    点击数:{{ pvCount }} 次

2017628日三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四条第九项的规定和三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的提请,三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定: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姚丽青代理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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