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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29日三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四条第九项的规定和三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的提请,三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三明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陈瑜代理三明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并报福建省人民检察院和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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