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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院生态司法保护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

2020-07-13 16:37    来源:市人大     字号:    点击数:{{ pvCount }} 次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20年工作要点和监督工作计划安排,57日至9日,市人大常委会组织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人大代表,在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刘万年的带领下,就我市法院生态司法保护工作情况开展调研。调研组赴将乐、尤溪县进行实地调研,听取县法院及相关单位工作情况汇报和意见建议,实地察看了将乐县常口村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示范基地、生态司法服务窗口和尤溪县九阜山生态司法教育实践基地、生态审判巡回办案点、生态司法科普教育展览馆等。在听取市、县两级法院工作汇报的基础上,召开了由市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水利局、林业局等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座谈会,较为全面深入地了解全市法院生态司法保护工作情况。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主要工作及成效

近年来,全市各级法院认真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紧紧围绕推进三明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切实履行生态司法保护职责,在审理生态环境案件、探索生态司法修复机制和模式、创建生态司法品牌等方面做了大量积极有效的工作,为推进三明生态文明建设、打造“中国绿都最氧三明”绿色品牌提供了有力的司法服务保障。

(一)生态司法保护功能有效发挥。一是加大审判工作力度。严厉打击涉林、危害动物物种、涉矿和污染环境等犯罪,妥善审理化解一批涉林、涉矿、涉水纠纷案件。2017年至今年5月,全市法院共审理各类生态环境案件2130件,审结1986件,审结率达93.24%,保障了林改成果,保护了林业、矿产和土地资源,推动了环境污染的整治。同时,开展生态纠纷联动化解工作。建立了县、乡、村三级涉生态环境纠纷化解网络、人民调解室、“无讼林区”,推进生态纠纷源头治理,实现矛盾化解关口前移。二是推进公益诉讼审判工作。我市率先出台《关于深入推进公益诉讼工作发展的实施意见》后,市法院加大推进力度,并积极与检察院、林业等部门联合建立生态资源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审判模式。2017年以来,共受理公益诉讼案件23件(其中由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2件),审结21件,审结率达91.3%。永安法院审理的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入选2017-2018年度福建法院十大生态环境审判典型案例。三是创设生态司法实践基地。全市12家法院均设立了生态环境司法实践基地,助推延伸司法服务功能。市法院和将乐法院在将乐县常口村联合设立生态司法助绿乡村振兴示范基地,发挥司法职能,为美丽乡村建设提供司法支持。尤溪法院结合当地环境资源保护的需要,先后建立九阜山、闽湖、梅仙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基地和巡回办案点,定期向群众提供法律咨询、预约立案、普法宣传等法律服务。

(二)生态司法保护机制不断完善。一是完善生态环境专门化审判机制。2017年各级法院将原来的林业审判庭全部更名为生态环境审判庭,实现全市法院生态环境司法“五统一”,即统一机构名称;统一受案范围;统一案件审理程序和“四合一”审判模式;统一公益诉讼审判标准和尺度;统一法律文书制作格式。目前,全市两级法院组建了13个生态审判团队,共有员额法官36名,审判辅助人员35名。二是逐步健全生态修复机制。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发挥司法能动性,积极推动林地“复绿补种”,并将生态修复范围延伸至矿区、水域、景区等领域,进一步强化“林、水、矿、土”等环境资源的保护和修复,三年来共计责令涉林刑事被告人补种、管护林木面积4772.54亩,收缴被告人生态修复资金276.91万元,管护河段100余公里,督促矿山整治1座。三是建立生态司法“一院一品”服务品牌创建工作机制。积极探索和提升生态环境保护的司法服务和保障水平,把以服务生态建设为重点的创建工作纳入年度责任目标,与审判工作同检查、同考核,打造出生态司法保护“三明样板”、生态司法“五员”工作法等亮点工作模式,首创“护河令”“护鸟令”“生态环境修复失信令”被《人民法院报》、《法制日报》等媒体相继报道,取得良好社会效果。

(三)初步建立生态司法保护立体防线。一是强化协作联动。全市法院在做好内部各职能部门协调联动的同时,通过搭建信息交换平台、召开联席会议、建立工作衔接机制等方式,加强与检察、公安、林业、自然资源等部门的沟通联系,推动建立证据提取、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相关制度,初步形成打击违法犯罪与保护生态环境的工作合力。市法院与市河长制办公室共同设立全国首个流域司法数助治理云平台——水执法与云司法数助治理中心,强化了全市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工作。二是加强区域协同治理。主动融入闽东北、闽西南协同发展区建设,市法院与福州、莆田、南平、宁德法院建立生态司法保护协作机制,为闽江、敖江流域跨区划联动治理提供司法保障,涉流域生态环境案件的审判质量和效率得到提升。三元法院与翔安、晋江、龙海、永定法院建立生态审判协同创新基地,建立了生态案件协同审理、协作联动对接等制度。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生态司法保护宣传不够全面。一是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宣传不够到位。法院虽然通过警示教育宣传栏、巡回审判、判后答疑等方式开展宣教,但对生态司法保护具体范围、法定界线等内容的宣传还不够到位,对于哪些属于破坏自然资源犯罪的行为以及定罪标准、量刑情节、数额标准还宣传不够。二是未能充分利用联席会议平台开展生态司法宣传教育。与行政执法部门联合开展法律宣传活动没有做到常态化,对生态环保知识普及率不够高,如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类、如何划分以及水污染界定标准等宣传教育形式单一,受教育面不广。

