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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市特殊教育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

2021-07-06 10:05    来源:市人大     字号:    点击数:{{ pvCount }} 次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21年监督工作安排,5月26日至28日,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余建地带领由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人大代表组成的调研组对我市特殊教育工作情况开展调研。调研组听取了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市特殊教育学校情况汇报,深入市区、尤溪、大田实地查看了市、县特殊教育学校、三明十中特教班和相关康复教育机构,并听取了县政府及县直有关部门汇报,详细询问了解有关情况。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主要工作和成效

  多年来,市委、市政府和各级教育部门牢记习近平总书记“三心育人”嘱托,加强统筹领导,落实政府责任,深化教育改革,特殊教育事业取得较好成效。全市视力、听力、智力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率达到99.5%。市特殊教育学校获第一届“全国文明校园”荣誉称号。

  (一)办学体系逐步完善。市、县两级特殊教育学校(班)实施分级分类办学,市特殊教育学校承担视障、听障、智障、自闭症残疾儿童少年特殊教育,各县(市、区)特殊教育学校(班)承担其中的智障、自闭症残疾儿童少年特殊教育,办学功能定位更加明确。目前,全市共有特殊教育学校7所,普通学校附设特教班10个,残疾儿童康复机构25家(民办18家),涵盖了残疾儿童学前教育至高中阶段教育,形成了以特殊教育学校(特教班)为骨干,普通学校随班就读为依托,民办康复教育机构和“送教上门”为补充的特殊教育发展格局。

  (二)办学条件持续改善。根据省上加强特殊教育资源中心(教室)建设要求,建立了市、县两级特殊教育资源与指导中心13个,随班就读基地校(特殊教育资源教室)43个,实现市域全覆盖。盲道、走廊楼梯扶手、卫生间残疾人专用位等无障碍设施和教学仪器、专用教室与医疗康复等配套设施设备均配置齐全,7所特殊教育学校全部通过省特殊教育标准化学校评估验收。此外,承担随班就读任务的普通学校基本设有相关无障碍设施,设有特教班和随班就读的学校基本配齐康复器材、特教资源教室及相关教学设施设备。

  (三)保障水平不断提高。相关部门及时印发《三明市第二期特殊教育提升计划实施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为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提供政策保障,各县(市、区)政府根据本地实际,也制定了相应的贯彻实施意见。2020年市、县两级特殊教育学校生均经费按照普通初中生均公用经费标准的10倍核拨到位,保障特殊教育工作开展。大田县还落实了向特校在编教师核增不低于普通学校20%的绩效工资总量,并设立特教专项经费,用于改善办学条件、教师培训等。此外在落实残疾儿童享受教育助学补助、康复服务救助等政策时,还给予民办康复教育机构中的学前儿童享受普惠幼儿园补助政策。

  (四)教学改革深入实施。优化课程结构,注重培养和激发个性、多样性发展需求,合理设置、调整适合残疾人就业的专业。市特殊教育学校与三明医学科技职业学院联办的盲人按摩中专班,填补了省内盲人中专学历教育方面的空白,得到省上充分肯定。加强普特融合,普特校间定期开展研讨交流和相关课题研究,制定个别化训练方案等,促进融合教育发展。目前市特校就有6名残疾学生康复后成功进入普通学校就读。开展医教结合,通过建立特教机构和医疗机构的合作,医疗机构选派医疗专家定期赴特教机构为残疾学生开展评估、检测和教师培训与咨询等工作,残疾学生的康复水平和知识接受能力得到一定提升。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调研的情况看,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特殊教育队伍建设有待加强。一是人员配备不足。包括市特殊教育学校在内,各地均未能按闽政办〔2010〕179号文件精神,按师生比不低于1:3的编制比例标准核定编制,配齐配足专任教师和相关教学辅助人员。据统计,目前全市特殊教育学校在校生769人,教职工194人,其中专任教师仅174人,按配比尚缺82人。二是专业教师紧缺。随着器官性障碍学生数的逐渐下降,发展性障碍学生不断增加,特殊教育学校(班)班额小、寄宿生多、残疾差异大、康复类专业人员需求多等特点日益明显,各地普遍存在教师不足、结构不优、专业不强等问题。比如,2016年市特殊教育资源与指导中心成立,其职能由市特殊教育学校承担,负责了全市特教工作的统筹指导、教师研训、信息平台建设和推动融合教育等任务,加上特校送教上门等工作,师资力量尤为紧缺。三是康复教育机构师资力量薄弱康复机构尤其是民办康复机构大部分教师经验不足,加之受培训渠道和经费等因素影响,大多数没有接受过特殊教育相关的专业培训。

