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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市社会救助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

2022-10-31 17:24    来源:市人大     字号:    点击数:{{ pvCount }} 次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22年工作要点和监督工作计划,9月上旬,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知通带领调研组对我市社会救助工作情况进行调研。调研组深入将乐、建宁等地,实地察看部分社会救助机构、社工服务机构和养老机构,召开市县工作汇报座谈会,与基层供养机构、救助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受助群众座谈交流,听取各方意见建议。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主要做法及成效

  近年来,市政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委、市委关于基本民生保障工作的决策部署,以扶助社会弱势群体、维护社会公平为目标,坚持托底线、救急难、补短板,不断织牢民生兜底保障网,社会救助工作取得了较好成效。

  (一)社会救助机制逐步健全。市政府制定出台《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工作的通知》,建立了以基本生活救助为基础、专项社会救助为支撑、急难社会救助为辅助、社会力量参与为补充的社会救助机制。各部门积极推进,协调配合,全面推行“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机制,建立部门联动配合的社会救助监测预警机制,推动跨部门救助保障的业务协同,畅通社会救助求助渠道。民政部门创新社会救助方式,聚合社会资源,建立“救助+帮扶”机制,建设精准帮扶救助信息平台,带动社会慈善资金参与精准帮扶。

  (二)救助保障水平持续提高。一是夯实城乡低保兜底保障基础。建立低保标准自然增长机制,至2018年已全面实现城乡低保标准一体化,2020年在全省率先将城乡低保标准提高至最低工资标准的45%。今年1-9月,累计发放低保金2.14亿元,同比增长15.1%。二是完善低保对象认定条件。适当降低入保门槛,适用边缘从宽政策条件,落实好城乡低保对象延保渐退等政策措施,将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中的重残人员(含三级智力、精神残疾)、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人员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三是提高特困人员供养水平。逐步提高供养标准,目前全护理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标准基本达到社会养老服务机构同类人员经费标准;改善特困供养机构设施条件和提升服务质量,推动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率逐步提高。2021年,全市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率82.7%,比2020年提高4.9个百分点。

  (三)专项救助工作更加规范。一是实施医疗救助解决看病难题。采取资助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特殊门诊救助、住院救助、一次性定额救助等方式开展救助工作。对一、二类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确保参保率达到100%,把好防止因病致贫返贫第一道“关口”。二是落实国家教育资助政策。精准识别资助对象,对建档立卡、低保家庭等政策保障对象资助全覆盖。2022年春季学期,全市共资助贫困学生53828人、2929.68万元;发放留守儿童生活保障资金29687人、2906.65万元。三是实施住房救助。将住房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作为城镇或农村住房救助对象,优先纳入公租房保障或农村危房改造对象范围,简化住房救助程序,确保应保尽保。四是建立就业援助长效机制。将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纳入就业困难人员对象范围,实施就业援助,按规定享受多项就业优惠政策。免费为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意愿的社会救助对象提供就业服务,对其中符合条件的社会救助对象,按规定予以落实各项补贴政策。五是积极开展受灾人员救助。落实“重点救助、分类施策”的工作原则,全力做好自然灾害应急期、过渡期救助,妥善安排受灾群众基本生活。2019年以来累计投入灾害救助资金1.27亿元,累计救助受灾群众13.35万人(次)。六是有效发挥临时救助作用。持续优化“急难型”“支出型”救助审核审批程序,提高临时救助效率,给予乡镇(街道)更大额度的审批裁量权。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社会救助工作,制定帮扶困难群众六条措施,简化城乡低保和临时救助办理手续,提高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等保障标准,强化失业保障,启动价格补贴。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虽然我市社会救助工作取得一定成绩,但离人民群众的现实需求和期盼还存在差距,主要表现在:

  (一)社会救助机制还需完善。一是社会救助尚未形成合力。社会救助涉及面广,民政、教育、卫健、医保、应急、住建、人社等职能部门针对特定服务群体各自出台救助政策,救助对象、救助标准、救助程序等方面不尽相同缺乏有效整合和系统集成,协调联动、统筹发展不够,导致有限的救助资源分配不均衡、不合理,重复救助和救助盲区并存。例如低保制度与教育、住房、医疗等多个专项救助相捆绑,低保呈现“福利化”倾向,容易形成低保户与边缘户之间待遇上的“悬崖效应”,造成新的社会不公。二是社会救助对象失信惩戒制度不健全。社会救助信用体系尚未建立,对于采取离婚、分户、转移财产收入等手段骗取救助资金的行为,缺乏有力的惩处和预防措施。例如低保户由于家庭经济状况改善,不再符合条件的应当退出低保,但实践中低保对象一般不会主动报告家庭经济状况变动情况,每年定期复核后,不符合条件的对象才能清退。一些不符合相应保障条件的住房保障救助对象以各种理由推脱,执法时缺乏有效手段,公共租赁住房清退难问题仍然存在。据统计,截止2022年8月,三元区在保对象2443户,2020年以来审核不通过,不符合条件的在保对象119户,房屋清退困难户近30户。

