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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19年监督工作计划,9月,市人大常委会成立了执法检查组,对我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以下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情况进行执法检查。现将执法检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执法检查的工作情况
此次执法检查由市人大常委会联合县(市、区)人大常委会,采取两级联动方式实施。9月2日,执法检查组组织了学习培训会,学习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召开了专题汇报座谈会,听取了市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情况汇报和市农业农村局、卫健委、市场监督管理局、林业局、供销社等部门负责人相关情况的补充汇报。随后分为两个检查组,分别由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知通、廖小华带队赴尤溪、建宁、泰宁和梅列、三元、永安开展实地检查,市人大常委会委员余梦华、叶清松、陈立兵、郭颖、黄月珍、谢复兴、陈俊华,市人大代表钟桂兰、刘忠成、洪丽清、李衍坤、许光园、钟蕴达、林新跃、杨彬、阮礽探、杨友平、肖文秀、丁绍文、聂清华参加了执法检查活动。执法检查组重点围绕七个方面(政府属地管理责任依法履行情况;农产品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农业标准化生产实行情况;农业投入品监管情况;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情况;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推进情况;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落实情况)开展检查,通过现场检查、随机抽查、问卷调查、听取汇报和座谈了解等方式,实地察看了种植基地、畜禽养殖场、屠宰场、乡镇监管中心、农资企业和经营店、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等26单位 ,其中随机抽查24个点位。与此同时,市人大常委会还委托明溪、清流、宁化、将乐、沙县、大田县等6个县人大常委会自行开展了检查。
二、贯彻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基本情况
近年来,我市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认真贯彻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持稳中向好态势。近三年,全市主要农产品总体合格率稳定在98%以上,未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一)组织领导不断加强。一是主体责任得到落实。各级政府均成立由政府领导为组长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领导机构。各级各有关部门能根据工作实际,细化任务,把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纳入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将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纳入部门延伸绩效考核内容。二是政策制度不断完善。市政府先后制定《关于创建农产品质量安全市的若干意见》、《三明市创建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工作方案》等文件,明确部门职责分工,落实各项工作措施。三是财政保障不断加大。市本级每年安排300余万元资金,用于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标准化体系建设、奖励补助等。2018年市财政专项投入300万元资金,用于三明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视化监管平台建设。
(二)监管体系初步形成。一是建立网格化管理。我市在全省率先组建村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协管员队伍,在市、县、乡三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的基础上,实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管理。二是保障检测能力建设。市、县、乡三级农产品检验检测设施设备及交通工具基本实现配备,构建了以市、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中心为核心,乡镇检测室为基础的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体系。三是实现智慧平台监管。建立市、县、乡三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监管平台,将全市所有在工商登记注册的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共2135家生产主体纳入平台监管。开展农资监管信息平台建设,全市共834家农(兽)药、肥料、种子经营网点纳入平台监管,监管农资品种1.5万个。
(三)执法力度持续加大。一是开展综合执法。我市积极推动整合农业农村、市场监管、公安、林业、粮食等部门的行政处罚权,建立市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联席会议制度,提高综合执法合力。二是强化监测预警。全市实行风险监测与监督抽检“两检合一、检打联动” 机制,发现不合格样品,及时制止产品流入市场,并全部进行督查督办,严格追踪溯源、严肃责任倒查、严厉依法查处。三是加大执法办案力度。执法部门重点打击非法添加禁限用农药兽药成分、使用禁限用农药、滥用抗生素、不按要求执行休药期、违反《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违法违规行为。2018年以来,全市查办农产品质量安全案件156起,其中移交公安案件21起,捣毁私屠滥宰窝点14个。