  (二)特殊教育资金保障总体水平不高。一是部分经费拨付不到位。大部分县(市、区)未按特殊教育学校(班)标准拨付义务教育阶段随班就读残疾学生生均公用经费;也未按国家《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要求安排一定比例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国家彩票公益金支持特殊教育。二是特教教师待遇落实不平衡。《福建省第二期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8-2020年)》明确要求“特殊教育学校(班)应按不低于普通学校20%的比例核增绩效工资总量”,目前只有市本级、明溪、泰宁、将乐、大田已落实,沙县核增了15%,其他县(市、区)均未落实。三是特教专项经费未设立。大部分县(市、区)包括市本级没有设立特教专项经费用于补助学校改善办学条件、送教上门教师津贴及开展片区教研和教师、校长培训等工作,也没有安排特殊教育学校(班)开展“医教融合”“普特融合”教育与培训专项经费。

  (三)特殊教育质量仍需提升。一是非义务教育阶段较为薄弱。虽然我市实施残疾儿童少年从学前至高中阶段15年免费教育,但主要还是以提高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普及水平为主,学前、职业教育与培训等非义务教育阶段较为薄弱。目前,我市学前教育主要以民办康复教育机构为主,市特殊教育学校开办了职业高中教育。二是融合教育质量不高。融合教育的主体是普通学校,但绝大多数普通学校专(兼)职教师及管理人员都没有系统接受过特殊教育专业知识技能的学习培训,教育教学和管理水平有较大差距。三是特殊教育资源与指导中心作用发挥不够。目前,我市仅依托市特殊教育学校成立了市特殊教育资源与指导中心,并没有专门人员编制,各项工作只能由特校教师兼职开展,指导、督促作用没有得到很好发挥。各县(市、区)特殊教育资源与指导中心还在起步摸索阶段。

  三、今后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发展特殊教育是推进教育公平、实现教育现代化的重要内容,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任务。市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要进一步强化责任担当,加强统筹规划,本着特教特办、重点扶持的原则,切实解决制约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瓶颈问题,努力推动特殊教育事业再上新台阶。为此,针对这次调研中发现的主要问题,提出以下建议。

  (一)着力强化特殊教育队伍建设。一要加强培养培训。引导和支持三明学院、三明医学科技职业学院在师范类专业中开设一定学分的特殊教育课程。在中小学校长、班主任等培训班中纳入特殊教育内容,培养教师融合教育理念和指导残疾学生随班就读的教学能力。开展普通学校随班就读、资源指导、送教上门等专(兼)职教师专项培训,同时把民办康复教育机构老师统一纳入培训计划,提升专业素质。二要落实相关教师待遇。市政府要督促三元、永安、清流、宁化、建宁、尤溪尽快落实特殊教育学校(班)应按不低于普通学校20%的比例核增教师绩效工资总量政策。对普通学校承担随班就读教学管理任务的教师,在绩效工资分配上给予倾斜。三要强化人员配备。按照师生比不低于1:3的要求,分批逐步增加特校编制,针对特殊教育不同类别,制定出台特殊教育编制细化标准。对招收重度、多重残疾学生较多的学校,适当增加教职工配备;招收残疾学生的普通学校配备专兼职资源教师,确保特殊教育学校(班)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着力提高特殊教育保障水平。一要加大经费投入。市、县两级政府要依法设立特殊教育专项补助经费并逐步提高,用于补助学校改善办学条件、开展“医教融合”“普特融合”、送教上门教师津补贴的发放以及片区教研和教师、校长培训等;要督促三元、永安、明溪、清流、建宁、泰宁、尤溪落实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残疾学生生均公用经费参照特殊教育学校(班)标准执行这一政策;督促三元、永安、清流、建宁、将乐、尤溪落实一定比例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和国家彩票公益金用于特殊教育的要求。二要利用政策叠加。教育、财政、民政、残联、卫健等部门要齐抓共管,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强残疾儿童少年支持政策学习和研究,真正用足用活用好各项扶持政策,最大限度地发挥政策叠加效应,推动特殊教育事业发展。建议借鉴大田县做法,完善政策资金保障,充分兑现叠加补助,加大对残疾儿童少年教育经费投入和政策扶持。

   (三)着力提升特殊教育发展质量。一要注重“两头延伸”。一头向学前教育延伸,因地制宜发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将残疾儿童学前教育(含康复)纳入教育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之中,鼓励特殊学校举办学前教育,支持普惠性幼儿园发展融合教育,通过加强干预和开发早期教育,减少特殊人群基数,降低特殊程度;一头向职业教育延伸,深入研究特殊教育和职业教育融合发展问题,帮助特殊学生更好融入社会、参与社会发展。二要加强特殊教育资源与指导中心建设。完善市、县两级特殊教育资源与指导中心建设,使之真正成为倡导接纳差异、践行融合教育、宣传人道主义精神的平台。市特殊教育资源与指导中心要充分发挥引领、示范和辐射作用,指导全市特殊教育学校(班)及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教育教学工作,推进我市普特融合教育发展。三要加强监督和检查。建立完善特殊教育事业发展评估和监督机制,定期对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情况进行专项评估、检查、视导,将特殊教育发展状况纳入政府年度督学范围,形成特殊教育发展检查评估监督及制约机制。进一步明确民办康复教育机构主管部门,强化部门审批登记和管理责任,依法对康复教育机构加强日常办学(训练)行为监管,做到监督与指导并重,规范与发展并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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