  (二)社会救助能力存在短板。一是社会救助方式有待拓展。社会救助方式不够丰富,重“物质救助”、轻“服务救助”,以政府财政提供资金、物质类社会救助为主,提供照料护理、心理疏导、对象关怀、社会融入、精神慰藉、能力提升等服务类社会救助较少,在个性化、定向化的社会救助方面需要加强二是基层救助力量相对薄弱。基层经办人员的配备、经费保障不足,多数为兼职,更换较为频繁,队伍的稳定性和专业性不够,基层经办服务能力不足,与当前情况复杂、需求多样、任务繁重的社会救助现实状况不相匹配,“最后一公里”问题尚未从根本上得到解决。例如建宁县溪口镇便民服务中心现有民政业务工作人员2名,其中1名为临聘人员;沙县区虬江街道翠绿社区现有工作人员7人,其中1名兼职从事民政业务,专职人员配备不足,工作存在对接难、落实难问题。三是救助信息未能互联共享。我市目前尚未建成全市统一的社会救助信息共享平台,各部门的信息平台以省级平台为依托各自运行,部门间信息数据核查存在“信息壁垒”。例如核查被救助对象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时,部分困难群体在外地就业、灵活就业获得非固定性收入、打零工收入,其家庭财产的认定仅靠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人工比对方法核查,存在“谁来举证、如何验证、能否采信”的困难,容易引发矛盾和争议,也很难做到准确、公平

  (三)社会力量参与有待提升。是救助资金来源单一。社会救助资金来源主要靠政府财政投入,社会筹资渠道少、数量小,救助标准仍然较低,救助对象覆盖面还需扩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社会救助服务为救助对象提供个性化服务仍处于探索阶段。二是社会组织参与不深。目前政府承担社会救助的主要责任,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尚处于起步阶段,主要以企业、志愿者等为主,通过慈善捐赠、产业扶贫、志愿服务等形式,参与的广度、深度、力度仍显不足。部分有意愿也有能力参与社会救助的组织,因找不到合适渠道或处在缺乏有序组织的状态,加上救助信息共享机制缺失,存在救助方式单一的问题。

  三、今后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社会救助工作事关困难群众衣食冷暖,关系民生、连着民心,是社会建设的兜底性、基础性工作,为进一步推动我市社会救助工作,有效解决实际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提出以下建议。

  (一)进一步强化社会救助统筹服务和效能。一是健全社会救助联动运行机制。强化政府主导、健全部门协调联动、社会力量多方参与,用好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制度,探索对社会救助工作实行综合绩效考评,完善由政府、救助对象及第三方组成的综合评估机制。加快整合社会救助资源,加强各部门社会救助政策之间的衔接,促进现有社会救助政策与乡村振兴政策的配套,形成多层次、立体化社会救助保障网络,从而化解“福利捆绑”和“悬崖效应”,推动社会救助的社会治理效能由不完善的“拾遗补缺”逐步发展为具有稳定保障性质的“社会安全网”。二是统筹发挥社会救助与社会保险的作用。完善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医疗救助和医疗保险之间的关系,通过引导、资助困难群众参加医疗保险等措施,推进社会救助政策与社会福利、社会保险、商业保险补充等政策的有效衔接,对因大病重病陷入困境的家庭及时发现、及时救助,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三是完善救助对象征信管理制度。落实救助预警机制和低保对象延保渐退机制,使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实现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并主动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建立社会救助对象失信行为联动惩戒机制,各部门根据职能,对瞒报、漏报和骗保人员形成反向倒逼,联合社会力量,根据困难对象公益性行为开展信用修复,对信用记录良好的困难家庭开展从优从快救助等守信激励。

  (二)进一步提升社会救助服务能力和水平。一是丰富和拓展社会救助内容。创新社会救助方式,积极发展服务类社会救助,从实际出发,因人施策,探索形成“资金+物质+服务”的救助方式,在经济和物质救助有力保障基础上,推动社会救助由传统的、单一的物质救助,向物质保障、生活照料、精神慰藉、心理疏导、能力提升、社会融入等相结合的专业化、个性化、发展型救助转变,满足困难群众多样化需求,保障困难家庭基本生活及基本服务需求。二是提升基层社会救助能力。充实乡镇专业从事应急社会救助管理人员,配齐村(社区)社会救助协理员,使工作人员与服务对象数量相匹配,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加强业务培训和指导,建立定期培训机制,提升乡镇(街道)社会事务经办人员业务素质和服务能力,确保审核确认对象精准,标准精准。三是加大信息资源整合和应用。整合共享部门救助信息,加强与公安、住建、税务、银行等多个部门的信息数据对接,建立健全数据汇集的智慧救助平台,打通信息核查比对通道,推进救助信息平台与政务服务一张网、大数据管理服务中心的互通,确保基础数据真实、完整和统一,实现“智能识别、精准救助”目标。通过社会救助信息化建设将社会救助由分散受理向集约集成、被动受理向主动研判、闭门办理向标准阳光转变,让最需要救助的对象及时得到救助,变“人找政策”为“政策找人”,提升救助核查的精准度和便利度。

  (三)进一步凝聚社会救助共识和合力。是完善社会救助多元投入机制。持续稳定增加财政投入,落实低保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加大财政兜底保障力度,适当提高社会救助标准,适度扩大社会救助对象覆盖面。积极争取上级社会救助项目资金投入,拓宽社会化、市场化筹资方式和途径,建立健全政府救助与慈善救助衔接机制,引导慈善公益组织在社会救助薄弱环节集中发力,推进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提高社会救助服务质量和水平,有效满足困难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服务需求。二是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完善有关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积极培育社会救助领域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专业社会工作人才,鼓励社会组织和市场主体为救助对象提供社会融入、能力提升、心理疏导等专业服务,加快形成社会救助服务多元供给格局。加强政府与社会力量之间救助信息的共享互通,畅通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渠道,强化协同服务,完善我市精准帮扶救助信息平台功能,及时公布和定期更新社会公益组织名单和联系方式、社会救助项目、需求信息,实现救助对象与社会公益组织有效对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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