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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28日三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和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因工作需要,三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决定:接受黄金伙辞去三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请求,报三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备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条的规定,鉴于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必须是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自本决定通过之日起,黄金伙的三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委员职务相应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