(四)农产品质量逐步提升。一是标准化生产得到推广。全市累计组织创建省级以上园艺作物标准园和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100个;2016-2018年指导建设标准化生产基地938个;2019年全市建设福建省状元茗茶有限公司、永安市健宝食用菌有限公司等41个优质农产品标准化示范基地,培育福建省江山美人茶业有限公司、宁化县谷雨农业机械服务专业合作社等2个国际标准农产品示范基地。二是化肥农药使用量逐年减少。全市推广科学用药、配方施肥、绿色防控和统防统治技术,开展化肥农药零增长减量化行动,2018年化肥、农药使用量比上年分别减少3%和4.5%;三是产品知名度不断提升。开展农业品牌创建活动,打造了清流溪鱼、建莲建宁通心白莲2个福建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沈郎乡油茶、乐子鸡蛋、大金湖大头鲢等6个福建名牌农产品。“三品一标”认证产品总数达388个。尤溪县和泰宁县被命名为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清流县、泰宁县、将乐县、大田县、建宁县被评为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县。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实施以来,我市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但是对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和人民的期盼,仍存在一定差距。从执法检查的情况来看,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落实还不到位。一是地方监管责任落实不严。对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3、5、10条明确规定的地方政府及部门法律责任,检查中发现,部分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责任落实不够,日常监管工作不规范,没有建立工作档案;部分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日常巡查监管工作、快速检测工作未能及时落实,协管员队伍没有充分发挥作用,如沙县10个乡镇集市只有青纸市场开展自检。二是生产主体质量安全意识不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24、25、26条明确规定的有关农产品生产者法律责任,检查中了解发现,部分农产品生产主体在农业生产过程中,未能及时完整规范地将生产档案上传至福建省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监管信息平台。少数农产品生产主体在生产中没有严格按照农兽药间隔期休药期的规定,导致农兽药残留超标现象。违禁药物使用现象仍有发生。部分生产主体质量安全意识淡薄,如永安市昌民禽业有限公司没有检测设备,没有主动受检、没有开展自检。三是宣传普及不广。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37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检查中发现,有关部门全面系统地宣传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知识普及欠缺,社会知晓度还不高。部分群众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科学知识缺乏,辨伪能力不高,容易人云亦云。
(二)监管领域存在薄弱环节。一是政府监管未能实现全覆盖。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34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对生产中或者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检查发现,市场监管部门对农村市场、网络销售农产品经营行为的监管打击力度和手段都不够到位,存在监管力量无法及时覆盖;市场监管部门对批发市场、超市抽检力度不够,覆盖面不广,检测项目少;农业农村部门对农产品生产企业抽检力度不够、日常快检安排不科学,存在覆盖面不够广、品种以蔬菜水果产品为主,禽蛋禽肉类、水产品抽检太少。农户自产自销的产品存在监管真空状态。二是部分经营主体检测不到位。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37条有关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产品销售企业的法律责任规定,检查中发现三元区名成农副批发市场内销售者索票索证履行不到位,开展自检次数少、抽检仪器老化未更新、检测项目单一。三元区名成农副批发市场、尤溪大润发超市、梅列区好多多超市(徐碧街道)内的一品一码信息未及时更新,有的扫码后无内容,流于形式。永安市巴溪农贸市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有待进一步规范,部分产品不能提供农产品来源,有的检验检测报告已经过期,禽类产品无检疫证检验证,农贸市场卫生条件差、管理混乱。三是重复检测依然存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34条规定“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抽查的农产品,下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另行重复抽查”,但一些地方反映,在实际工作中多头检测、重复检测问题还是存在。
(三)部分生产流通环节存在安全隐患。一是部分生产基地土壤存在污染。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17条规定,“禁止在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区域生产、捕捞、采集食用农产品和建立农产品生产基地。” 检查中了解到,2018年尤溪、沙县、永安三地笋竹产地土壤存在重金属铅超标问题。二是农产品生产者不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19条规定,“农产品生产者应当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兽药、农用薄膜等化工产品,防止对农产品产地造成污染。”检查中发现,少数生产者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禁限用农药和没有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休药期规定的现象。如明溪县小鹏生态农场生产的鸡肉2019年抽检发现含有禁用兽药金刚烷胺。尤溪县部分林农为了解决劳动力不足问题,在竹山除草、森林抚育过程中大量使用草甘膦。部分食用竹笋检测出草甘膦超标。三是流通环节监管不力。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29条规定,“农产品在包装、保鲜、贮存、运输中所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有群众反应,一些人受到利益驱使,在流通的农产品违规添加保鲜剂、防腐剂或有毒有害物质以实现利润最大化。收储运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相对滞后,没有形成完整的收储运质量安全管理体制,监管力度不大。
(四)工作机制尚不健全。一是部门协调有待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5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服务体系,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检查中发现,农业农村、林业、市场监管、粮食部分环节还存在协调配合不够、职能衔接不顺畅的问题。市场监管部门与农业农村部门信息沟通不够及时,没有真正实现全程可追溯。二是严格执法意识不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47条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检查中发现,对于未建立生产档案、生产档案填写不完整、不及时上传生产档案、未实行源头赋码等问题,各地大多采取整改指导措施,实行处罚较少,整改指导和处罚措施没能有机结合,达不到法律预期的效果。三是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证据不能有效对接。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53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实际执行过程中,由于行政执法部门和公安机关证据要求不同,出现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执法中收集的证据与刑事证据在程序规范、规范标准、形式内容等方面的要求存在较大差异,造成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证据不能有效对接。