(二)生态司法保护工作措施落实不够到位。虽然生态司法保护工作得到了有力的推进,但在有些环节上措施还未能得到较好的落实,主要有:一是相关工作落实不够规范。实行生态环境资源民事、行政、刑事案件“三合一”审判过程中,在适用法律、调查取证、证据认定、统一裁判等方面还不够规范。二是生态修复机制不够健全。虽然生态修复范围有所拓展,但多样化、系统化、专业化不够。生态修复的种类和生态修复形式仍处在探索实践中,更多的只是采用补植复绿、增殖放流等原态修复方式。三是生态修复案件执行督促工作薄弱。机制不够完善,监管难,修复过程中有关监督保障、检查验收、评估回访、风险防范等配套机制尚未建立,执行的效果不明显。

(三)生态司法与行政执法衔接工作推进不够有力。一是态司法与行政执法的衔接机制不够有效。比如行政案件与刑事案件在立案标准、证据认定等方面不尽相同,行政执法人员欠缺收集、固定刑事犯罪证据的手段和能力,有的调查取证存在瑕疵,有的证据没有及时固定,导致一些定罪量刑的关键证据被转移、隐匿、销毁或自然灭失,当案件移送至法院时,由于错过最佳取证时间无法补充取证,导致量刑证据不足。二是法院推进解决联动衔接问题的主动性不够。对现有的工作衔接机制和措施的落实,沟通联系,协调解决不够有力。尤其是因生态环境损害鉴定、督促生态修复等方面职责不够清晰,导致法院与行政执法部门在案件审理、生态修复执行、社区矫正等方面未能形成有效的联动衔接。三是法院协调解决涉林刑事案件技术鉴定问题的力度不够。目前,我市涉林刑事案件的技术鉴定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委托“闽林”第三方中介机构对受损情况进行专业技术鉴定,但鉴定周期长、费用高、鉴定机构不愿鉴定或无法鉴定等情况较突出,影响案件审判效率;第二种是聘请林业主管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鉴定,但由于鉴定人员身份不统一,缺乏相应的鉴定资质,所出具的鉴定意见备受质疑,导致重新再由机构进行鉴定。法院参与协调解决这一问题不够有力有效。

(四)生态审判专业化水平仍需进一步提高。目前全市法院生态环境审判队伍总体专业化程度不够高,离人民群众对生态司法保护的期待还有差距。在人员配备、法官的理论素养、司法经验和生态环境保护专业知识等方面仍存在短板,缺少具有较高法学理论和实务经验的专家型生态环境审判人员,队伍能力建设还需进一步加强。

三、意见和建议

(一)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一是强化生态文明理念。真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强化政治担当和行动自觉,有效履行生态司法保护的政治责任和法律责任。二是建立常态化宣传机制。利用各种传播媒介以及联席会议等工作平台开展相关法律法规和典型案例的宣传,及时总结和推广生态司法保护示范基地工作经验做法,通过庭审观摩、巡回审判、以案说法等方式,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公众旁听庭审,教育引导公众关注生态环境问题,增强生态文明意识和生态法治意识,提高群众保护生态环境的自觉性。三是深化生态司法“一院一品”品牌创建工作。赋予新时代生态审判工作新的元素和内涵,打造生态司法“三明样板”升级版。

(二)进一步提升工作水平。一是规范实行生态环境案件“三合一”审理模式。整合刑事、民事、行政审判资源,加强业务指导,规范审判程序,统一裁判尺度,保障生态环境资源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二是认真履行审判职能。坚持严厉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的犯罪行为,特别要加强对社会关注度高、群众反映强烈的典型案件的审理。妥善审理化解生态民事纠纷,监督支持生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三是完善生态修复机制。坚持惩罚与修复并重的恢复性司法理念,大力推进生态修复的多样化、系统化和专业化。将生态修复的种类由林木扩展至动物、重点保护植物,探索代偿修复、异地修复、异类修复等多种形式,实现多层修复、立体保护。四是建立健全生态修复执行督促机制建立监督保障、检查验收、评估回访、风险防范等配套机制,明确相关适用范围、启动方式、执行督促等内容,实时跟踪环境修复进度,主动督促义务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环境修复义务。

(三)进一步加强协作联动。一是健全联动衔接机制。主动加强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和生态环境资源保护行政执法机关的和工作衔接,积极推进信息平台建设,重点突破数据兼容、信息共享等方面的障碍,进一步健全联席会议、信息交流、线索移送、案件通报、个案会商等常态化的工作机制,形成生态司法保护合力。二是充分运用司法建议。对生态审判中发现的监管漏洞、执法不规范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督促行政机关进行整改,形成标本兼治、抓源治本的环境资源治理新格局。三是推动完善顶层设计。法院要联合各相关部门共同呼吁,推动省级层面加快生态环境损害鉴定机构建设,规范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方法、程序和管理,尽快从制度层面突破生态环境损害鉴定难、周期长、费用高的问题。

(四)进一步增强司法能力。一是深化司法责任制配套改革。建立健全及时有效的员额人员动态调整机制,完善聘用制法官助理以及书记员招录管理机制,优化审判资源配置。二是加强审判队伍建设。强化生态环境资源相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教育培训和岗位实战练兵,培养一批办理生态环境资源案件的行家里手,不断提升生态司法保护工作规范化、专业化水平。三是重视发挥专家在生态司法保护中的作用。通过组建生态司法保护专家库、吸收专家充实人民陪审员队伍等方式,在审理重大疑难案件、研究专业问题时充分听取专家意见,提升司法能力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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