四、进一步深入贯彻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建议
为进一步推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贯彻实施,针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如下建议:
(一)政治站位上再提高,增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一是统一思想认识。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关于食品安全提出的“四个最严”(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要求,要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和省、市委的决策部署上来,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为总揽,以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增加优质绿色农产品供给为主攻方向,确保人民群众吃得放心、吃得安心。二是严格落实责任。各级政府要切实承担起对本行政区域农产品质量安全负总责的法定职责,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划,安排满足农产品质量安全需要的工作经费,用于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要督促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严格落实法定农产品生产主体责任。三是加大宣传力度。各地要高度重视,将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作为新时代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推手,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工作机制,加强统筹协调,提高宣传传播力、影响力和引导力。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宣传工作方案,保障人员和经费投入,突出正面宣传,展现工作成效,曝光典型案件,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二)严把生产安全关,做实农产品质量安全基础性工作。一是把住生产环境安全关。要摸清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着力推进安全利用,有针对性地治理污染农用地;严格管控重污染耕地用途,禁止种植食用农产品。二是进一步强化投入品监管。在生产环节,鼓励生产厂家进行生产技术、生产工艺创新,优化产品结构,创制符合农业高质量发展、绿色发展需求的新产品。在流通环节,督促经营者落实农业投入品经营台账制度,实行追溯管理。在监管环节,重点围绕禁限用农药和兽药销售和使用、生产中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等关键环节,加大监督抽查力度,依法从严从重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在使用环节,加强投入品科学使用的培训和指导,引导生产者安全合理使用投入品,督促生产者严格落实间隔期休药期规定。三是持续推进化肥农药减量化行动和兽用抗菌药治理行动。要加快淘汰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加强饲用抗生素替代品的研发和使用,积极推广统防统治、绿色防控、配方施肥和高效低毒农兽药使用等生态绿色栽培的新技术新方法,严禁剧毒、高毒农药用于蔬菜、瓜果、茶叶、中草药等农作物的生产。加强农膜污染治理,加快农膜回收体系建设,全面推广加厚地膜,实现用膜区地膜残留量接近零增长。
(三)持续强化检测预警,着力排查消除风险隐患。一是强化县乡快检预警。要增加快检蔬菜、水果、食用菌、禽肉、禽蛋、水产品等样品和牲畜尿样“瘦肉精”快检的数量,增加监测内容,优化抽检类别、数量、频次,形成全市多层次的抽检格局。推进区域、产业、生产基地、屠宰场、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和超市全覆盖。积极为实行“一品一码”的生产主体主动提供快检服务。二是加强市县级监督抽检。要扩大抽检范围,增强抽样的科学性和代表性。实施“一品一策”,对监测中发现的高风险区域、多问题品种、重隐患主体,加强抽检和监督,着力消除风险隐患。三是督促落实自检制度。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和超市要严格履行自检制度,增加自检批次数,扩大自检覆盖品种,增加检测项目,及时更新检测设备。有关部门要采取一定的鼓励措施,推动农产品生产主体开展自检。
(四)加强监督执法力度,守住农产品质量安全底线。一是完善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管理衔接机制。农业农村、林业、粮食部门要加强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管理,将日常巡查、执法监督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市场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对入市销售食用农产品的监督管理和抽检监测,发现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及时通报农业农村、林业、粮食部门,确保发现不安全食用农产品可以追踪溯源。二是加强行刑衔接。各有关部门要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和案件线索移交制度,共同研判形势、商定对策措施、采取统一行动,共同推动各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措施落到实处。对检测不合格的产品及时溯源、依法查处,根据溯源情况按职责分工及时通报和移交给相关监管部门,形成无缝对接和全程监管机制;对涉嫌犯罪的案件线索,及时移交公安部门依法查处。三是加大处罚力度。要严格落实检打联动机制,加强执法部门联动执法。要从严从重处罚各类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让不法分子付出巨大的法律代价,依法查处监管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确保对不法分子形成震慑作用。